台學者:《開羅宣言》是“台獨”國際法障礙
《開羅宣言》是“台獨”的國際法障礙
韋 戈
幾十年來,開羅會議及其宣言在台灣本來只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歷史敍述,今年突然受到重視。這或許既與當前的東海爭議有關,也和兩岸想要爭取話語權及正當性有關,值得一談。
1943年二戰進入戰略轉折期,中美英三國於同年12月1日發表《開羅宣言》,其中主要內容在於:“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台獨”人士普遍質疑《開羅宣言》,認為宣言無人簽名,缺乏法律效果,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舊金山和約》為準,而國民黨政府沒有參與舊金山和會,因此台灣地位未定。但現在也有部分“台獨”人士強調,既然《開羅宣言》的存在是一個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那麼台灣早已獨立自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其實,在國際法中,只要官方確認就有效力。日本投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表明要實行《開羅宣言》。因此,在國際法中,公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視為條約。
台灣確實屬於中國,雖然國民政府在治權上目前僅及於台灣,但根據其現行法律規定,在台執政的國民黨當局應追求國家統一,只是在大陸另有政權存在,所以兩岸現況只能是主權重疊、治權分立。
《開羅宣言》對兩岸關係的未來以及台灣的歸屬影響重大。“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完全依法有據,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純屬無稽之談。國民政府當年光復台灣、治理台灣有完全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所謂外來政權的指控不值識者一笑。於今之計,兩岸政府確實應合作探討,正視與正確解讀歷史事實,共同努力構建統一史觀,此其時也。▲(作者是台灣政治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