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360啓示錄:應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力度
“安全軟件如果不能固守其監督職能,實施詆譭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開庭審理“騰訊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一案。昨日,行內專家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除非有逆轉性證據,且在“市場界定”這個關鍵環節偏向奇虎360一方,否則,騰訊仍將在這場“3Q”大戰中勝出。
但分析人士也指出,拋開案件本身,騰訊和360本身已博得了極大的關注,吸引了更多的市場眼球,而且,更重要的是,應該通過此案明確安全軟件的市場定位,並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力度。
騰訊和360年的糾紛源起2010年轟動一時的“3Q大戰”。當時,騰訊與奇虎360因“QQ電腦管家”和“360扣扣保鏢”等競爭性產品產生糾紛,隨後愈演愈烈。今年3月,在廣東省高級法院一審中,奇虎360曾被判決敗訴,並向騰訊賠償500萬元。奇虎360隨後提出上訴,這才有了11月26日在最高法的二審。
二審時,奇虎360方面請求最高法院撤銷廣東高院此前的判決,要求判令騰訊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360經濟損失1.5億元。奇虎360代表律師稱,據《反壟斷法》第19條,一個經營者的相關市場份額如果達到了1/2,就可確定其對市場的支配地位,一審認定也顯示,包含非綜合性產品的使用時間,2009年到2011年,被上訴人在中國大陸同一產品市場份額一直在88%到90%之間。
騰訊則表示,即時通信、社交網站等都是屬於平台級的產品,都是在全球範圍內參與競爭,相關地域市場適用於全球市場。
“相關市場是本案的焦點所在。”昨日,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佔江此前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儘管高科技領域存在零價格、雙邊市場的特點,但反壟斷法的基本規律依然適用。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一興則發現,“安全軟件作為一類特殊的軟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產生了一系列特殊的商業詆譭行為,由於相關法律及行政管理的滯後,導致這類商業詆譭行為屢見不鮮。”
對此,有分析稱,安全軟件頻頻實施商業詆譭行為,原因很明顯。比如,有業界人士稱,上述行為的出現是因為違法成本低。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商業詆譭行為的認定和處罰都相對滯後,違法行為的認定較難,侵權賠償法定額度與實際判賠額度都很低。另外,安全軟件行業自律機制不足。安件軟件本應以維護用户及互聯網信息安全為第一要務,實際上,安全軟件夾帶大量“私貨”,借“安全”之名而大行不正當競爭之道。
“安全軟件如果不能固守其監督職能,實施詆譭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有專家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建議,“希望本次最高院的判決能起到標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