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我企業對印開展出口業務務必要注意防控風險
近期,部分國內企業在與印進口商進行貿易往來時,由於採取了無擔保抵押賒銷貨物的方式,印商拿到提單後拒付款項並提貨,給我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近幾年類似事情時有發生,為此,我室曾多次提醒我出口貿易企業在對印開展出口業務時一定要注意防控風險,避免發生損失。現再次重申如下:
一是要堅持不做付款方式為D/P即期、遠期和D/A的交易。不把主動權交到印進口商手中,不給印不法進口商以可乘之機。
二是堅持以世界上通行的即期信用證LC為付款方式的習慣貿易做法。
三是要注意調查貿易商或貿易中間商的資信情況。千萬不能急於做貿易而忽視資信調查工作。對於新的客户要充分做好資信調查,應仔細瞭解對方的信用狀況,不要輕易聽信他人的介紹。對於老客户也要小心謹慎,有的印商前幾單付款及時,後幾單賒銷逃單的現象亦有發生。
注:印度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後可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滿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向海關提出延長申請。如進口商在延長後的時間內仍未能按時報關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後一次)向進口商發出催促提貨的通知。如果進口商在接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提貨,也不做任何説明和申請延長,海關將拍賣有關商品。
中國駐孟買總領館經濟商務室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