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寧市邕寧區拆遷辦主任因受賄獲刑6年
因本單位將拆遷徵地面積量算業務委託給某測繪公司測量,原邕寧區拆遷辦主任蘇某便利用職務便利,主動向測繪公司索取“勞務費”,一審法院邕寧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日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邕寧區法院原判決。
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蘇某在任邕寧區拆遷辦主任期間,因本單位將拆遷徵地面積量算業務委託給某測繪公司測量,蘇某便利用其職務便利,主動向該公司索取“勞務費”。2009年8月25日,該公司總經理方某應蘇某的要求,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户轉款76800元到蘇某的個人銀行賬户,之後蘇某將該筆款項據為己有。
事情東窗事發後。根據上述事實,邕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責令被告人蘇某退出受賄款768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作出後,蘇某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蘇某身為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屬於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於蘇某提出的其已將該筆款用於辦理單位“參公”事務,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也應以單位受賄罪定罪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根據銀行交易記錄及轉賬憑證、蘇某的供述證實,直至案發前,該筆款項76800元仍存在蘇某的銀行個人賬户,並未動用。蘇某稱其已使用該筆款為本單位“參公”事務支出,並無證據可以證實,蘇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個人受賄,而非單位受賄。
最終,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記者 鄭芳 通訊員 陳小美 黃德利)
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
上林縣住建局原局長李某被判11年
12月6日,邕寧區法院依法對邕寧區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上林縣住建局)原局長李某判處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5歲的李某是上林縣人,現任上林縣民政局局長。經查明:2006年上林縣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林縣寨柳莊進行舊城改造,在寨柳新城詳細規劃中明確容積率控制在2.0以下。該項目於2007年由廣西一家地產公司通過競拍取得,並獲得上林縣規劃建設局核發的《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容積率為1.91。2009年,李某(時任上林縣住建局局長)接受該地產公司申請要求,利用其擔任住建局局長職務之便,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便主持召開該局班子集體會議討論,決定將該公司的上述項目二期工程用地面積為 54888.63 平方米的土地容積率從原定的2.0調整為3.5 。後雖呈文上報上林縣人民政府,但在既未取得上林縣人民政府審議及縣分管領導審批,也未按規定將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容積率抄告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下,便擅自以調整為3.5的容積率給該地產公司審批發放《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調整容積率後,地產公司沒有補交土地差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合計1280.6056萬元。
李某為該地產公司提高容積率後,於 2010年至2011年間,四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覃某行賄的50萬元。另外,李某於2008年至2010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給予的1.1萬元。
現邕寧區法院判處李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總和刑期1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依法追繳李某違法所得款51.1萬元。(記者 鄭芳 通訊員 汪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