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浪費條例將追責到人 監督方式形成全覆蓋
全方位監督 科學化追責(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
本報記者 盛若蔚 江 琳
為了確保制度規定得到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將“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兩部分作為獨立章節單列,加強了反對鋪張浪費的約束分量。“以往類似文件涉及這方面內容通常用一個自然段或條目表述,在這兩個章節中,其中的許多規定和要求讓人眼前一亮。”參與《條例》起草的中央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將這兩部分獨立成章,明確規定各部門在監督檢查方面的職能,形成監督檢查合力,同時,對違紀違法責任作出責任到崗、追責到人的細緻規定,將有利於形成對鋪張浪費行為的震懾力。
明確領導體制,防止“拳頭軟”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涉及面寬,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是實施有效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保障。“但在過去工作中,順暢、有效的領導體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比如,由誰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由誰負責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等帶有全局性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有關負責人表示,缺乏統一的領導體制,各部門很難有效協調配合,難以充分發揮作用,容易造成“拳頭軟”的現象。
為解決此類問題,《條例》明確了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監督方式形成全覆蓋
《條例》在監督檢查部分明確提出了10種監督方式,即民主生活會監督、辦公廳(室)督查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羣眾監督。“就是要從各方面築牢遏制奢侈浪費的屏障。”有關負責人説。
“監督檢查的方式和相應主體已明確,有利於防止各類監督主體因職責劃分不清晰,履職中產生缺位、越位、錯位的問題。”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對監督主體職責進行細化,規範和完善工作任務、方式方法、信息溝通以及主體間相互關係等,提高了《條例》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為充分發揮各類機構的監督作用,《條例》全方位謀篇佈局,明確規定了各部門的職責。比如,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規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檢查,監督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受理羣眾舉報和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等等。“各監督主體各司其職,才能形成監督合力。”有關負責人説。
此外,《條例》還明確提出了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並要求黨政機關對公務支出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公開。
責任到崗,追責到人
對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是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力保障。但“以前類似文件存在提要求多、問責少的問題”。有關負責人介紹,如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但在實踐中,哪些情形屬於違規行為需要嚴肅追究責任,怎樣執紀才算追究到位等問題,一些政策界限並不明確,使執紀執法機關在定性量紀時,時常感覺拿不準。
在責任追究部分,《條例》把黨性原則和科學精神統一起來,既堅持從嚴從緊,加強剛性約束,着力體現黨紀條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同時又堅持求真務實,增強條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文設計的內在邏輯是,把‘違規行為’作為整個章節的一條主線,建立起較為嚴密、系統的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明確了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六種違規情形;更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明確了違規行為的領導責任,即規定了需要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責任的五種違規情形;同時,《條例》也明確了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特別提出違反規定獲得經濟利益的要予以收繳或者糾正,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費用的要責令退賠。“可以説,《條例》在便於依法實施責任追究方面向前邁了一大步。”有關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