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領導從國企領工資追問:是否還從鎮政府領錢?
12月9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浙江省温州港集團被指自2006年起連續以津補貼、加班費及拆遷領導小組慰問等名目,為温州樂清市北白象鎮政府領導小組發放工資,至2012年6月,共計239萬餘元。截至發稿前,記者就支付報酬一事分別向温州港集團與北白象鎮領導成員進行採訪,未得到任何正面回應。
對記者採訪,相關人員可以不予回應。不過,不予回應,失去的是澄清和辯解機會(如果有可澄清、辯解之處),未必是明智選擇。《審計報告》白紙黑字擺在面前,此時,無論對當事者本人還是其上級部門來説,以負責任的態度正視事實,給公眾一個交代,都是必須做到的。
先弄清這麼幾個問題吧:
第一,鎮領導是否領了這筆錢?每個人領了多少?
《審計報告》記載了239萬餘元的具體組成,不知這筆明細賬是否得到當事人的確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哪筆錢認哪筆錢不認,也聽聽他們意見。
另外,目前記載的,只是一個流入多名鎮領導腰包的錢款總數。每一個人拿了多少,必須查清。
第二,從企業領錢的同時,是否還從鎮政府領錢?
報道援引一位知情人士的説法,稱“這類情況並不少見”。比如,温州港集團下屬的大小門島公司為洞頭縣領導小組成員支出300萬元以上的政策處理費用。可見,在當地,公務人員從企業領錢,不是個別現象。其中的是非稍後廓清,不過,即使從企業領錢,也有行為底線,即“在温州港集團這邊拿了補貼費用之後,鎮政府那邊就不能再拿了”。於是,接下來的追問就是:這些從企業拿了錢的官員,是否還從鎮政府領了錢?如果事實是有人拿了“雙份錢”,那麼,他需要承受的,可能遠比退錢復雜。
最後説説,官員從企業拿錢為什麼不正當?在當地,從企業拿錢,不再是個別不規矩者所為,而是已成“常態”,甚至有“政策處理費”這樣的特定稱謂。審計官員“在温州港集團這邊拿了補貼費用之後,鎮政府那邊就不能再拿了”的表態似乎意味着,在他看來,只要不拿“雙份”,從哪裏拿差別不大。而《審計報告》發佈後,當地縣政府發文這樣解釋“政策處理費”的正當性:“拆遷、政策處理需要當地人的配合”。
“拆遷、政策處理需要當地人的配合”,是事實,但它不是從企業拿錢的理由。表面看,配合企業實施拆遷等工作,為企業作了貢獻,但實質上,它仍是而且只是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如果客觀上有利於企業可以成為從它那裏拿錢的根據,一些人拿錢的地方可能就多多了。一旦給錢成了企業對官員“配合”的回報,那麼,為了得到“更好配合”爭相多給錢,便是可預見的場景。官員的中立,將難以指望。
對於這一事件,我不想像一些網友那樣急着下“權錢交易”的結論。但既然可疑,徹底查清就是唯一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