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決策不當造成重大損失追究班子責任
為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強決策監管、防範決策風險,市委日前印發《關於加強“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和監管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需經市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範圍,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或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也納入其中。《意見》對嚴格規範決策程序、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也做出了要求。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或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意見》進一步明確界定了事項範圍。《意見》要求,市和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指標制定和調整,年度國土指標分配和調整,以及年度重大前期工作計劃和年度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安排,經必要行政程序後,由市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此外,市政府參與的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科教文衞、民政、民生等項目;市政府參與的總投資20億元及以上的新興產業、城鄉建設重大基礎設施以及功能性強、環保生態效果顯著的重大項目;單個項目超過10%的追加事項,經市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組織實施。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或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決策、政策、項目等),也要經過市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在嚴格規範決策程序方面,《意見》要求,“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必須進行充分的決策諮詢,根據不同議題開展專家論證、民意調查、民主協商、廉政查詢。而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嚴格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對意見分歧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決策事項,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相應的監管機制也必不可少。《意見》提出,市委主要負責人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和執行負總責,常委會成員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對所分管部門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履行監管職責。
市紀委對市委“三重一大”事項實行決策程序監督。會議決策時,市紀委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對違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的情況提出意見。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因“三重一大”決策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負面影響的,追究班子和有關成員責任。(記者 黃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