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衞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衞辦發〔2013〕1號
委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和聯繫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已於2013年6月20日經第一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衞生計生委
2013年6月26日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加強部門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衞生計生委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衞生和計劃生育法定職能,努力建設行為規範、公正透明、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部門。
三、國家衞生計生委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四、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家衞生計生委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衞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工作關係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章 委領導及各司局負責人職責
五、國家衞生計生委實行委主任負責制。委主任領導國家衞生計生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協助委主任工作。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國家衞生計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委主任會議或委務會議討論決定。委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國家衞生計生委檢查指導各地的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以及進行外事活動。
六、各司局實行司局長負責制,各司局長領導本司局的工作。正司局長級專員協助司局長工作,根據分工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司局副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司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各司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我委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堅持依法行政
七、國家衞生計生委要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八、國家衞生計生委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適時向國務院提出立法建議,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國家衞生計生委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經委主任會議審議並與相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後,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或命令,或者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公佈前須經國務院批准。部門規章經審議通過後,以國家衞生計生委主任令公佈,並及時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衞生計生委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過適當方式公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九、堅持便民維權、行政執法、權責統一。充分發揮政務大廳及“12320”全國衞生公益熱線、“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的作用,為社會公眾提供陽光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務。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督促指導基層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國家衞生計生委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重大決策必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十一、國家衞生計生委起草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擬定的部門規章、重大政策措施、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項目安排和經費預算分配等重大事項,須經委主任會議或委務會議討論和決定,事先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委內相關司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社會公眾和各方面意見,並及時發佈對外解讀材料。
十二、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地方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要及時跟蹤、評估和反饋。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根據全面評估情況,對確實需要調整和完善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十三、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完善制度,健全信息工作網絡,及時準確反映情況,全面客觀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提出思路,為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服務。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十四、國家衞生計生委把公開透明作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相應的工作機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十五、健全完善國家衞生計生委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通過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佈。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當通過委網站、委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十六、加強對全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的指導,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十七、國家衞生計生委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做好全國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十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爭議。
十九、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二十、貫徹執行《信訪條例》,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經常性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委領導要親自批閲重要的羣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實行領導幹部定期接待羣眾來訪制度和定期組織幹部下訪制度。委機關處級以下公務員要定期輪流接訪。
二十一、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規範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二、國家衞生計生委會議分為委內會議和全國性工作會議。委內會議包括:委黨組會議(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委專題會議和機關幹部大會。全國性工作會議包括:全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二類會議)、全國衞生和計劃生育專項工作會議(三類會議)。
二十三、委主任會議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駐委紀檢組組長出席,辦公廳主任、駐委監察局局長列席。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由委主任決定其他列席人員。委主任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決定、指示的意見和措施;(二)審議國家衞生計生委組織起草或修訂的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三)審議國家衞生計生委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及全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報告等重要文件;(四)審議對外發布的國家衞生計生委規章、委主任令和重要規範性文件;(五)審議決定衞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項;(六)審議決定國家衞生計生委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會議計劃、表彰計劃、培訓計劃、出國(境)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大額度資金的撥付使用、重大項目安排等重大事項;(七)審議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八)討論其他需要委主任會議研究的事項。委主任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原則上安排在週二。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
二十四、委務會議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駐委紀檢組組長、各司局主要負責人出席。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由委主任決定會議列席人員。委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和指示精神;(二)討論通過規章、委主任令和重要規範性文件;(三)通報和部署國家衞生計生委重要工作;(四)通報全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形勢,研究部署衞生計生重大事項;(五)討論其他需要委務會議討論的事項。委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原則上安排在週二。如有需要,可臨時安排。
二十五、提請委主任會議和委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委副主任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委主任確定。會議文件由委主任批印,會議紀要由委主任簽發。會議文件需提前報送辦公廳,由辦公廳審核並按照規定印製,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辦公廳負責會務組織、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編寫、會議材料歸檔及議定事項督辦。
二十六、委副主任不能出席委主任會議或委務會議的,應當向委主任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各司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的,由辦公廳彙總後向委主任報告。
二十七、委專題會議由委主任、委副主任、駐委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分別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及參加人員由召集人確定。委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指示和委黨組會議、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和措施;(二)協調、研究擬提交委黨組會議、委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三)協調涉及兩個以上司局、直屬和聯繫單位的重要事項;(四)聽取地方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各司局、直屬和聯繫單位的專項工作彙報;(五)討論其他需要委專題會議研究的事項。委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主辦司局負責,辦公廳協助。會議紀要由主辦司局起草,經辦公廳審核後,報會議召集人簽發。辦公廳負責會議材料歸檔及議定事項督辦。
二十八、機關幹部大會由委主任或委託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議程由召集人確定。參加人員範圍視會議內容確定。機關幹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會議、重要決定和重要指示精神;(二)通報重大決策事項和重要工作進展情況,部署重要工作;(三)總結和部署半年、年度工作及進行年度表彰;(四)其他需要通報的事項。
二十九、全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召開,研究部署全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全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
三十、國家衞生計生委會議要保證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厲行節約。要加強全國性工作會議計劃管理。全國性工作會議年度計劃應當由委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其中二類及二類以上會議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審批。各司局原則上每年至多召開一次三類會議。原則上不得召開計劃外全國性工作會議。確需臨時召開的,須經辦公廳核報委分管副主任同意並報委主任批准。全國性會議應當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三類會議不得要求省級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主要負責人蔘加。
第八章 公文審批
三十一、國家衞生計生委公文包括:國家衞生計生委黨組文件、國家衞生計生委主任令、國家衞生計生委文件、國家衞生計生委公告、國家衞生計生委通告、國家衞生計生委函和辦公廳文件、辦公廳函、紀要等。
三十二、以國家衞生計生委名義呈送黨中央、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上報信息和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等,經委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委主任簽發。以國家衞生計生委名義對下行文,按業務分工由委分管副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由委主任簽發。會籤其他部門的文件,一般由委分管副主任簽發,重要事項由委主任簽發。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因故不能及時簽發,由辦公廳協調,轉請其他委領導簽發,或經同意後辦理補籤手續。以委辦公廳名義行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提請委分管副主任簽發或核報委主任簽發。
三十三、各省(區、市)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各直屬和聯繫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國家衞生計生委的公文,由本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單位印章。除國家衞生計生委負責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國家衞生計生委負責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三十四、國家衞生計生委實行內部請示、報告簽報制度。各司局報送審批的請示報告事項,經辦公廳核報有關委領導,重大事項報送委主任審批。各省(區、市)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各直屬和聯繫單位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送審批的公文,由辦公廳根據歸口管理單位或委領導分工,轉送有關司局或呈送委領導審批。各司局辦理公文時,凡涉及委內相關司局,應當進行會籤。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經委分管副主任或辦公廳主任簽發,再送相關部門會籤。會籤一般不使用複印件。
三十五、除辦公廳、國務院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外,各司局和各協調、諮詢、臨時機構一律不得對外印發政策性、規範性、指令性文件和函,不得替代國家衞生計生委審批下達應當由國家衞生計生委審批下達的事項。
三十六、各司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規範辦理程序,提高公文質量和辦理效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九章 工作紀律
三十七、國家衞生計生委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國家衞生計生委工作部署,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八、國家衞生計生委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團結合作,協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必須堅決貫徹國家衞生計生委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個別溝通或在會議上提出,在會議作出決定後,應當堅決貫徹執行,不得有任何與會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公開發表不符合會議決定的講話或文章。
三十九、國家衞生計生委重要工作情況和緊急突發事件要按照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制定涉及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措施,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密切關注與衞生和計劃生育有關的重要社會動態,認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做到快速反應、妥善處置,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十、委副主任參加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會議和其他重要工作後,應當及時向委主任彙報,有關文件和要點內容可根據工作需要送其他委副主任傳閲。各司局負責人蔘加有關部門的會議,要及時將會議情況報委分管副主任,重要事項同時通報辦公廳。
四十一、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委主任離京出差、出訪或休假,由辦公廳按照程序報國務院辦公廳;委副主任離京出差、出訪或休假,應事先向委主任報告。委領導秘書負責將離京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提前告知辦公廳,由辦公廳通報其他委領導。委主任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期間,應指定一名委副主任代行職責,主持相關工作。委副主任出訪、出差、休假或離崗學習超過一個月的,由委主任指定其他委副主任代行職責;一個月以內的,由辦公廳協調處理分管工作。各司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或離崗學習期間,應按規定履行報告程序,並指定一名副職代行職責,主持本單位工作。各司局負責人不能同時全部離京、外出。特殊情況下,必須事先書面請示委分管副主任同意,報委主任批准,並安排好有關工作。
四十二、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委黨組會議、委主任會議、委務會議和委專題會議議定的重要事項以及委主任批示等,委分管副主任應組織認真研究,責任單位應按規定時間辦結。辦公廳協助委分管副主任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四十三、委領導參加外事活動,由外事部門統籌安排,報委主任審批並及時通報辦公廳。外事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委領導出訪年度計劃,經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報外交部審核後執行。委領導出訪須按照規定報請國務院批准。委領導會見外賓和參加其他外事活動,由外事部門提出安排意見,經辦公廳核報委主任批准。外事部門負責組織編寫會談紀要並報送有關委領導審定,必要時報送國務院。
四十四、國家衞生計生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四十五、國家衞生計生委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四十六、堅持從嚴治政。各司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確需組織的按規定報批。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四十七、國家衞生計生委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委主任和各司局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糾風工作責任制規定,是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第一責任人;委領導和各司局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十八、國家衞生計生委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學習、重視調查研究,做到學以致用,學用相長,建設學習型機關。委領導、各司局要深入基層,直接聽取基層幹部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工作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務求實效,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
四十九、委領導參加公務活動由辦公廳統籌安排。委領導不參加各司局、直屬和聯繫單位及地方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召開的一般性會議、禮儀和事務性活動。確有必要出席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辦公廳提出意見報委主任批准。各類會議一般不安排委領導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委領導不為各司局、直屬和聯繫單位及地方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名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十一章 附 則
五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衞生計生委各直屬和聯繫單位參照本規則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工作規則。
五十一、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衞生部工作規則》和原《國家人口計生委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國家衞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