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探索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 有地方現以權謀私現象
編者按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號角。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政府職能轉變,關鍵在於處理好與市場和社會的關係,確保政府在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上不“越位”,在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務、監管違法行為等方面不“缺位”。這就需要政府釐清與市場和社會之間的邊界,明確政府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一方面,進一步簡政放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激發社會活力,增加民生福祉。
《決定》明確提出,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
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及方式的重大調整,對於政府履行好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有着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有些省市已陸續開始探索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它們在不斷創新規章制度、健全法律法規的同時,也根據自身實際,在購買主體、購買範圍、供應方條件、購買程序與方式等方面進行着摸索,取得了不錯的成效。然而,由於缺少統一指導和法律約束,不少地方在購買服務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管理混亂、權責不清甚至以權謀私的不良現象。
政府購買服務到底要“買什麼”?“怎麼買”?政府轉移和下放的職能由誰來接?如何防止政府在購買服務時出現跑偏現象?為此,半月談記者近期深入北京、河北、江蘇、廣東、貴州、湖北、湖南等地,採訪政府相關負責人員、社工和專家,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
買什麼:購買服務亟待釐清重點
政府購買服務,首先要明確“買什麼”。如果對購買內容認識模糊或偏差,最終效果可能會與政策初衷南轅北轍。半月談記者近期在多地採訪時,相關人士建議,在地方財力有限、社會需求多樣的形勢下,有必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在釐清政府職能的基礎上,按羣眾所需制訂採購公共服務的目錄。
明確政府核心職能,釐清三類服務
今年9歲的流浪兒童皮皮(化名)因母親吸毒後失蹤,被迫流落武漢街頭。若是前幾年,皮皮可以到救助站,並得到食物、住宿和送醫救治,但絕不會奢望有朝一日能重返課堂,像其他孩子一樣正常地學習和生活。
如今,皮皮已是武漢諶家磯小學三年級的插班生。在救助站,社工們不僅為皮皮進行課堂教育,還對他開展心理輔導,幫他樹立正確人生觀,消除被遺棄的心理陰影。
幫助類似皮皮這樣的流浪兒童,是武漢市政府兩年前開始的一項公共服務購買項目。2011年,武漢市社會救助站與武漢楚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開展合作,引入高素質社工,為流浪人員開展權益維護、心理諮詢和行為矯治。
近年來,一些地區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時,探索將項目和資金重點向老年人、流浪婦女、兒童以及殘疾人等弱勢羣體傾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同時,“能買什麼”和“優先買什麼”仍是很多地方政府在推動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普遍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一些負責採購服務的幹部認為,搞不清“能買什麼”和“優先買什麼”,購買服務就會變成“無頭蒼蠅”。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斌認為,購買公共服務,重點強調“公共”二字,即增加社會淨福利。原來屬於政府自己的工作範圍,雖然也可以通過外包減輕政府機關負擔,但社會公眾的福利並不必然因此而增加。在地方財力有限、社會需求多樣的形勢下,應優先考慮購買增加社會淨福利的公益性服務。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認為,能增加社會淨福利的服務應該是重點購買對象。“要確定哪些公共服務會增加社會淨福利,首先應明確政府核心職能,釐清不同服務的性質。”馬慶鈺説,目前我國公共服務大致分三個板塊,有三個相應的服務主體:
第一個板塊是行政審批等事項服務,由各個政府部門直接負責,基本不委託;第二個板塊是教科文衞體範疇的服務,主要通過大量的事業單位組織來提供,這在我國已形成固定模式;第三個板塊是介於上述二者之間的服務事項,可由政府和各類社會組織、機構來合作提供。
第三個板塊還可再細分為三類:一是商業性質的服務,包括行業調查、資質認定、項目評估、業務諮詢、技術服務、檢驗檢疫檢測等服務事項;二是機關履職時需要的一些服務支持,包括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決策論證、後勤服務等;三是社會公益服務,包括對養老助殘、社會救助、社會矯正、就業服務、矛盾調解、環境維護、文體設施和場所養護與管理等。
馬慶鈺等專家認為,第三個板塊的第三類服務和政府機關自身利益關係不多,卻與增加羣眾淨福利直接相關。因此,這類服務應成為當下政府購買的重點。記者調研發現,目前在北京、上海、廣東等開展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較成熟的地區,基本上遵循了上述原則。這幾個地區近年來的購買服務項目主要集中在養老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技術培訓、扶貧幫困、安置幫教等領域。
[page]由“政府配餐”到“羣眾點菜”
明確購買方向和重點是順利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前提,但在具體落實過程中,最忌閉門造車。中央黨校教授段若鵬認為,要將增加社會淨福利的項目落到實處需要走羣眾路線。“只有羣眾最知道自己需要什麼,唯有以羣眾需求為購買導向,才能將購買公共服務變成羣眾歡迎和接受的改革措施。”
記者調研發現,推廣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較成熟的地區基本都有向羣眾問需的過程。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長謝延智説,北京購買公共服務的第一步是進行需求調查,從民間篩選項目。服務提供者通過“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進行項目申報,然後由社會組織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審核;項目審核確定後,通過北京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羣眾的評議和監督。經過上述環節之後,再確定購買哪些項目。
廣州市政府部門也是在評估羣眾需求的基礎上,篩選相應的服務項目,設定具體服務指標、人員配備、服務要求等標準。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從過去“政府配餐”逐步過渡為“羣眾點菜”,由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根據羣眾需求提供更加人性化、專業化、多樣化的服務。
結合各地實踐,部分業內人士建議可採取以下方式使採購目錄更貼近百姓所需。
一是採購前通過論證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徵求民眾意見。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説,很多發達國家購買公共服務都有事前評估過程。我國可採取汶川災後重建時的經驗做法,先做需求調查,摸清百姓所想所需,然後再編制目錄。
二是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袁剛認為,充分了解公眾需求,併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可以避免超前購買和豪華購買。“購買服務不能是一紙行政文件,有必要經過人大的審議。”
因地因時制宜,動態調整採購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是一個動態的範疇。隨着市場經濟的成熟,以及政府職能轉變和履行職能方式的改革,原來沒有納入購買內容的公共服務,可以將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而另一些服務則可剔除出購買目錄。
北京市協作者社會工作發展中心主任李濤説,當前我國民生需求的多層次多樣性趨勢愈加明顯,靜態化的服務難以滿足居民多元化、個性化、發展性的服務需求。
無錫市財政局採購處一位人士認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動態調整。一方面,目錄不能涵蓋所有領域,而每年的公共服務採購需求變化較大,一味遵循目錄反而會把自己限制死;另一方面,一些列出的目錄由於種種原因可能難以落地,在實際工作層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鑑於這種困難,一些地方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漸進改革的重點領域和試點項目,按照“先易後難、積極穩妥”的原則,先選擇一些便於操作、條件較成熟的公共服務項目進行政府採購,然後逐步增加購買服務內容。
2005年,蘇州市通過動態調整辦法,先對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綠(綠化養護管理)、髒(河道、街道、村莊保潔管理)、臭(公共衞生間的保潔維修管理)、舊(危舊房改造)等項目實施政府採購。此後,結合財政支出重點,逐步將“宜行”(城市公共自行車)、“宜居”(老年人保險、環境治理)、“宜商”(國際精英創業周)等服務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範圍。
張斌認為,動態調整的第一原則是適應羣眾不斷變化的需求,依羣眾所需適時增減;二是要與政府不斷推動的機構改革、職能轉變相結合,以購買服務促簡政放權;三是與地方經濟發展進程匹配,依財政能力變化擴大或縮小購買範圍;四是與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等服務供應主體的發展水平相適應;五是根據服務項目可操作的難易程度進行取捨。
[page]怎麼買:在探索中前行
目前,地方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方面已進行大量有益探索,並形成多種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不過也存在部門各起爐灶、權責交叉不明、制度配套滯後等共性難題。專家表示,當前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仍處於探索階段,出現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但必須總結經驗教訓,有針對性地進行規範和制度建設,才能把這項改革更好地推向前進。
各地“摸着石頭過河”
記者調研瞭解到,自2011年以來,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先後出台多種地方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辦法,對購買主體、範圍、目錄、組織架構分工、管理體制等方面進行探索。總體來看,推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民政部門主導,即由民政部門負責購買公共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考核評估,財政部門負責購買規劃審核、經費安排和監督管理,社團組織進行服務需求評估並向民政部門申報服務計劃和具體實施。該模式在武漢等地進行了嘗試。
二是財政部門主導,即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策、目錄制定,以及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並組織各類購買主體開展工作,民政部門只負責核實作為服務承接方的社會組織資質,參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該模式已在廣東、江蘇等地實施。
三是新型社會建設部門主導,即由社會建設部門負責搭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平台,從社會建設資金中出資購買公共服務,具體服務項目申請管理交由團委、工會等組織負責。民政部門也可獨立開展公共服務購買工作,資金來源是福利彩票資金,資金規模相對較小。此類探索以北京為代表。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等業內專家指出,該三類模式各具優勢:民政部門主導可充分發揮其在社會組織管理、社會救助與福利方面的專業優勢;財政部門主導是對政府採購的延伸,可更好地實現公共服務採購預算、資金、流程的綜合監管;新型社會建設部門主導是地方政府轉變職能、開闢新平台供給公共服務的有益嘗試。
儘管各有所長,但地方政府各起爐灶主導購買公共服務,在具體操作層面也會造成管理體制條塊分割、部門權責交叉等問題,卸包袱、爭利益的情況難以避免。武漢市民政局調研員何小平説,比如社工服務,民政需要買、團委和殘聯也需要買,這就存在一定的管理交叉、資金交叉,不利於工作的順利開展。
[page]探索階段暴露制度性問題
專家認為,各地根據自身實際選擇不同的購買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在實際操作中既有成效,也暴露出一些制度性問題。
江蘇省財政廳副廳長宋義武説,政府購買服務涉及各級政府職能的轉變,難免會出現一些不瞭解、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情況。從現實情況看,我國政府對採購領域相關問題的研究還不夠透徹,各種制度、標準不足,沒有統一、權威、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
武漢市市長唐良智也指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時“買什麼、怎麼買、向誰買”,從上到下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比如湖南省邵東縣政府購買保安公司服務,負責地區夜間治安就存在爭議,不少人認為政府轉包了治安權,有違政府維護治安的天職。類似購買行為的是非曲直,缺乏評判依據,讓地方無所適從。
“再比如錢的問題。民政部調查顯示,地方購買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主要是福彩公益金)、專項資金(比如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但具體是該直接從部門財政預算資金中出,還是專項資金中出,是財政部門直接向社會力量撥付資金,還是公開招標,都沒有依據。”唐良智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認為,政府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力量合作,這是一個新做法,目前國內與之具有一定相關性的法律主要是《政府採購法》和《合同法》,但前者界定政府採購內容為“貨物、工程和服務”,後者突出商業性質,都不能與政府購買行為完全對接。
在社會組織管理方面,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黨組成員王學彪説,目前地方僅能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這些條例在一些問題上規定不明確、規制不健全。
受訪者認為,儘管北京、上海、江蘇、廣東等地近幾年先後制定出台了多個地方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辦法,對公共服務購買主體、承接主體、範圍目錄,以及部門權責、操作流程等進行了局部界定,但這些行政法規或條例效力偏低,或部門色彩較重。
期待頂層發力破障立規
採訪中,有幹部坦言,由於對政府買服務的內容和方式把握不準,擔心多於創新。如果不在一些基本的問題上做更明確的指引,進行嚴格的規範,可能使政府購買服務在一些地方簡單成為政治任務,這就容易使政府改革的動作變形。
今年9月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正式下發,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機制、資金管理、績效管理作出了原則性界定。多位受訪者認為,此舉對規範和指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將發揮重要作用,但這還不夠,還需要國家在頂層制度設計上繼續發力。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曾經參與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與亞洲開發銀行關於《中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研究》的合作項目。她認為,大力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當首先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
“中央在公共服務購買中的責任主要包括: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的公共服務購買責任;建立健全購買公共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範公共服務購買基本流程;中央財政通過向地方轉移支付協調資源配置。地方政府主要承擔購買地方公共服務的責任,包括組織實施,以及對地方公共服務的生產者實施監督管理。”賈西津説。
專家們認為,應儘快修訂《政府採購法》,或出台《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社會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員房莉傑建議,應明確把“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並明確“公共服務”的原則性定義。
此外,針對當前實踐中政府部門各起爐灶、權責不清等問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副局長張寶甫等認為,國家應明確財政、發展改革、民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並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
“建議由財政部門負責建立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相關制度,制訂購買目錄,牽頭做好資金管理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制訂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民政部門負責核實參與競標的社會組織條件;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進行審計監察;政府購買主體進行跟蹤監督和評估。”馬慶鈺説。
[page]誰來接:突圍人才與機構軟肋
記者調查發現,社工人才儲備不足、流失嚴重,與羣眾需求存在較大差距;社會組織發展水平低,數量少、實力弱,難以保障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已成為政府購買服務向縱深推進的關鍵制約因素。業內人士呼籲提供針對性扶持政策,儘快補強這一軟肋。
人才匱乏致項目流產
武漢楚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是湖北省首家專業社工服務組織。成立以後,招人難是擺在負責人李華俊面前的頭等難題。
李華俊告訴記者:“當時想得比較簡單,就是老師帶着學生進行課外實踐。但按照實體法人的要求,學生只能是輔助性幫忙,需要在社會上招有資格證書的全職社工。中心一共招了20名全職社工,每人月工資已達到4000多元,還是很難留住他們。”
深圳市有35萬註冊社工,據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的調查,60%的社工機構認為人才不足,有的在項目中標之後發現人才不足,無法實施項目。社工們又是怎麼想的呢?據調查,只有44%的人明確表示想留在社工行業。
廣州市民政局局長莊悦羣表示,政府購買社工服務為新生事物,社工隊伍普遍年輕化。即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社工,他們在高校接受的教育以理論為主,實踐能力較差,而行業認證以考試結果為準,兩者皆與實務能力脱節。
“廣州本地高校每年培養4000多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大約2000名最終從事社會工作,從總量上來説還是不夠。”莊悦羣説,現在高校的培養方式也存在很大缺陷,很多學生只有理論水平,沒有實踐鍛鍊。
“2012年以來,我們先後購買了9項服務,只有5項成功,效果特別不理想。”天津市濱海新區新港街道辦副主任馬驍告訴記者,有很多殘疾人出不了門,需要肢體康復等指導,但他們找不到擁有相關專業人才的社會組織。殘疾人康復、家庭教育、綠色生活方式引導等服務根本就無法實施。
廣州恆福社副總幹事李伯平認為,人才匱乏必將加劇行業惡性競爭。“現在的社工要價都很高,剛畢業的本科生每月需要4000元。缺人不但會導致社會組織的人力資源資金投入過多,而且易引發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此外,所提供的服務水平也不高。”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説,社會組織的待遇太低,公眾普遍認為社會組織不應該收取管理費。但如果不給社會組織提供一定的管理費,他們就沒有辦法發工資,吸引不了人才,惡性競爭在所難免,服務質量必將每況愈下。
承接主體“兩強一弱”
與社工人才不足連在一起的是社會組織發育遲緩。記者調查發現,與事業單位有承擔公共服務經驗、企業有藉助市場快速發育的優勢相比,社會組織整體實力薄弱,公共服務承接主體呈現“兩強一弱”局面。
無錫市是江蘇省較早“試水”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城市,2005年無錫啓動社會事業改革,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前提下,實行監管權、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在最早探索的城市綠化領域,承接服務的主體已由最初幾家事業單位轉制的企業,發展到現在有城市園林綠化一、二級資質企業60餘家。
無錫市財政局採購處處長華靜嫺説,無錫市政府服務類採購限額標準30萬元,2012年採購金額達到12億元,參與的主體絕大多數是企業,項目涵蓋城市設施維護、市政養護、環衞保潔、綠化管養、信息化服務外包等多個類別。
“目前社會組織發展緩慢,自身實力弱小,對即將到來的政府購買服務心有餘而力不足。”武漢市市長唐良智説,截至去年底,武漢市共登記社會組織4375個,其中社會團體1801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574個,從功能結構和服務能力上看,與承接政府公共服務的需求還有一定差距。
記者採訪瞭解到,不少地方的社會組織由於數量不足、力量偏弱,提供公共服務多以委託的形式,通過政府給予一定補貼來進行,並不具備參與採購競爭擇優的能力,其中少數能夠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以科研學術性社團為主。
據貴州省民政廳統計,截至2012年底,該省共登記有社會組織7460個,其中社會團體4919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512個,基金會29個。從結構上看,社會需求量大的組織數量偏少,公益慈善類僅有80餘個,其中基金會只佔全國的1%。
貴陽市生態文明基金會秘書長葉曉雲説,欠發達地區社會組織數量少,質量良莠不齊,使其在參與購買公共服務時既難得到政府的信任,也無法獲得公眾的認同。
相對而言,近年來廣東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迅速。廣州市民政局局長莊悦羣説,這主要得益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推動作用,社會組織需要項目、資金等扶持,而政府購買緩解了社會組織缺項目、缺資金的初始困境。
怎樣做強社工組織
人才是基礎,機構是關鍵。專家和業內人士一致認為,當前社工人才和社會組織的發育已成為制約政府購買服務的軟肋,需要儘快補強。
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工作專業教師楊明宇説,據統計,全國258所學校有社工專業,58所學校有社工碩士,但專業教育缺乏,教師大都沒有專業背景。
中國社會工作實務研究院副院長趙立新表示,社會服務很多時候是個性化服務,個性化服務就需要專業人才,即多個方向的特長人才,而我國高校面向社會服務的專業設置嚴重滯後,不能滿足這一需求,雖然社工專業畢業生就業率很高,但許多人畢業後沒有進入社工行業。
“國家應強化高校的專業設置,並通過對社會組織的培養,加大社會化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完善社工人才成長的培養體系。”趙立新説,政府部門和分管這一事項的領導也應該有這方面的意識,實施一些針對性的扶持政策。
莊悦羣建議,政府應制定出台社工人才崗位晉升、職稱評聘、薪酬指導等政策文件,為優秀社工提供職稱及薪酬的上升通道。同時,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機構實行“一線社會工作-助理督導-督導”梯級配置,對機構負責人、項目主任、督導等人員進行定期培訓。
對於機構的培育,多位社會組織負責人表示,國家大力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就是為社會組織發展帶來的重大利好。但他們也擔憂,如果政府購買服務不透明、招投標機制不健全,社會組織的發展可能會面臨更惡劣的生存環境。
業內人士認為,改善社會組織生存環境的關鍵在於促進公平競爭,他們呼籲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准入標準,以服務質量為抓手確保專業社會組織得到發展。
“應對具體購買項目進行全程監管,而問責是保障監管實效的關鍵環節,評估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以及負責購買行為的相關公務人員,必須公示並給予一定懲罰。”廣州優勢力社工服務中心負責人張良廣説,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組織發展進入良性軌道。
[page]防走偏:部門自肥現象須杜絕
公共服務,是為公眾無償或低價提供的基本服務。然而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些地方在購買服務過程中,將公共服務委託或轉包給第三方機構,職能部門成了大小“老闆”,服務性崗位成了私人牟利工具,導致公共服務價高質次,引起羣眾不滿。
在天津市某知名商業區,商業樓一側停放的車輛均與道路行車方向呈90度角,這樣一來,原本一個泊位就可以停兩輛車。此外,在沒有泊位線的地方,天津聯華停車業服務公司員工也執意向停車車主收費,彼此爭執時有發生。
多位市民向記者反映,該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天津市中心城區2萬多個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後,被曝出了“畫條線就敢收費”“10元不限時不給票”“擅自上漲包月費用”“擅自增加合法停車場內停車數量以便多收費”“沒見到畫線也來收費”“強制辦百元繳費卡”等亂象。這些亂象讓市民非常反感。
更有甚者,記者採訪中還發現一些地方承接政府委託檢測服務的單位私定標準、亂收費、把關不嚴,“潛規則”盛行。
機動車環保尾氣檢測,是有關主管部門轉包給第三方運作的一項公共服務,旨在確保只有尾氣排放達標的車輛才能上路。承接檢測的第三方機構,原則上只能按照物價部門的指導價格收取費用。
然而記者在貴州錦順科技公司機動車環保尾氣檢測站暗訪發現,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檢測費之外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第一次檢測即使是新車也難達標,而在車主另交了300元至450元不等的調試費後,檢測站人員擺弄幾下再複檢就能通過。由此,一些排污超標、本該及時修理甚至報廢的車輛,在交納調試費後也掛上了尾氣排放合格標誌。
類似的“潛規則”在不少地方的汽車年檢中都存在,走正常手續和渠道難以通過,但找中介加錢辦理卻能一次過關。輿論除了指責牟利者外,不禁質疑政府監管的失職,更有人懷疑,“是不是存在某種官商勾結的利益關係”。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説:“我在調研政府購買服務時聽到很多人反映,操作中容易出現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自己或讓自己的親友成立機構,自己購買自己的服務的情況。這樣不但達不到預期的改革目的,反而會加劇腐敗問題。”
即使是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也由於其缺乏足夠的談判能力,沒有實力和地位與服務購買者處於平等的談判和協商地位,致使購買服務無形之中成為政府部門“單向主導”的合作行為,為部門藉機自肥創造了空間。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黨委書記段若鵬説:“如果不能擺正政府與承接服務機構的關係,政府就會藉助自身的強勢地位和資源優勢,把服務項目交給自己的關係户或滿足自己要求的機構,利用行政權力人為造成壟斷,借購買公共服務之機謀取利益。”
不少接受採訪的專家認為,缺乏競爭、監督不足、不夠公開透明是有些部門、機構和個人借公權謀私利的主要原因。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建議,在公共服務進行購買之前應加強事前評審,由專家討論論證,釐定具體監管職責。評審主體可以是發改委、民政等部門,主要審查政府購買服務的必要性、合理性、預算安排的準確性以及參與競標的條件。
同時,強化對購買公共服務全程監督和考核,服務購買主體以及財政、審計、監督等部門,要按照事先設定的績效評價標準,必要時藉助第三方力量,根據服務消費者羣體的意見來客觀評價社會組織所提供的服務產品質量效果,並將評估的結果對社會公開。
另外,至關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在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時,應引入競爭機制,推進社會組織去行政化、去壟斷化,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建立公平的市場環境,實現機會均等、資源共享、信用契約。
在這一過程中,對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應該汲取和借鑑。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斌曾經研究過一個教育券的案例。具體做法是:將教育券發給需要者,需要者可憑票選擇任意教育機構進行學習,教育機構定期用教育券向政府兑換現金。通過消費者“用腳投票”的方式,提供了優質教育服務的機構最終脱穎而出。
“這種方式可能增加一些票據印刷、驗證等操作成本,卻既能促進服務提供者提高服務質量,又可使民眾最大程度受益。”張斌表示,鼓勵競爭的另一種方式是以消費者評價為標準對服務提供者進行獎勵。北京、武漢等地已在實踐中採取了類似的做法,並取得較好的效果。(記者 史衞燕 王昆 齊健 方問禹 潘曄 王自宸 馮國棟 任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