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災難應急救援中臨陣脱逃將被行政處分
昨日,記者從蘭州市安全委員會獲悉,該委員會編制了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提出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安監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縣級安監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安全生產應急值班室。蘭州市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值班室接到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立即報告市有關領導,並在2小時內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在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及相關部門,隨後補報文字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此外,《預案》對獎勵與責任追究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進行破壞活動,有其它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西部商報 記者 張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