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湯客被當成山豬獵殺 被害家屬盼限原住民用槍
中新網12月18日電 台灣“最高法院”17日認定,不管是“前膛槍”或“後膛槍”,原住民自制獵槍及自制子彈做為生活工具,不應課刑責;曾遭原住民當成山豬,持獵槍誤射身亡的死者之妻昨控訴,“請嚴格限制原住民製作、使用獵槍,因為我先生就是被原住民用土造獵槍誤殺!”
據台灣媒體報道,新竹縣吳姓原住民去年11月6日晚間,在小錦屏野溪温泉區用土造獵槍打獵,當時他見草叢裏有紅色光點,以為是山豬眼睛就開槍,沒想到一槍打死姓范姜的61歲老鄰居,吳男被依過失致死罪輕判1年2個月。
死者的印度尼西亞妻朱女無法接受此判決,她説,無法想象在居民和泡湯客出入頻繁的聚落旁,竟允許原住民拿獵槍打獵,這種幾無管制的土造獵槍能夠隨意取得、使用,輕易奪走她丈夫的命,她無法接受。
台灣“最高法院”曾針對原住民自制獵槍案開辯論庭,范姜的家屬痛批,官方對原住民獵槍管制太過鬆散,讓吳男在民宅聚落旁的草叢開槍打獵,是草菅人命。
針對“最高法院”昨認定原住民自制獵槍,不論前膛槍或後膛槍獵槍都無刑責;一位原住民表示,前膛槍從槍口裝填子彈和火藥,易發生膛炸意外,且射速及射程較弱;後膛槍以制式步槍方式裝填子彈,安全性較高,射程及射速較高,相對地,獵殺野生動物的效率,也比前膛槍來得高。被害家屬建議,台當局應嚴格管制原住民使用土造獵槍,若一定要開放,也應限制使用地區和時段,因為“這麼危險的東西如果到處都可以出現,難保不會再有人被誤殺!”
“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研究組長林文隆認為,原住民用自制獵槍狩獵,對野生動物的衝擊反而比獸夾小,因獸夾易誤傷無辜,獵槍相中目標及物種較準確,他認為問題不在於工具,而是打獵有無誠實申報獵物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