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皋蘭縣質監局兩幹部因徇私舞弊獲刑

明知生產的鋼材為不合格產品,身為監督部門的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卻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將生產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是採用以罰代刑的方式處理此事。12月17日,記者獲悉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副局長因此事被法院認定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2007年11月,靳某、董某分別被任命為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副局長。在二人管轄的範圍內,由謝老闆負責的皋蘭鑫通焊管廠和張老闆經營的鑄造廠可謂問題多多。2009年至2011年,該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以上兩家廠子均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為此,該局連續在2009、2010、2011年分別對謝老闆和張老闆進行了3次行政處罰。據統計,3年裏共查獲皋蘭鑫通焊管廠熱軋帶肋鋼筋、熱軋光圓鋼筋等45噸,罰款15萬元;查獲鑄造廠不合格貨物40噸,罰款15萬元。經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謝、張生產的鋼材為偽劣產品。
針對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以上處罰方法,皋蘭縣檢察院認為並不合法。身為監督局局長和副局長的靳某、董某明知謝、張二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但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致使二人連續3年生產、銷售不合格鋼材。皋蘭縣檢察院隨後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將靳某、董某訴至法院。
皋蘭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靳某、董某的行為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鑑於兩人在偵查、起訴階段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靳某、董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處罰。(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