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村委會不能成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工商總局農業部明確,村委會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日前出台意見明確提出,村民委員會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單位成員,不得混淆村民委員會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組織功能、實行“村社合一”。
此外,已遷入城鎮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農民身份對待;國有農(牧、漁、林)場等企事業單位中實行承包經營、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職工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兩部門還明確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依法在工商部門備案,每年定期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書;各地要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推進其發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強行推動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截至目前,全國實有農民專業合作社95萬多户,出資總額1.78萬億元。(記者 張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