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2名公職人員醉駕獲刑被“雙開”
昨日,江南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危險駕駛案件審判情況予以通報。從今年1月至12月,江南區法院共審結危險駕駛案件8起,8人均因醉酒駕駛,被判處1至3個月不等拘役。他們中,公職人員佔2人,而因為醉駕,2人已被開除公職、黨籍。
8人醉駕獲刑2人為公職人員
小何是南寧市某單位幹部,37歲正當壯年,事業也處於上升期。就在醉駕入刑當月,他於凌晨2時,酒後駕車沿亭江路行駛,與一輛重型貨車碰撞,在事故中受傷。
事後,交警檢測,小何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172.0㎎/100ml,屬於醉酒狀態。今年8月27日,江南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小何醉駕被發現是因為事故,而老羅則是因為交警的盤查。老羅今年46歲,是良慶區某單位一名幹部。今年1月14日晚上11時,他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行至星光亭洪路口,遇交警設卡檢查,要求他對着酒精吹氣,老羅拒絕配合,很快,他被帶到醫院。
經檢驗,老羅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114.5㎎/100ml,屬於醉酒狀態。江南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老羅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週末和節日是醉駕高發期
據江南區法院今年審理的8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是因為事故發生後,司機被交警查出醉駕,僅有1人是交警在路面排查時查獲。
法官指出,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只要機動車駕駛員的靜脈血液乙醇濃度達到80㎎/100ml,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該罪只對靜脈血液乙醇濃度設置了下限,並無上限。
8起案件均發生於週末或節假日,案發時間集中在晚上10時至凌晨的4時;案發地點位於車流、人流量大的五一路、白沙大道、星光大道上。
在8起案件中,除汽車駕駛外,另有2起案件為被告駕駛的是摩托車。法官表示,若摩托車駕駛員醉酒駕駛,其行為本身也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在這些案件中,因為醉駕,當事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除了車輛受損,也造成了人身損害。
不懂法,處罰輕,不重視是醉駕多發原因
昨日新聞發佈會上,江南區法院從案件來源上,分析了醉駕多發的原因。法院認為,早在2011年5月,“醉駕”就被寫入刑罰。今年之前,江南區法院受理的醉駕案件4起,而今年之後,則上升為8起,法院認為,醉駕案件多發,原因有三。
首先,因為警力欠缺,導致路面設卡查處無法形成常態化,讓一些守法意識不強的駕駛員報以僥倖心理,在飲酒之後,企圖矇混過關。
其次,法律宣傳力度不夠,缺乏針對性。在8起案件中,一半以上為農民和無業人員,初高中以下文化佔75%,其受生活社交範圍狹窄、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影響,無法及時瞭解“醉駕”入刑情況,對該罪的社會危害性也不能正確認識。庭審中,大部分被告均辯稱,對“醉駕”入刑不知情,認為這只是交通違法行為。
其三,刑罰威懾效果不佳。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醉駕”最高只能判處拘役6個月。在江南區法院受理的8起案件中,量刑從1―3個月不等,其中4人被判處緩刑。
法院表示,量刑的多少,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醉酒程度、被告人是否有駕駛資格、涉案機動車的車輛狀況、造成損失的大小、案發地點在案發時的人流車流密集度、案發時的天氣情況、被告人被查獲後的配合度等。
針對上述三點原因,江南區法院已開展相關工作,建立健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的工作制度,從審查到起訴到審判,力求7日完成,保證司法公正與效率實現。另外,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普法的範圍,改變普法手段。法官説了,最重要的是,駕駛員一定要從思想上認識醉駕的危害,不僅僅是拘役,還有生命消逝。(記者 梁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