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人肉搜索”暴力需進一步保護隱私權
規範“人肉搜索”的關鍵在於執行,要依據現有法律,規範網絡行為
不久前的一個寒冷凌晨,高中女生琪琪從廣東省陸豐市望洋河橋上一躍而下。此前一天,一家服裝店店主因懷疑琪琪偷竊服裝,將她購物的監控視頻截圖發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個人隱私信息曝光,成為網絡謾罵和身邊同學朋友指指點點的對象。
琪琪的自殺,再一次引爆關於“人肉搜索”的是非爭論。
12月1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就該事件表態稱,“人肉搜索”是一種網絡暴力行為,是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對發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響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該負責人同時告誡,網站應承擔管理責任,發現“人肉搜索”行為,應及時制止,對不盡責的,也將追究責任。
相關法學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隱私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現較晚,“人肉搜索”被濫用的背後,是公民隱私權保護不足的現狀。對此,除應進一步完善網絡管理手段外,專家建議,應完善相關法律,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人肉搜索”的濫觴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種機制,實際上就是通過其他人來搜索自己搜不到的東西。
在現實操作中,往往由一人或多人提出疑問,各方網友作出回應,通過網絡社區集合廣大網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與隱私,並把這些細節曝光。
中國“人肉搜索”的濫觴,被公認的是2006年“虐貓女”事件。
2006年2月28日,網民“碎玻璃渣子”在網上公佈了一組虐貓視頻截圖。不久,網友“12ookie_hz”把有關“踩貓”事件的網址放在“貓撲”網。網友“黑暗執政官”則在“天涯社區”上貼出了踩貓女子的照片,做成一張“宇宙通緝令”,讓天下網友舉報。
2006年3月2日10點20分,網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貓撲上發帖:“這個女人是在黑龍江的一個小城……”,該帖讓事件出現關鍵性轉變。兩天後的12點,虐貓事件的三個嫌疑人基本確定,距離“碎玻璃渣子”在網上貼虐貓組圖僅6天時間。
此後兩年中,在“銅須門”、“錢軍打人”、“華南虎”等多起網絡事件中,“人肉搜索”一再展現了驚人效率。
在這些事件中,“人肉搜索”對於釐清事實真相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不時也因信息過度披露而受到質疑。
真正引起人們對“人肉搜索”滑向“網絡暴力”反思的,是發生在2008年的“死亡博客”事件,該事件也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月9日,天涯論壇一位網友在瀏覽到網友姜巖的MSN空間後,在天涯八卦欄目義憤發帖,該帖全文轉載了姜巖自殺前的博文。
次日晚,一個自稱“姜巖的朋友的朋友”的網友,發了題為《哀莫大於心死,從24樓跳下自殺MM最後的BLOG日記》的帖子。帖子中寫到:“小三的話題一次一次出現在視野裏,而我們,除了譴責之外,其他,再也無能為力。”
一場失控的“人肉搜索”由此展開。網友隨後公佈了自殺女子丈夫王菲和第三者的詳細資料,在網上號召其所在行業驅逐他們,激動的網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門口用油漆寫下了“逼死賢妻”等字樣。
王菲隨後以侵犯其隱私權和名譽權為由,將3家網站告上法庭。該訴請最終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網站的管理者未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以泄露王菲個人隱私的行為構成對王菲的名譽權的侵害,造成王菲社會評價的明顯降低。
事後,二審主審該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義軍、劉海東撰文稱:“張某(網站負責人)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其言論自由的邊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權利,發表言論的同時必須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道德審判’必須止步於法律的尊嚴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可能構成多種侵權
一個被多名受訪專家認可的共識是,“人肉搜索”只是一種方法、技術,其本身並非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
“技術本身只是工具,關鍵在於我們怎麼去運用,為善為惡的永遠只是具備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楊立新表示,“人肉搜索”使用不當,可能會涉及侵犯被搜索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相關權益;符合一定條件的,還需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可能面臨侮辱、誹謗等罪名的起訴。
“相關的侵權主體包括直接責任人、搜索發起人和網絡媒體三個方面。”楊立新説。
據他分析,直接責任人是指在“人肉搜索”中對他人進行誹謗或者侮辱,以及泄露他人隱私的人,其侵權責任毫無疑問;搜索發起人則要區別對待,對於明知或者預見搜索會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應被認定為協助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無法預見到搜索行為會造成侵害他人人格權後果的發起人,例如對於一般公共事件發起搜索,搜索過程中出現網友侵害他人人格權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發起人沒有責任。”楊立新説。
網站的責任,在2010年7月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被規定得十分明確。楊立新介紹,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精神,受侵害人可以要求網站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站沒做,就要承擔連帶責任;網站事先知道會造成侵權而未採取措施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在琪琪自殺一案中,搜索發起者蔡某是目前唯一可能被追究責任者,公安機關以涉嫌侮辱罪將其刑拘。
楊立新認為,該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蔡某作為搜索發起者同時是所謂“偷竊”事件中的當事人,這和一般公共事件中“人肉搜索”發起者不一樣。“她是有個人目的的,如果沒有證據,她就構成誣陷,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至少是民事責任。”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湯嘯天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的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蔡某的行為已經是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而且是直接故意的。
“即便偷衣服這件事屬實,她只應當受到法律的有關盜竊行為的制裁,而不應該在人格上,在名譽上受到侮辱。”湯嘯天説。
楊立新則認為,如果“偷竊”屬實,則應另作分析,蔡某未必構成侵權。
如何通過法律規制
大量的案例已經證實,“人肉搜索”正成為滑向“網絡暴力”最主要的實施手段,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進行規制已刻不容緩。
楊立新介紹,規範“人肉搜索”並非只是中國面對的難題。早在2005年,韓國就曾接連發生一系列“網絡暴力”事件。而這促成了韓國政府下決心將網絡實名制付諸實施,並制定了相關法律。
“實名制最大的意義在於,樹立起網民的責任感和自律意識,而自律才是網絡管理的核心與根本。此外,實名制也使得現實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會調整機制得以在網絡世界中予以適用,建立了他律機制。”楊立新認為,這一經驗值得借鑑。
湯嘯天的建議,則是從搜索的發起者入手,對“人肉搜索”進行規範。
“搜索的發起者以提供某種線索,指明其所要搜索的主體,提出搜索要求,利用網絡公眾的力量達到自己的目的。他實際上是在網絡上發動了一次集羣性的活動。而一旦發起,很容易出現失控的局面。”湯嘯天分析,管理參與者難度較大,但管理發起者則較容易。
他據此建議,對於網絡“人肉搜索”,應該按照“誰發起、誰負責”的原則管理,發起“人肉搜索”者應當對其行為及其產生的後果負責。
對於參與者和網站,湯嘯天認為,網民應逐漸樹立起謹慎參與“人肉搜索”的自覺,網站則可以協商形成一個公約,在實踐中逐步細化,最終形成一套規範的管理制度。
湯嘯天認為,現有的法律對於“人肉搜索”的規制還不夠完善:“法律上‘人肉搜索’不能也不應當長期處於空白狀態。相關立法的總原則是,任何人自身利益的實現,不能建立在損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礎上。具體而言,對於‘人肉搜索’誰能夠發起,如何發起,都應該有規定。”
參與多部民事法律起草的楊立新則認為,現有法律已經足夠為規制“人肉搜索”提供依據:“民事上,侵權責任法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刑事上也有侮辱誹謗罪可以適用。法律提供的是原則,夠用即可,不可能出個法律專門規範‘人肉搜索’。”
他認為,規範“人肉搜索”的關鍵在於執行:“要依據現有法律,規範網絡行為,將‘人肉搜索’行為規制在法律軌道上。”
凸顯隱私權保護不足
在審理完“死亡博客”事件後,劉義軍、劉海東專門撰文總結對“人肉搜索”侵權的法律適用。他們發現,“人肉搜索”侵權的背後,凸顯的是我國當時的法律對隱私權(尤其是網絡隱私權)保護的不足。
劉義軍、劉海東在文中寫道: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處理侵犯隱私權主要的法律依據,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該司法解釋對隱私的保護不是以隱私權為名,而是以名譽權為名,嚴格限定了保護條件。
文章還稱:“這種未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人格權進行專項立法保護的直接弊病是,無法準確劃分權利界限,大大限制了隱私權的保護範圍,降低了民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效力。”
楊立新證實了當時的情況。但他表示,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後,已經基本不再用名譽權保護隱私權了。
楊立新和劉義軍、劉海東一致認為,這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比較分散、零散,沒有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公開、利用、安全等作出系統規定,對隱私權的保護仍十分不夠。
這一情況在2010年7月侵權責任法出台後,有了徹底改變。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在所列出的民事權益中,“隱私權”被首次明確提出。
儘管法律已經作出規定,但現實中對隱私權的尊重和保護卻並未跟上。“因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現較晚,加之人們天生的好奇心和探索欲,隱私權往往被忽視。”楊立新説。
“這導致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十分薄弱。”楊立新建議,應該採取法律措施來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還應當制定專門的私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應當保護的個人信息的範圍,制定侵害個人隱私的侵權責任,甚至規定侵害私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責任,使犯罪人得到刑罰的制裁。
□本報記者範傳貴 製圖/李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