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火箭圖形打廣告 王老吉被訴
原標題:拿火箭圖形打廣告 王老吉被訴
由於“王老吉”在“神舟十號”發射成功後,多次在媒體上使用帶有神舟十號運載火箭(CZ-2F)的圖形,而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運載火箭院”)不僅享有該款火箭的知識產權,更已將該火箭圖形註冊為圖形商標。為此,運載火箭院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飲料分公司起訴至豐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59萬元。
竟借“神十”打廣告
運載火箭院在起訴狀中指出,CZ-2F運載火箭是我國第一種為載人航天研製的高可靠性、安全性運載火箭,是載人航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運載火箭院是唯一的長征系列運載火箭的研製生產單位,享有CZ-2F的相關知識產權,並已經將CZ-2F圖形註冊了商標。
而運載火箭院卻發現,今年6月11日“神舟十號”發射當天,“王老吉”在某晚報的頭版發佈品牌推介商業醒目廣告,擅用了運載火箭院享有知識產權的CZ-2F長征火箭圖形。“神十”發射成功的次日,“王老吉”在同一家報紙的特1、特2版上的醒目廣告中,繼續使用運載火箭院研製生產的中國載人航天火箭圖形,並且配發了“熱烈祝賀神十發射成功”的廣告語。
“神九”也曾被利用
此外,運載火箭院在蒐集“王老吉”侵權證據的過程中,發現“王老吉”已不是第一次使用類似的侵權手段。早在2012年6月18日,“神舟九號”發射成功的次日,“王老吉”就曾在某時報的頭版擅自使用運載火箭院的載人航天火箭圖形進行廣告宣傳,配發的廣告語同樣為“熱烈祝賀神九發射成功”。
三被告被索賠59萬
運載火箭院認為,自己擁有CZ-2F長征火箭圖形的註冊商標權,而“王老吉”卻在其商業廣告中的明顯位置使用運載火箭院的火箭圖形,這容易使廣告受眾產生運載火箭院與“王老吉”存在某種經營性聯繫的誤判。
在“神舟九號”、“神舟十號”發射之際,“王老吉”利用火箭發射成功的轟動效應,擴大其廣告的影響力,獲取額外的經濟利益,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據此,運載火箭院請求法院認定“王老吉”侵權行為成立,並判令3名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運載火箭院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59萬元。
目前,豐台法院已受理此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晨報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