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慈聯執行秘書長:政府購買服務存權責不明問題
備受矚目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就公益慈善事業而言,三中全會釋放了哪些改革信號?對於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公益慈善事業所面臨的問題,“改革”又給出了怎樣的回答?新華網記者帶着這些問題專訪了中國慈善聯合會執行秘書長、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主任彭建梅。
在彭建梅看來,三中全會《決定》使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環境有了一個根本的變化,不僅提高了公益慈善組織的政治地位,而且為慈善事業的改革提供了讓市場起決定作用的思想方法,開闢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廣闊空間。
《決定》開放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空間
新華網:您認為三中全會《決定》給中國公益慈善行業釋放出的最大改革信號是什麼?
彭建梅:一是從國家現代治理體制的角度,確定了社會組織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決定》第一次將社會組織作為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一部分提出。從政治協商制度的角度,制度中提到社會組織協商渠道;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公益慈善組織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之一,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一極。公益慈善組織作為重要的社會資本、民間智庫、社會力量,是民主政治的積極參與者和推動者。二是從經濟生產的角度,確定了社會組織作為社會公共服務提供者的主體地位,向其開放公共服務空間。其他的改革,都是在此基礎上展開。
政府解放思想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新華網:您認為慈善領域的政社分開應從何處入手?
彭建梅:一是政府不要越位。要把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要相信社會力量,相信民間智慧,相信公益慈善組織可以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二是政府不要缺位。要歸位。要把環境建設好,要建立一種促進慈善事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環境、行業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
三是政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現代慈善事業在中國的發展剛剛起步,慈善政策、組織發展、社會參與等體制機制都有待創新,要允許公益慈善組織大膽探索,要寬容創新實踐中的失敗。
新華網:什麼樣的政社關係能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彭建梅:政府和社會組織要建立一種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合作伙伴關係,才能夠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必須是平等的,社會組織是獨立的,必須擁有獨立使命和價值。必須是互信的,社會組織和政府有着共同的目標: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所以它們是並肩作戰的夥伴,必須相互信任。必須相互尊重。它們有各自的角色和任務,有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需要互信理解互相尊重。
政府購買服務釋放社會組織服務價值
新華網:《決定》中多次提到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您認為,當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存在哪些問題?
彭建梅:政府購買服務是一個大課題。我想在這裏,我主要針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談一點看法。目前來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主要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
從制度層面來看,首先,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參考和沿用的還是政府採購的政策體系,不適應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的特點。過去政府採購偏硬件,而社會組織所提供的主要是人的服務。兩者有根本的不同,因而應該有更針對性的政策制度的設計。
其次,缺少一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統一協調機制。在購買的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管理權責不明的問題。在我國,社會組織屬於民政系統負責,而政府購買服務是一個涉及民政、財政、司法、衞生、教育、文化等多方行政機構協作的工作。在當前尚無明確分工機制的情況下,需要購買服務的不同部門之間存在諸多屏障,各自為政,導致信息不通暢,一方面社會組織沒有一個統一的平台作為獲得政府購買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門之間對社會組織的評價不能互通有無。因此,建立一套統籌協調的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從具體操作層面來看,一是資金來源不穩定,購買標準不夠清晰。在預算體制和資金來源方面,沒有把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納入預算管理範圍,購買服務的資金不固定,來源繁雜,缺乏統一的預算科目。在權責劃分方面,政府對於自己在購買過程中必須購買哪些服務、不需要購買哪些服務,尚缺乏明確的標準。
二是缺乏規範的購買流程。隨着中央的號召,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規模一定會進一步擴大、購買內容增多,涉及地區更加廣泛,也就更加需要在程序上加以規範。政府需要考慮公共服務如何分類、需求評估如何做、由誰來做、如何發佈信息、如何監管服務的實施、如何驗收項目;社會組織需要考慮如何高效獲取信息、如何成功地申報政府服務項目等等。
三是缺乏一套成熟的監管評估機制。目前關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規定在監管評估方面大多以原則性要求為主,且數量比較少,尚無詳實、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分工安排,就會導致監管工作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有法難依”的問題。同時,對評估機構的指定也有很大的隨意性,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資格沒有條文規定。
新華網: 應如何完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政策?
彭建梅:政府應當建立專門針對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監管評估機制,將社會組織當作特殊的市場主體,將其非營利性、公益性、服務性考慮在其中。對項目的評估也不應僅僅侷限在項目完結時的賬目核對,而是對整個服務的實施過程進行監測,關注服務的接受者的真實反饋。
在政府購買服務的過程中,政府還要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重要決議之一,扶持社會組織不是簡單的資金投入,還包括政策、人才、場地、組織孵化等多方面的綜合支持。社會組織是市場經濟中相對活躍的經濟因素,應當充分釋放社會組織的服務價值,鼓勵其參與市場競爭、參與社會治理。
專業志願者可降低組織運營成本
新華網:《決定》特別提出“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 這對我國志願服務體系建設和慈善事業發展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彭建梅:*三中全會《決定》中特別提出“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這對慈善事業的發展來講有着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首先,因為志願服務是慈善事業的基石,只有當全社會每一個人都能自願的把閒餘的時間、閒餘的財富奉獻給社會時,慈善事業才有發展的可能。慈善事業在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損有餘而補不足”,就是把人們閒餘的時間、閒餘的技能、閒餘的財富重新聚集起來,再次分配給需要的人。
其次,志願服務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種生活方式。志願服務是社會治理的重要部分,是個人蔘與社會生活的重要途徑,是增加個體生命體驗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個人技能的重要渠道。
第三,志願者是慈善事業的重要的人力資源。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其使命凝聚專業的志願者,而有了專業的志願者的參與和支持,可以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慈善組織在提供社會服務時比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更能降低成本、更有效率、更有社會影響力。
《決定》使所有社會服務領域向組織開放
*新華網:*總的來看,《決定》對於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有什麼作用?
*彭建梅:*一是為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從政社分開、政府職能轉移、政府購買服務到鼓勵社會組織到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從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文化事業培育文化非營利組織到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從鼓勵社會辦醫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到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重點發展優先培育社會服務,可以説所有的社會服務領域都向公益慈善組織開放。
二是為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思想方法。讓市場起決定作用的方法以,不僅適用天經濟發展,也適用於社會發展。只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才能夠讓所有的公益慈善組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發展,才能建立高效的資源配置機制,確保社會服務的質量。
三是為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決定》提到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實際上是在全社會倡導公平正義的價值觀,而公益慈善組織天生就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守望者,可以説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是所有公益慈善組織的使命。這就為公益慈善組織凝聚社會共識、倡導公眾參與、集聚社會力量創造很好的社會環境。(黃玥 潘子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