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對因公出國作規定:廳官出訪兩年內最多一次
日前,山東對廳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約法三章”,作出明確規定: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原則上2年內不超過1次或1個任期內不超過2次。省委、省政府特別強調,這一規定是對確有必要出國執行公務的最高限量,不能曲解為可以享受的因公出國待遇,不能據此要求輪流出國。
今後,山東將嚴控出國人員的數量和次數。各市黨政正職、政府副職和省直部門、單位正職確因工作需要,每年因公臨時出國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工作的政府副職和外事、商務部門廳局級人員,嚴格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排。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訪。已離(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針對以往“應邀出訪”出現的種種亂象,山東規定,除企業負責人確有必要專程赴國外處理本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外,其他人員不得應境外中資企業(含各種所有制的中資企業)應邀出訪。不得接受海外華僑華人和外國駐華機構邀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
此外,對省級領導出國也作出嚴格規定:正省級領導、副省長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的副省長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級領導1個任期內出訪不超過2次或2年內出訪不超過1次。(記者 李人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