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副部長李幹傑: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新修改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調整規定》)。記者就修改《調整規定》有關情況採訪了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幹傑。
修改是為了防止對自然保護區不合理的調整
記者: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改?
*李幹傑:*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城鎮化推進及自然狀況變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一些地方為了滿足開發建設的需要,多次對保護區進行調整,壓縮了自然保護區的空間,導致生境破碎化,物種生存條件惡化,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了嚴重影響。一些重要生態功能區域、涉及珍稀瀕危物種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已經引起國際國內的高度關注。
原《調整規定》存在着對個別調整工作的相關要求不夠明確,界限不清,有些規定不完善,或有些必要的規定尚缺乏,調整程序有待進一步健全,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尚未建立,特別是缺少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依據等問題,已不適應當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有必要進行修改。
嚴格限定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理由和年限
記者:與此前相比,《調整規定》如何強化保護意志?
*李幹傑:*從強化保護意志的角度來説,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是限定調整理由。原《調整規定》缺少關於調整理由的具體規定,導致自然保護區調整的隨意性,難以實現嚴格管理。此次修改,將調整理由分為三類,即:因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根據主要保護對象生境範圍變化進行調整;因人類活動頻繁的,調整應僅限於自然保護區建立之前存在建制鎮或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並確保有重要保護價值的區域不調出;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進行調整的,限定為國務院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
二是嚴格調整年限。原《調整規定》沒有對調整年限作出規定,導致有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剛剛批准即申請調整,有的保護區連續多次進行調整。此次修改,將“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的要求納入規定,同時對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的時限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後,原則上不得再次調整”。
三是體現特別保護。原《調整規定》缺少保護優先的規定,導致部分珍稀瀕危物種的棲息地被調出了保護區,降低了保護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此次修改,補充了相關規定。對具有較高價值的自然保護區,要予以特別保護,其調整要求更為嚴格。這類保護區包括:主要保護對象屬全球同類型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典型代表或屬世界性珍稀瀕危類型,或屬世界上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蹟,或列入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的自然保護區。
四是完善調整程序。此次修改,對調整的程序性規定進行了全面完善,對於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申請調整的,要求充分調查論證,徵求相關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周邊社區公眾的意見。
五是強化責任追究。此次修改,針對調整工作中的各類違規情況完善了相關規定,如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擅自改變保護區名稱、類型、範圍、界限、功能區劃;未按照批准方案調整保護區;調整理由及相關數據資料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責令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整改並依法查處。
加強執法,通過衞星遙感進行監控
記者:為保證這些目標實現,環保部門將有哪些配套措施?
*李幹傑:*環保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辦通知》,帶頭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區調整要嚴格履行程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範圍和功能分區,更不得隨意撤銷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環保部門要通過衞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對申請調整的自然保護區進行監控,堅決杜絕借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之名而行開發自然保護區資源之實的調整。
同時,我們將嚴格執法,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調整自然保護區的行為。2009年以來,環保部利用環境遙感衞星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進行了監測,發現少數保護區擅自調整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區,違法違規開發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要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查清事實,嚴肅處理。(本報記者 馮永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