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任職
我市又一創新立法——《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昨天經市人大常委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明年4月1日實施。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任職,以消除目前部分行業協會存在的“政會不分”問題。
去掉“婆婆”降低門檻
深圳行業協會改革發展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據市民政局統計,目前,全市共有社會組織6000多家,其中行業協會達數百家之多,涵蓋了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
根據條例,深圳行業協會門檻進一步放寬,設立程序也簡化了。比如,去掉了“婆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關於社會團體登記程序包括“掛靠業務主管部門”。這個“業務主管部門”被坊間揶揄為“婆婆”,找“婆婆”難成為社會組織成立的最大難題。此次條例草案在深圳創新探索的基礎上,明確行業管理協會設立登記僅需名稱核准與登記核准兩個環節,去掉了找“婆婆”的煩惱。
打破“一地一業一會”壟斷
條例還突破“一地一業一會”,允許一業多會,明確規定允許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其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區域、產業鏈各個環節、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這種打破壟斷的做法,引入適度競爭,給政府相關部門在轉移職能、購買服務時從優選擇創造可能。
對於“一業多會”開放的程度,在條例審議過程中幾經修改。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目前應當建立適度競爭機制,如果放得過開,會給管理造成過大壓力。所以,條例規定同級行政區域內已設立的相同行業協會少於三家。
會長副會長差額選舉產生
針對不少行業協會脱胎於政府機構,獨立性不強,一些行政人員的兼職造成協會公信力不足的問題,條例提出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都要與行政機關和本協會會員分開,不得與國家機關和本協會會員合署辦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不得在行業協會任職。
條例還對完善行業協會內部治理結構作出詳細規定,比如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差額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佈一次等等。
以年度報告取代年檢制度
條例在行業協會的監管方式上也有重大創新——以年度報告取代年檢制度,確立了行業協會的主體地位,激發行業協會的自主意識,促進其依法自治管理。
條例規定,當協會會員發生重大產品、服務質量事故,或者是媒體披露有關問題等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時,將啓動懲戒程序。會員被行業協會懲戒及執行懲戒決定的情況依法錄入深圳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記者 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