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選派任職幹部不得提前結束或延長任職時間
省委組織部日前制定了《甘肅省選派到村任職幹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選派幹部任職年限從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無特殊情況,選派幹部原則上不得提前結束任期或延長任職時間。
《辦法》規定,選派幹部從年齡45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中共正式黨員、有強烈的事業心、組織重點培養、發展潛力較大的幹部中選拔。主要選派正副科級幹部和優秀科員,優先選派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縣(處)級後備幹部。縣(處)級幹部自願到村任職的,也可以選派。
《辦法》明確,選派幹部原則上在本單位“雙聯”村擔任村黨組織第一書記、書記或常務副書記,也可以在其他經濟貧困村和工作後進村任職,任期三年。任職年限與全省村黨組織和第八次村委會任期一致,具體時間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提前結束任期或延長任職時間。
《辦法》規定,選派幹部到村任職期間,按照有關規定轉移黨組織關係,行政、工資關係不變,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在任職地發生的醫療費,按幹部本人的醫療關係由派出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任職期間的補助標準,參照省委辦發〔2007〕63號和甘財行〔2008〕11號文件中掛職補助的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選派幹部任職期間必須在任職村工作,不再承擔派出單位的工作任務。未經批准,派出單位不得隨意抽回選派幹部,鄉(鎮)以上機關及其他單位也不得借調使用選派幹部。選派幹部任職期間應自覺服從任職所在地縣(市、區)、鄉(鎮)黨委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向任職所在地單位及個人提不合理的要求,不給任職所在地增加額外負擔,不隨意脱崗。
《意見》指出,選派幹部到村任職期間,派出單位在職級晉升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對選派幹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調整選派幹部職務職級職稱時,應聽取幹部任職所在地縣(市、區)、鄉(鎮)黨委意見,並將結果及時抄告任職所在地縣(市、區)委組織部。(記者趙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