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員受賄判無期:資金審批權成尋租對象
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被控自2001年至2011年間受賄2454.4萬元。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其獲無期徒刑。法院方面認為,陳柱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或由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此次檢方指控罪行共包含9項,但陳柱兵主要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於其擔任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期間,利用掌握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為企業獲得政府專項資金提供幫助,並藉機索取好處費。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副主任張孝德認為,這起腐敗案件暴露出當前我國財政資金劃撥的審批、撥款規則上存在巨大漏洞。“首先,大量的專項資金支持還是依靠政府直接支出;其次,支出環境缺乏透明和公開性,後期監管缺位。”
他建議,如果政府層面希望更加規範化、法治化地扶植企業,應當通過税收手段調控其發展,因為税收便於納入法律監控體系,利於避免依靠“人”分“錢”而滋生的腐敗。
“在陳柱兵的案件中,他對大量資金具有決定和分配權,難免成為企業的攻堅對象。更合理的方式是,通過減免所得税等手段,來給予企業一定的優惠。”他説。
這一觀點亦得到了中國政法大學財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的認同。“‘人’作為分錢的主體,必然要面臨個人偏好及人情往來。當資金劃撥中牽涉複雜的利益糾葛時,比如在企業的資質、申請契合度上需要作出判斷時,很容易出現違規操作。”
“我們目前的財政支持,大多是‘政府直接把錢送到企業手裏’。這樣做弊端有兩點:其一是滋生腐敗;其二是不利於激發被扶植企業的活力。”張孝德説。
在陳柱兵一案中,一項受賄經歷詳細描述了其向企業索取“好處費”的全部過程。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陳柱兵被財政部選派為西藏自治區財政廳的援藏幹部。其間,他曾數次接受當地企業賄賂。援藏結束後,這樣的經歷仍未停止。
檢方指控的一次受賄過程顯示:2010年上半年,張某向方某表示,西藏某集團公司準備向財政廳申報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扶持資金。張某的身份為西藏某集團公司的常務副總,方某當時任職於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隨後,雙方約定依照35%的比例支付好處費。張某將申報材料上報到自治區財政廳,經財政廳審批,方某又將材料上報到了財政部企業司。兩個月後,陳柱兵表示,300萬元的扶持資金已經批下來了。隨後,中間人從西藏某集團處獲取了105萬元好處費。
目前企業申請發展專項基金的流程是什麼?在陳柱兵一案中,為何僅在一個環節上便會出現如此巨大的監管漏洞?
記者在“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中查詢到了相關流程。企業需先將數據文件及紙質材料提供給相應的省市管理部門。在確定項目後,進而提交至省市財政部門。最後,由省市財政部門彙總、評審,上報至國家主管部門,獲得審批。
對於現有的申報、審批及撥款流程,張孝德的看法是,不論制度上如何設計,如果不能對最終劃撥資金的利益分配者實現有效監管,就很難避免以權謀私。
“在支持企業方面,我認為存在誤區。是不是把錢送到企業手裏就最能解決問題?我看未必。在不傷害市場公平和競爭性的同時,更合理的方式還是通過税收手段,而非政府直接注資。目前企業專項資金的比例過大,額度過高,應當逐步縮小比例和減少額度。專項資金的審批為政府權力尋租提供了很大空間。”他説。
據瞭解,自2004年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來,其規模逐年擴大。財政部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中央財政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高達128.7億元。
施正文則認為,本案中行賄企業的思路很明確:通過攻堅掌管分配權的個人,獲得資金支持。“以‘人’分錢,是我國財政支出制度中比較明顯的問題。加之預算比較粗線條,規定在操作中存在彈性,很多專項資金甚至沒有納入預算,僅僅有總額規定,監督很難細化至每筆錢的用途。最終便會導致‘管錢’的人自身缺乏有效監督管理。”施正文表示。
[page]他認為,目前中央撥款給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相對比較規範,但規模不大。而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規模很大,但項目分散,並且缺乏明晰的規則。
“我認為申請條件和程序都比較模糊,每筆錢的用途,也缺乏監督和績效考核手段。整個過程都不夠透明。總額如此巨大,而大部分審批、撥款過程都是通過人為談判來實現,這就很難避免出現問題。”施正文説。
此外,他還表示,現有審批流程、環節過多也是導致層層“揩油”的原因。企業從申請、獲批到拿到撥款,要經歷層層環節。審批環節過多,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加大了腐敗風險。
“現在專項資金的審批缺乏明確的規章制度可循,往往就是依靠中央層面的一紙文件,相關部門再自行制定簡單流程。如果過程再不公開透明,必然無法納入法律的監督體系中。不公開申請企業間的競爭,意味着審批人、撥款人的權力過大,對資金的走向及額度擁有最大決策權。依靠一兩個人的主觀判斷作出決定並不合理。”施正文認為。
在陳柱兵一案中,另有一處細節引起了專家關注。據瞭解,為了支付回扣,西藏某集團公司常務副總張某曾將自己公司與一家北京公司的技術轉讓合同標的進行了更改,將100萬元標的更改為400餘萬元。
“整個過程的隨意性值得警醒。在很多案例中,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應該獲得多少支持、用在哪兒……都缺乏衡量標準。這可能導致真正需要支持的企業拿不到錢,一些皮包公司卻能通過手段得到支持。既損害了公共利益,也違背了專項資金設立的初衷,降低了使用效率。”施正文説。
2013年3月,媒體曾曝光陝西扶風最大養豬場“爛尾”一事。該項目的投資人之一扶風縣鼎鑫肉製品有限公司,直至項目實施過程中方被證實為皮包公司。此前,這次合作曾被陝西省農業廳評價為“強強聯手”。
“當務之急是制定嚴格的審批制度,包括明確申請條件。對虛報資質的企業一經查出,嚴肅處理。並在各個環節向社會公示,接受企業與社會的監督,杜絕暗箱操作的可能,設立專人嚴格追蹤欠款去向,公示資金預定用途,若發現有挪用現象就嚴肅處理。”施正文表示,“在後期考察中,將績效考核引入下一輪資金申請競爭中,實施效果差的企業將被問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建議,應使專項資金的審批、撥付制度化、透明化、法制化。“通過類似於招標的方式,讓全社會都知道這筆錢的走向。評判條件明明白白寫出來:有潛力的企業上,沒實力的也別眼紅。減少審批人的自由裁量權。”
施正文也認為,公開信息意義重大。“申請者之間是競爭關係。你虛報了信息、通過手段騙取專項資金,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就可能被淘汰。社會和競爭者的共同監督,便於避免此類腐敗案件的發生。”
同時他建議,改革的另一方向是減少對企業專項資金的支出。“應當通過市場和税收來調節。政府職能應該轉變,手不能伸得太長,扶植一家企業,其實也間接損害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應當從規模上減少專項資金,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此外,預算要細化,專項資金必須納入預算體系。現在很多專項資金並不在預算之列,如果有也僅僅是個大概數字。”他説。記者 駱沙 實習生 楊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