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中可以獲得學生貸款的免除,但這遠非易事 - 彭博社
Patrick Clark
傳統觀念曾認為,債務人幾乎不可能擺脱學生貸款的負擔,即使他們宣告破產。2012年在 美國破產法期刊 上發表的一篇論文挑戰了這種觀點,顯示出尋求解除學生債務的高比例的人是成功的。上個月在阿拉巴馬州美國地方法院作出的裁決表明,儘管成功率很高,但獲得解除(法律術語,指取消貸款義務)的標準仍然很高。
在 阿拉巴馬州案件(需要訂閲),美國教育部試圖推翻破產法庭關於解除一名曾在奧本大學主修社會學、目前在一家人力資源公司從事業務開發的前學生82,000美元學生貸款的裁決。在其上訴中,政府辯稱下級法院在確定債務人符合解除學生貸款所需的“過度困難”標準時犯了錯誤。
在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法庭採用了一種稱為 布倫納測試 的標準,要求債務人滿足三個條件:學生貸款必須阻止她維持“最低”生活標準,她需要證明自己在最大化收入和限制支出方面做出了善意努力,並且她必須表明她的困難可能會在“還款期間的相當大一部分時間”內持續。
傳統上,這一標準幾乎被認為是 不可能滿足,因為債務人實際上必須證明他們不僅一貧如洗,而且在大部分貸款期限內都會保持這種狀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生傑森·尤利亞諾在 美國破產法期刊 上寫道,2007年尋求解除學生貸款的債務人中,有39%至少部分成功。尤利亞諾研究的另兩個發現是:在他的樣本中,只有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217名超過169,000名符合條件的破產申請者——尋求學生貸款解除。但另外69,000名申請者可能有很好的減免理由。
考慮到這些數字,重新審視阿拉巴馬州的案例是值得的。該債務人在目前的工作中每小時賺10.50美元,並且還領取食品券——她尋求更高薪的工作,但根據破產法庭的意見,她“缺乏市場認可的學位”。她的月支出,包括兩個孩子的托兒費,為2,495美元——比她的收入多出545美元。
這些事實並沒有阻止教育部對解除貸款的原決定提出上訴。(公平地説,政府希望債務人進入一個 基於收入的還款計劃,在該計劃中,她將根據目前的薪水支付零元。)這可能為任何認為贏得學生貸款解除將是容易的人的一個警示故事——而且,對於任何考慮攻讀 社會學學位 的人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