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被迫加大對外國賄賂的起訴力度 - 彭博社
Bruce Einhorn, Isabel Reynolds
安倍晉三攝影:大住智宏/彭博社這是日本法庭上罕見的事件:10月1日,一家東京公司的前總裁和另外兩名高管承認向越南國有鐵路的官員行賄,該公司贏得了河內交通項目的投標。這三名來自日本交通諮詢公司的人員對提供7000萬日元(65萬美元)賄賂的指控表示認罪。JTC拒絕發表評論。
在日本,這種認罪的情況很少發生,因為執法部門對外國賄賂的監管一直比較寬鬆。該國並不被視為在國內存在白領犯罪問題。然而,關於海外賄賂法律的執行,日本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依據透明國際於10月23日發佈的報告出口腐敗。這項對41個簽署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反賄賂公約的國家的調查將日本排在最低類別,認為其在海外反腐敗法律的執行上“幾乎沒有或沒有執行”。根據透明國際日本分部負責人若林明的説法,在其他國家工作的日本高管幾乎每天都會被官員索要賄賂。有時他們會屈服。
日本的反賄賂法於1999年頒佈,禁止向外國官員支付款項,但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數據,在JTC案件之前,日本在15年內僅進行了三次起訴。在美國,從1999年到2013年,司法部對194家公司和企業高管採取了行動,因涉嫌違反《外國腐敗行為法》而受到指控。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一直在敦促安倍晉三首相的政府認真對待企業腐敗。今年四月,他實施了一項計劃,以增加和改善對外國賄賂案件的執法和起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表示,概述執法人員和檢察官具體職責的步驟令人鼓舞,但該計劃“缺乏重要細節”,例如日本公司對地方官員的所謂便利支付的明確禁令指導方針。該組織預計到十二月會看到“更為完善”的計劃,並且“在不久的將來,成功起訴和定罪的數量將大幅增加。”

日本採取寬鬆態度的一個原因可能是,美國當局在起訴日本公司方面已經非常有效。根據1977年通過的《外國腐敗行為法》,美國檢察官可以追究在其他國家賄賂官員的在美運營的日本公司的責任。今年三月,日本貿易公司丸紅同意支付8800萬美元的罰款,因為美國檢察官指控其在印度尼西亞賄賂官員。
作為和解的一部分,丸紅認罪。(這是該公司與美國的第二次和解,2012年因在尼日利亞的賄賂指控支付了近5500萬美元的罰款。)2011年,日本輪胎製造商普利司通因違反反壟斷法和《外國腐敗行為法》支付了2800萬美元的罰款。“老實説,日本政府在起訴日本公司在海外的這種賄賂案件方面並不成功,”東京律師事務所安達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宮野勉説。他表示,日本公司確實害怕美國檢察官和《外國腐敗行為法》。
“美國執法機構對大型日本企業,如普利司通和丸紅,提起外國賄賂案件,而東京檢察院沒有采取類似行動——這一提議無疑引發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日本的不滿,認為日本的行動不夠,”華盛頓摩爾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查爾斯·杜羅斯(Charles Duross)説,他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擔任司法部FCPA部門負責人。
“老實説,日本政府在起訴這種賄賂方面並不成功。”——宮野勉,安達信森與友常律師事務所
日本外務省OECD事務官竹內翔平(Shohei Takenouchi)表示,OECD的持續施壓確實產生了一些效果。他説,美國的案件確實多得多,但日本正在採取反腐敗措施。“OECD表示希望我們澄清‘便利支付’並改善預防有組織犯罪的法律,”竹內説。“我們計劃這樣做。”
杜羅斯表示,在日本起訴的四起腐敗案件中,有兩起是在過去一年內提起的,顯然是對OECD立場的反應。“各國真的不喜歡因為對自己國家公司缺乏執法而受到批評,”他説。
日本已將海外賄賂案件的追訴時效從三年延長至五年。前檢察官、現任東京律師事務所西村與朝日的合夥人渋谷隆(Takashi Shibuya)表示,安倍政府也在認真考慮允許認罪協商的措施,以便各方可以對犯罪夥伴作證。“這可能是反腐鬥爭中的一種突破,”他説。越南案件可能是這一點的第一個跡象。
隨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加大壓力,許多日本公司並不等待自己的政府採取行動,透明國際的若林説。她看到企業在反賄賂項目上尋求幫助的請求大幅增加。“他們不想被罰款或被逮捕,”她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