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不能要求性犯罪者報告他們的互聯網用户名 - 彭博社
Josh Eidelson
攝影:Getty Images聯邦上訴法院已阻止加利福尼亞州執行新規定,要求其性犯罪者登記冊中的人報告他們的互聯網活動。
2012年通過的提案35,以4比1的票數通過,要求性犯罪者名單上的人向州政府報告他們創建或使用的“任何和所有互聯網標識符”。這包括用户名、屏幕名稱和電子郵件地址,根據(pdf)法律的規定。每當登記為性犯罪者的人獲得新的互聯網服務賬户或互聯網標識符時,提案35還要求他在24小時內通知政府。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發佈的裁決(pdf)中得出結論,這違反了言論自由的權利,維持了下級法院的禁令。法院發現,提案35對其要求的規定過於模糊,對保護人們互聯網信息的隱私過於寬鬆,並且過於廣泛和繁重。“毫無疑問,要求一小部分人通知政府在使用新標識符進行在線交流時在24小時內,顯著增加了這些人在線發言的能力和意願的負擔,”法官傑伊·拜比寫道。
與監獄中的人或假釋或緩刑中的人不同,法院指出,列入性犯罪者名單的前罪犯享有完全的第一修正案保護。Bybee寫道,2012年的法律“直接和專門地對言論施加負擔,而這些言論中有相當一部分顯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就像該法案對發送兒童色情內容和招攬未成年人性行為施加負擔一樣,它也對關於政治話題的博客和對在線新聞文章的評論施加負擔。”法官們將該規則與明尼蘇達州的一項法律進行了比較,該法律因針對大型報紙出版商徵收新聞紙和墨水税而被最高法院駁回。這個聯繫是真實的:案件中的原告,以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包括加利福尼亞州的性犯罪者名單上的人,他們目前使用互聯網反對諸如提案35中的政策。
加利福尼亞州檢察長卡馬拉·哈里斯的發言人告訴彭博新聞,她“致力於打擊人口販賣”,並正在審查法院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