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的UPS員工被迫休無薪假,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 彭博社
Claire Suddath
楊和女兒特里尼蒂照片由雅克琳·馬丁/AP照片提供如果你是一名從事體力要求高的工作的女性,並且懷孕了,你的僱主是否應該做出調整,以便你能夠繼續工作?如果他們已經為受傷或殘疾的員工提供了調整呢?是否有法律規定不這樣做是非法的?這些問題是美國最高法院將在12月3日星期三審理的案件的核心。這涉及到聯合包裹服務公司和一位名叫佩吉·楊的前送貨司機。
楊於1999年開始在馬里蘭州的UPS中心工作。2002年,她成為一名兼職送貨司機,從機場班車提取包裹,並在早上8:30之前將其送到家庭和企業。(在下午,她還有一份送花的工作。)儘管UPS要求所有司機能夠“提起、放下、推、拉、槓桿和操作”重達70磅的包裹,但根據楊的訴訟,她送的大多數包裹都是信封和輕型包裹,通常不超過20磅。
2006年,剛懷孕的楊向UPS提交了一份醫生的證明,説明她在懷孕期間不應提起超過20磅的物品。這類建議相當普遍;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則禁止孕婦提重物,但女性的重心會發生變化,增加受傷的風險。UPS承認,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傷,它會定期將工人安排到所謂的“輕型工作”中。對於那些在工作外生病或受傷的工人,如果他們受到《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的保護,有時也會這樣做。曾經有一名中風的司機被重新分配到接聽電話的工作。還有一次,一名在工作外扭傷腳踝的司機被允許掃描——但不可以提起——包裹。
UPS告知Young,他們不為孕婦提供輕便工作,並且考慮到她20磅的舉重限制,她無法繼續擔任司機。公司將她置於無薪假期,在此期間她失去了醫療保險。她在生完孩子兩個月後回到工作崗位,並一直在UPS工作到2009年。
表面上看,Young似乎有一個相當有力的案件。1978年通過的《懷孕歧視法》似乎旨在保護她的情況。該法案保證孕婦(或剛剛分娩的女性)“在所有與就業相關的目的上,包括在附加福利計劃下獲得福利時,應與其他未受此影響但在工作能力或無法工作方面相似的人一樣對待。”在該法案通過之前,女性在懷孕時常常失去工作。(這在航空業尤為普遍,直到1970年代初,航空公司也習慣於在空姐結婚或年滿32歲時解僱她們。)
“如果UPS能夠為因受傷或殘疾而無法舉重的人提供便利,那麼根據《懷孕歧視法》,他們也必須為Peggy Young提供便利,”國家女性法律中心的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Emily Martin説,該中心為Young提交了朋友法庭意見書。
從法律上講,事情比這更復雜。
UPS的性別中立政策涵蓋因工受傷、根據《美國殘疾人法》(ADA)被認定為殘疾或失去駕駛資格的員工。不幸的是,對於Young來説,ADA並不將懷孕視為殘疾。因此,Young在下級法院敗訴。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指出(PDF)一位因抱起孩子而受傷的父親不會被提供輕便工作,並表示強迫UPS為孕婦提供特殊安排將“賦予PDA一種國會既未打算也未頒佈的優待待遇要求……所涉及的UPS政策並不是懷孕性別歧視的直接證據。”
這 certainly 是看待它的一種方式。另一種方式是,1964年的《民權法案》禁止那些無意中基於性別(或種族、國籍或宗教)歧視他人的做法。由於只有女性可以懷孕,可以説UPS的政策無意中未能以一種永遠不會未能覆蓋男性的方式覆蓋女性。
出人意料的是,UPS已經宣佈,從明年開始,將為懷孕的女性提供輕度工作安排。在法庭上,該公司仍在爭辯舊政策是合法的。在給 彭博商業週刊 的電子郵件中,UPS的一位發言人稱該政策“在當時對所有員工都是合法且一致適用的”,並指出自2007年以來,幾個美國州已將懷孕納入其殘疾法中,而UPS自願更新其政策以反映這些變化的態度。
最高法院將走哪條路?這取決於法院是否關注於排除懷孕這一性別中立政策的狹義定義是否公平,還是採取更廣泛的觀點,即《懷孕歧視法》旨在保護女性不因懷孕而被排除在就業機會之外。如果楊勝訴,該案件可能為類似的訴訟打開大門;例如,在美國郵政服務中,懷孕的員工目前不符合特殊照顧的資格。這讓馬丁想知道:“《懷孕歧視法》是否意味着它所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