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謀超生罰款748萬餘元 需30天內一次繳清
據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官方微博“央視新聞”報道,無錫市濱湖區計生局今天已經向張藝謀陳婷夫婦寄發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張藝謀陳婷夫婦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總金額達到748萬餘元,將被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按照規定,張藝謀陳婷夫婦如無異議,應在30日內一次性繳納所有徵收費用。逾期不履行的,將依法加收滯納金並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消息説,張藝謀、陳婷夫婦違法生育一事已查實。張藝謀(户籍地廣西南寧西鄉塘區)與陳婷(户籍地江蘇無錫濱湖區)生育的三個子女(分別於2001、2004、2006年在北京出生),均未取得計生部門批准生育的證件。張、陳兩人於2011年9月領取了結婚證,兩人及其子女均長期不在無錫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張藝謀與陳婷生育的三個孩子均屬非婚生育。

張藝謀(圖中)與陳婷(圖右)
根據《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程序》、《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徵收備案審查規定》的相關規定,濱湖區人口計生局依法開展了發行政約談書、實地走訪調查、代理人筆錄、相關材料審核等工作,並赴京與張藝謀夫婦接洽,**查清張藝謀(陳婷無工作、無收入)2000年的實際收入共計2760元;2003年的實際收入約為106萬元;2005年的實際收入約為251萬元;兩人在涉案三個年度的個人收入總計為358.41萬餘元。**陳婷、張藝謀對三個年度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真實性均作出了書面承諾。
2013年12月28日,濱湖區計生局向張藝謀夫婦寄送出《社會撫養費徵收告知書》;2014年1月3日,濱湖區計生局收到了張藝謀夫婦的書面申辯,對其已申報的部分收入提出申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申辯內容,濱湖區計生局進行認真審核,並及時作出了答覆。

張藝謀
1月9日,濱湖區計生局向當事人發送《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決定書提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張藝謀需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總金額達到7487854元;被徵收人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如不服徵收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悉,張藝謀的這筆罰款是我國已知的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單筆最高額。**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將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濱湖區計生局人士表示,如今後發現當事人在涉案年度有新的收入證據,他們將依法撤銷原《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重新作出徵收決定。
張藝謀、陳婷二人相戀於1999年,共育有三個子女:大兒子張某男、二兒子張某丁和小女兒張某嬌分別於2001年、2004年和2006年在北京出生。2013年5月,有媒體爆出著名導演張藝謀陳婷夫婦涉嫌“超生”一事,一度有傳言稱夫婦“至少有7名子女”,此事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陳婷和三個子女
在事件曝光半年之久後,無錫市計生部門表示他們千方百計聯繫張藝謀和陳婷,曾派工作小組赴京去找張藝謀並通過相關單位向張、陳二人發函十多次,但始終無法於張藝謀夫婦取得聯繫。隨後國家衞計委也回應了張藝謀超生事件,表示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法律法規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受特權。
去年12月1日,張藝謀公開表明將配合人口計生部門調查處理,無錫市濱湖區人口計生局也明確表示將依法依規調查此事。2013年12月31日,張藝謀和妻子陳婷首次同時公開露面,對超生問題,在媒體上公開向公眾致歉。張藝謀説,“我們就像‘超生游擊隊’,東躲西藏;三個孩子在上學期間,老師從未見過孩子們的父親;父親的真名,也必須隱瞞;和孩子外出,至少拉開兩百多米的距離……由於我的錯誤,對孩子的童年影響很大!”
翻頁點擊:濱湖區計生局相關負責人解釋748.78餘萬元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對2001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行為,根據《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雙方收入之和的三倍並根據2000年無錫市職工年平均工資11988元計算,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計劃外生育費71928元。
對2004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為依據徵收社會撫養費。2003年無錫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647元,對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違法生育情節嚴重,應按二倍予以徵收社會撫養費。故此,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社會撫養費2218696元。
對2006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三個孩子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5年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為依據徵收社會撫養費。因2005年無錫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005元,對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育第三個孩子的,應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違法生育情節嚴重,應按二倍予以徵收社會撫養費。故此,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社會撫養費5197230元。
綜上計算,對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行為的處理,向兩人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及社會撫養費共計74878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