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觀察:“孟山都保護法案”是如何出台的?-霍思德
最近,方舟子和崔永元的論戰又將轉基因問題帶入大眾焦點。本來我一個文科生對轉基因這種專業性太強的問題一向持不置可否的態度,但轉基因問題早就從生物學化學的專業問題上升到公共政策的高度,事關國家安全糧食儲備、人口發展甚至世界和平了,恐怕沒有人能繞道而行,恰巧最近偶然遭遇了幾個法律問題,就多少算是進了我的專業領域,不妨分析分析。
“孟山都保護法案”
去年年初,美國國會在眾議院933號提案中加了一個所謂的“農民保護條款”,該提案在3月20日通過參議院審核,成為2013年撥款法案的一部分,經奧巴馬簽字於3月26日生效成為法律。因為當時兩黨已經開始醖釀10月1日開始的新財年政府關門攻防戰,所以包括該條款的撥款法案有效期截止於2013年9月30日。
而出人意料的是,該法案的原始稿並非來自國會議員們的提案,居然是孟山都公司請的遊説人員起草的,而且未經參議院農業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的前期審核,直接加塞到《2013撥款法案》的最終稿裏面。如此有違立法程序的手段經過媒體曝光之後,美國輿論一片譁然。事情鬧大之後,數位國會參議員甚至不得不當眾道歉,試圖撇清自己和該法案的關係。可各大媒體不依不饒,紛紛把聚光燈打向這個條款。諷刺的是,掛了這麼一個好聽名頭的條款最終被美國的反轉人士稱為“孟山都保護法案”。
不能告的產品
該法案規定,如果一個生物科技作物(Biotech crop)已經得到美國農業部的批准,但是該批准因為作物的安全性問題被聯邦法院所廢除的話,農業部長有權力在該作物種植者或種子廠商的要求下根據本條款頒發臨時性的批准,以便種植者在該作物安全性遭到司法挑戰的同時繼續種植該作物。而如果農業部已經就一個生物科技作物的生產去管制化,那麼遇到類似情況,農業部長可以頒發臨時性的去管制令。
這已經算是該規定的簡化版了,也許舉個例子大家更好理解。假設一户人家A種植孟山都的轉基因土豆,這個土豆已經得到了農業部的批准,或者農業部壓根就不想監管這種土豆(去管制化);而這時候一個吃了這種土豆的另一户人家B去法院告,説這個土豆有安全問題,吃了會壞肚子,法院出於保護其他消費者的目的就廢除了這種土豆的批准,或者要農業部管起來,不能放着不管,等案子結了查清楚了再看是否還能繼續種植上市銷售食用;而這時候如果A的土豆已經種了下去,肥也施了農藥也撒了,就等着收成了,可按照法院的要求這些土豆因為沒有批准,種出來連上市都不行了,搞不好還得因為有安全問題回收銷燬,怎麼辦?那麼根據這個“農民保護條款”,只要這個A或者孟山都去農業部打個招呼,農業部長就可以不理會法院的判決,頒佈臨時性的批准令或者去管制令,繼續讓A種植,繼續讓孟山都去生產和銷售這種轉基因土豆的種子。

轉基因農作物在美國也並非沒有爭議
天下怕是沒有第二種這樣的產品了。如果你開車出事故了,你覺得問題可能出在這個汽車的設計問題上,覺得是生產商剎車沒設計好,於是把車廠告上法院,法院出於保護其他人的目的暫停了該車型的生產銷售,地球上有幾家政府敢給車廠開綠燈讓他們放膽繼續生產這個可能有潛藏問題的汽車?沒有。如果你買奶粉孩子吃出問題了,你覺得可能是奶粉摻了三聚氰胺,把奶粉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出於保護其他人目的暫停了該奶粉的生產銷售,地球上又有幾家政府敢白紙黑字明文規定可以讓這家企業繼續生產銷售這種奶粉?恐怕也沒有。但這奇怪的事情就發生在了美國,這樣的農產品(法案原文是沒有明寫轉基因的,而是泛指一切農產品)居然可以堂而皇之的一邊打着官司一邊大張旗鼓的生產,這不是置人民的生命於不顧麼?這不是“創造一切機會”給大家吃轉基因麼?
出現這種事情,其實從反面説明孟山都們怕打官司,怕被民眾被反轉人士訴諸法律對簿公堂。法院和總統以及國會最大的不同在於法院是一個“反多數”機構。國會和總統都至少是多數人選出來的,他們制訂的政策和通過的法律也必須是多數參與者投了贊成票的。可一個哪怕得到99%人支持的法律,也可能會被那1%的人起訴導致最後被廢棄,而這樣的事情在美國屢見不鮮。可以説,除非轉基因得到了100%的美國人支持,否則孟山都們就一刻睡不安穩,他們獲得批准的轉基因產品隨時會被法院禁售,時刻面臨着巨大的經濟風險。
而美國的訴訟制度並非一邊倒的有利於大企業大商家,固然孟山都們不缺大律所好律師辯護,但另一邊反轉派一樣可以通過集體訴訟的方式贏得高大上律所們的支持。而在集體訴訟中,一旦勝訴律所往往可以分到賠償數額中相當大的比例。雖然剩下的部分攤薄到每個原告身上所剩無幾,但原告在勝訴前通常不需要支付律師費,贏固喜輸無憂,何樂而不為?實際上在美國很多時候民眾並不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號召發動集體訴訟的往往是那些時刻盯着大公司的律師,這也是美國集體訴訟氾濫的原因。而大公司一旦輸了官司有時候不僅自己被整破產,還會鬧得整個行業受衝擊。面對這樣的困境,孟山都們只有釜底抽薪,索性讓你們無處伸冤,絕了大家打官司的念想,於是才出現了這個匪夷所思的條款。
剝奪管轄權法案
美國憲法關於法院的部分僅僅保障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存在,而設立其下屬的低級法院的權力則歸國會所有。理論上,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廢除聯邦法院系統除了最高法院之外的所有法院,甚至可以把部分乃至所有案件的審理權交給各州法院;當然,國會也可以適當調整各級別法院的初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簡言之,如果你要打官司,你可不可以去聯邦法院打全看國會的心意。在三權制衡的體系下,聯邦司法權很大,但聯邦法院能用到多少,則看國會讓他們用多少。
歷史上,國會動用這項權力的次數並不多。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67年內戰後的大重建時期,當時為了防止一個南方的反聯邦記者在法院挑戰國會制訂的南部重建法案,確保南部重建能夠按照聯邦的路線圖發展,在該訴訟一路打到最高法院之後國會緊急通過一個法案,直接剝奪高院審理該案權力,把一場事關美國統一進程的憲法危機及時扼殺。後來到了大蕭條時期國會又通過了一個剝奪聯邦法院頒佈禁令阻撓工人罷工的法案,而該法案的合憲性也得到了高院的確認。而最近幾個剝奪聯邦法院的法案都是諸如《監獄訴訟改革法案》,《反恐及有效死刑法案》,《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案》,或者是《關塔那摩羈押人員處置法案》這樣事關國家安全社會治理的重大事項,在這些法案中國會都通過剝奪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方式限制了法院干涉反恐或者非法移民遣返事務的能力。
而在這些林林總總的“管轄權剝奪”法案中,幾乎找不到類似“孟山都保護法案”這樣居然牽扯產品質量安全的內容。要知道,自1979年起,美國國會保守派議員幾十次想立法禁止聯邦法院受理某些社會問題的案件,諸如墮胎權,學校主持禱告權以及同性戀婚姻權的案件,從而間接扭轉保守派在這些領域的頹勢。可因為這些問題在美國政壇極具爭議,就算共和黨自1994年以來連續12年佔據國會多數席位,在民主黨的強烈抵抗下,共和黨的這些努力也沒用成功過哪怕一次。
可國會的的確確在去年3月通過了這麼一個奇葩條款,那麼唯一的解釋就是美國國會把農產品的安全問題上升到了國家安全的高度,希望法院不要干涉美國農業的發展,不要僅僅因為農產品不安全就打擊了美國農業的創新。可這個解釋,怎麼看都解釋不通。對新事物是要保護,但更需要國家去管理。比如我們有了飛機,那就要空域管理、航線設置、全球定位、軍事化用途、個人飛行執照的考核審批;有了汽車,就要城市規劃、廢棄排放、燃油標準、安全駕駛、交通信號;有了谷歌眼鏡,就要估計隱私保護、行駛安全、使用場合等等。可農業新產品卻要搞“去管制化”,這不是很有意思麼?無人駕駛汽車怎麼不去管制化?3D打印技術怎麼不去管制化?而且轉基因在美國並非毫無爭議,其程度並不亞於墮胎宗教同性戀,從這次法案的興廢就可以看出轉基因正在成為兩派鬥爭的新熱點,如不是弄虛作假斷然通不過疲於黨爭陷入癱瘓的美國國會。
看到這裏,每個讀者恐怕都會有一些疑問:如果轉基因產品真的那麼好那麼安全,孟山都們為什麼會怕自己的產品被告上法院?如果轉基因產品真的那麼有利於國計民生,孟山都們為什麼不正大光明的把自己的提議交給國會審議而要走枱面下的不正當手段?
好在這個條款經過半年紛擾之後最終被廢,不過這些問題的答案我們恐怕是永遠不會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