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航飛機失蹤最新消息:一道由馬航引發的國際私法題難倒網友
馬航失聯客機最新消息:馬航客機8日凌晨突然失蹤,失聯超過150個小時,搜救工作進入第7天,但仍未找到任何飛機蹤跡或殘骸。此前,泰國警方消息稱,一名伊朗人為兩名冒用假護照登機者購票。據BBC消息,馬航失聯客機中兩名冒名登機者的身份已經確認,這兩名用假護照登機的人都是伊朗籍,他們本打算買了假護照後能偷渡至德國或丹麥。近日,在焦急等待搜尋結果的過程中,有些網友也發現了其中的一個複雜的國際私法問題:一位伊朗人用意大利假護照在泰國通過中國南航網站買了馬航往北京的票,準備偷渡去德國,最後消失在越南上空……涉及到七個國家,這事兒到底該誰管?

馬航引發的國際私法難題……

這兩人引發的世界難題……
3月13日,微博賬號“英式沒品笑話百科”轉載了網友@junmingouns想出的這道國際私法問題。**(觀察者網注: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被稱為國際私法。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由於馬航飛機失聯一事中牽扯到諸多國家,所以該題一出現就讓不少網友“眼冒金星”。網友@樊先森的回答 極盡無厘頭之能事:“問:小明到底有多高?”網友@小白白什麼都別説了洗洗睡吧 認為這道題的表達不夠完整,應該改進一下,以增加題目的“生命力”:“這道國際私法題明顯沒出完整,應該最後在機艙內產下兩子,一子生於越南領空,一子生於老撾領空,試分析。這樣看起來好多了。”5日晚間,在亞洲預選賽小組賽中,依靠泰國隊的幫助下,中國隊最後時刻奇蹟般晉級明年的亞洲盃。網友@學徒廖平雲對此恨鐵不成鋼,兩相結合重新編了一道問題:“問:原文中提到的國家哪個沒在世界盃中進過球?”

網友解答
玩笑歸玩笑,也有一些網友認真解答了這道複雜的國際私法問題。網友@潤成仙僧 抽絲剝繭,最終得出了自己結論:“意大利護照是假的,排除;德國想去未實行,排除。運輸合同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所在國,出發地和目的地所在國都是《蒙特利爾公約》參加國,運輸合同糾紛適用該公約。據該公約,旅客主要永久居所地伊朗,目的地中,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主營業地中、馬,訂立合同的營業地泰(不考慮網絡問題)都有管轄權,由原告選擇。”
網友@李子李子短信 也認同這一説法,並對《蒙特利爾公約》做出了詳細的解釋:“網上國際法的郭瑜老師在回答‘伊朗人用意大利護照在太過通過中國南航網站買了馬航飛往北京的票準備偷渡去德國最後消失在越南領空’的問題時,提到了蒙特利爾公約,承運方(中國、馬國),營業地(泰國),出發和到達(中國、馬國)都有權利管。不過越南沒有在蒙特利爾公約上簽字呢……關於這個問題,《蒙特利爾公約》可能是目前國際上應用最廣的公約。空難很可能出現在公共海域或空域,但也很可能出現在某一個國家的海域或空域,而這個海域和空域可能還與這個時候就需要制定國際法來處理這方面的爭端。蒙特利爾公約的正式名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簽署,由各國立法機關批准後生效。公約的目的在於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對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或者運輸貨物的損失,在恢復性賠償原則基礎上建立公平賠償的規範體系。

一張“兩名伊朗男子”合影被德國明鏡週刊發現
公約裏面關於如何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有這麼一些內容可以參考:“國際運輸”係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為非當事國。意思是馬國和中國參與了,算是國際運輸。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意思是如果沒有準備降落在越南,即使是迫降或者墜落,越南理應不算在內的。關於免責的話,是這麼規定的: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意思是如果是越南打下來的(囧),或者妖風吹下來的(再囧),馬航可以不追責。
在關鍵的管轄權問題中,條文是這樣的:一、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意思是當事國(馬國、中國)都算。馬國是起飛國、中國是目的地,承運人是中國/馬國,合同訂立地泰國,都可以管。二、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傷害而產生的損失,訴訟可以向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這樣一個當事國領土內提起,即在發生事故時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該國領土內,並且承運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據商務協議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並且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另外,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作為可選的訴訟地之一。伊朗是可以管的。”
網友@饅頭老妖 也給出了自己的意見,他的回答與網友@@潤成仙僧 不盡相同:“如果是説刑法的管轄權的話,分別適用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伊朗公民如果在海外涉嫌犯罪,伊朗有管轄權。**同時,登機時機場所在國的邊境管理秩序被破壞,**所以泰國也有管轄權。**飛機常被視為流動的國土,**所以馬來西亞對此也有管轄權。**最後,基於對國民的保護原則,意大利的國民護照被人冒用,**因此麪條國也走了管轄權。**如果是他劫機導致事故的,則飛機墜落地點也有管轄權。而飛機上各國乘客的祖國,理論上也有管轄權,就很熱鬧了。”
如此複雜的問題雖然唬住了不少網友,不過還是有很多“壯士”前赴後繼,替網友釋疑。法學碩士生@擎天能持久戰 就來了一招釜底抽薪,替網友們從根本上消滅了這個曠世難題:“**首先這個問題就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問題。**因為該伊朗偷渡者的權利很多,不同的權利很有可能對應不同國家的管轄權,或者不同國家的法律,注意,一個國家擁有對某項法律事務的管轄權並不代表就可以適用該國的法律。從民事侵權方面來説,@李子李子短信 給出了一個初步的答案,但是他的答案還是很有問題的,因為他只是回答了管轄權的問題,他並沒有考慮到各國關於域外法律適用的衝突法規則有可能導致的各種反致情形。所謂反致,即(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國在根據本國衝突規範適用外國法的過程中,接受了該外國的衝突規範的指定,適用本國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多年前學的國際私法,現在直接抄百度百科的表述,貌似沒多大問題。)

這個伊朗人引發的私法問題難住了網友……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如果該伊朗偷渡者人身權利受到傷害,則中國和馬來西亞具有管轄權,假設其近親屬在中國起訴,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飛機的註冊地和擁有者馬航的住所地在外國,且侵權行為發生在馬航的飛機上,,所以很有可能中國擁有管轄權,但是適用馬來西亞的法律。同理,如果馬來西亞的法律規定類似事件適用受害國國籍國的法律(應該沒有奇葩到那種程度,我只是假設,因為我並沒有查明馬來西亞的相關法律),那麼即使是在中國起訴,依據中國法律應該適用馬來西亞的法律,而依據馬來西亞的法律則應當適用伊朗的法律,那麼最後中國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應該適用的是伊朗的法律。從刑事管轄方面來説,根據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年9月14日 東京),如果在馬來西亞偷渡算犯罪的話(正常國家偷渡都應該是犯罪吧…ORZ) ,而且外加盜用他人護照,那麼根據這項公約,馬來西亞就對該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那麼就應當適用馬來西亞的法律。所以在問題裏沒有説清楚涉及到什麼樣的權利,也沒有給出相應的衝突法規則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是沒法兒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