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敲詐”存真假記者內外勾結 律師分析面臨哪些處罰
假記者、新聞敲詐猶如新聞領域的“頑疾”:冒充“央媒”記者敲詐,一開口就要20萬元;盜用正規期刊刊名、刊號,假雜誌比真的還要“高大上”;假記者背後有真記者撐腰,敲詐不成就予以曝光……
日前,中宣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中國記協等9部門聯合印發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新聞敲詐有哪些招數?又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新華網記者盤點近來破獲的各起假記者、新聞敲詐案件,揭露那些以假亂真、行騙斂財的招數。
招數一:冒名頂替,“封口費”就要20萬
今年1月中旬,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一家企業負責人接到自稱某中央駐站媒體“記者”孫某的電話,稱接到羣眾舉報,與幾名中央級媒體專程採訪該企業私挖濫採一事,並表示已拍攝了相關視頻。
見面之後,孫某拿出一份以《假招商真挖煤》為題的“新聞稿”,開口便説:“這事兒也沒啥難,我幫你們傳個話兒,他們兩家就可以不發稿。”企業負責人立即明白了,孫某要的其實是“封口費”,便試探性地問價,結果對方開口就要了20萬元。
“感覺他不像記者,根本不聽我解釋。”與孫某會面後,企業負責人報了案。警方根據線索抓獲了孫某及“同行”劉某、吳某。經查,劉某、吳某分別冒充中國網和中央電視台的記者,並偽造記者證、工作證,利用一些企業花錢買平安的心理,與孫某合夥敲詐。
“冒充、盜用有關新聞報刊的名義,進行所謂的採訪報道以達到詐騙斂財的目的,是假記者的慣用招數。”山西新聞出版局“掃黃打非”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連軍説,所謂的輿論監督,在他們那裏就是給錢就可以“擺平”。
而大多數羣眾和基層一線幹部缺乏對真假記者的辨識能力,往往就輕信而被騙了。山西忻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民警張智慧説,一張來歷不明的“採訪函”和一個“嚇死人”的名銜,加之受害人“破財免災”的心理,使假記者們有恃無恐。此外,由於假記者作案手法隱蔽,往往暗示被敲詐對象,除非警方當場抓現行,一般很難取證。

2013年10月18日,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報道上市公司中聯重科財務作假內幕被長沙警方刑事拘留。從2012年9月起,《新快報》刊發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聯重科,10月26日,陳永洲承認,自己受人指使收人錢財,發表失實報道。
招數二:以假亂真,假的比真的還“高大上”
陝北地區一直以來新聞報道資源富集,也成為假記者的“重災區”。“一年光我接待的記者就有300多人次,其中很多人連記者證都沒有。”陝北某縣一位宣傳部門工作人員高亮(化名)説,“他們有的專找問題,再談版面費、贊助費;有的一來就提各種要求,不答應乾脆坐在辦公室不走,搞得沒法正常工作。”
“我見過很多記者的名片,有的名片名頭大得嚇死人。印着‘國際通訊社’負責‘亞洲報道’,有的打着國家某部委旗號,共同點都是口氣大。”陝北一位民企負責人説。
作為陝西某區縣的主要領導,王東(化名)的辦公桌上放着一份措辭簡短卻嚴厲的“採訪函”:“王東同志你好!最近接到有關你問題的反映,已引起高層決策部門的重視,現派某某博士前去調研,請予合作。”紙面上紅色的文頭與公章赫然奪目。王東在其上用粗黑字批示:“請辦公室主任對接”。
“你看看這語氣嚇人不?但是還不説清楚你哪兒有問題。”王東一臉無奈地説,“經常會收到這樣的採訪函,説白了就是訛詐要錢。我沒時間糾纏,只能交給辦公室主任應付。”
前不久,山西忻州破獲一起盜用《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雜誌刊名、刊號進行新聞敲詐的案件。據辦案民警介紹,假雜誌看起來比真的還高端,“印刷質量非常好,而且封面上、內頁圖片都是中央領導人的照片,就連雜誌的顧問竟然也有不少知名人士。”
“假雜誌看起來比真的還真,一般人根本分辨不出來。”辦案民警劉志朝説,除了雜誌、報紙等以假亂真之外,假網站也矇蔽了不少人。
在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2013年破獲的一起案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以“中國執法監督網”記者的名義對忻州一家加油站進行敲詐。這個網站的域名是中國執法監督網的首字母,讓不少人信以為真。但事實上,該網站註冊名卻是“放假網”,是一個個人經營的網站。
招數三:真假勾結,敲詐不成就曝光
“假記者與真記者內外勾結,謀取非法利益時由假記者出面,出了事就會有真記者來干預。”張智慧説,這是最容易得手的招數,也最讓辦案人員頭疼。陝西一位宣傳部門負責人陳昭(化名)坦言,問題的癥結在於,假記者不可怕,但在他們的後頭,不少有真記者“撐腰”。
2013年8月27日,忻州市某中學校長到忻州市公安局報案稱:一手機號碼給其發短信,稱其是“聚焦中國法制網”記者,手中掌握有學校違規收取贊助費百萬元的稿件和視頻,以要在網上曝光為要挾索要錢財,後經討價還價達成給7萬元便不發稿的協議。
接報後,民警在校園內將取錢後離開的郭某某和同夥王某某抓獲。經查,郭某某是供職當地某報社的真記者,而王某某則是假記者。
“以真記者為依託,如果敲詐不成就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從事詐騙活動,是這類新聞敲詐行為的慣用伎倆。”連軍指出,真假記者勾結與當前一些媒體內部管理混亂有關。據瞭解,少數媒體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隨意在基層設置分支機構、聘用人員,相關管理卻十分混亂。特別是一些報刊、網站在地方建站很簡單,有的還可以發“記者證”。但這些“承包者”在基層如何運作,一般情況下“上面不會過問”。
律師:新聞敲詐面臨哪些處罰
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正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那麼,真、假記者利用新聞採訪報道牟取不正當利益,又將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丁龍説,根據情節輕重不同,記者進行新聞敲詐和報道虛假新聞,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行政處罰:吊銷出版許可證和記者證
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薛寧説,對正規記者的活動,主要是通過《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進行規範。其中,《報紙出版管理規定》中就明確提出,報紙開展新聞報道必須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刊載虛假、失實報道。違反相關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諸如下達警示通知書、通報批評,責令停止印製、發行報紙等行政處罰措施。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通報了幾起利用出版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案例。其中,《中國特產報》就因記者在寧夏、陝西等地採訪時,多次牟取不正當利益,而被吊銷報紙出版許可證;吊銷涉案記者的新聞記者證,並列入不良從業記錄;註銷該報社其他人員的新聞記者證。
——刑事處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損害商譽罪等
薛寧告訴記者,在刑事處罰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要是針對真記者,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以及損害商譽罪等則是真、假記者均適用。
據介紹,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記者進行新聞敲詐,更多的是判處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丁龍説,如2013年6月,山西運城假記者楊俊林就因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其他違法處罰:民事侵權責任、行政拘留等
薛寧説,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還涉及民事侵權,如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等,也有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情況。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今年1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千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楊某某自稱是記者並出示《新聞工作證》阻礙公安人員正常檢查。經查,楊某某所持《新聞工作證》為其通過辦假證獲得,本人並不是新聞從業人員,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拘留5日的處罰。
“現在是網絡時代,自媒體發展迅速,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則層出不窮,誤導公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薛寧説,這與立法不足和執法力度不夠有關,因此,還應根據新情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進一步規範新聞媒體行業內部規範,加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