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警全面配槍巡邏 15種情況下可開槍射擊(圖)
昨天(20日)起,上海首批千餘名基層民警佩槍巡邏。我國法律中規定,只有在十五種緊急情形下,佩槍民警才可以開槍;此外,民警每次拔槍,不管是否開槍,事後都要寫報告説明情況,鳴槍警告和開槍射擊的,應在處置完畢後立即向指揮中心口頭報告,並在6小時內向市局報送書面報告。
上海巡警此次配備的是2005式轉輪手槍,又叫警用轉輪手槍,是由公安部組織力量設計的第一把警用槍。2005年,該槍通過設計定型,2008年被命名,是中國警用制式武器。
這款手槍可發射手槍彈、橡皮彈和其他專用子彈。和五四式手槍相比,這款手槍更為輕便,射擊速度提高,後坐力減小,而且不會卡殼,穿透性不強,可避免誤傷,更加適合密集人羣場合。

2005式轉輪手槍
按照規定,佩槍巡警兩人一組。記者在江蘇路看到,在公共場合巡邏,兩名巡警一隻手始終扶在槍套上,甚至開車門時也必須保持同側手扶槍狀態。而在執行檢查中,一名巡警上前檢查,另一巡警則手按槍托一旁警戒,隨時準備接應處置突發情況。
根據《上海公安派出所民警佩槍執勤工作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警在巡邏時遇到以下15種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
(一)民警在執勤過程中遭到持械、持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攻擊、多人圍攻等嚴重暴力攻擊,危及民警、治安輔助人員及其他公民生命安全的。
(二)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4月20日,上海華陽路派出所民警配槍在街頭巡邏
(六)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七)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八)國家規定的警衞、守衞、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九)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十)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

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上海民警可以直接開槍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