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上調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5個百分點
中國國有企業改革正逐步推進。今日(5月6日),財政部下發通知稱,決定自2014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財政部網站今天發佈消息稱,調整後,國有獨資企業中第一類企業應交利潤上繳比例提高至25%,第二類和第三類企業分別為20%和15%,第四類企業為10%,第五類企業則免交當前應交利潤。對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據財政部提供資料顯示,第一類企業僅有一家,即中國煙草總公司;第二類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中國電信集團等15家企業。

中石油集團為國有獨資企業中的第二類企業
關於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國資委、教育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衞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文資辦、民航局、貿促會、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等有關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關於提高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4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即:第一類企業為25%;第二類企業為20%;第三類企業為15%;第四類企業為10%;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企業分類名單詳見附件)。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規定標準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比照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仍按照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執行。
三、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3〕191號)執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請各預算單位組織所屬企業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上交工作,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的及時足額入庫。
財政部
2014年4月17日
附:中央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分類表
第一類
1、中國煙草總公司
第二類
2、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3、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4、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5、國家電網公司;6、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7、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8、中國華能集團公司;9、中國國電集團公司;10、中國華電集團公司;11、中國大唐集團公司;12、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3、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14、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15、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第三類
16、中國鋁業公司;17、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18、中國黃金集團公司;19、寶鋼集團有限公司;20、鞍鋼集團公司;21、武漢鋼鐵(集團)公司;22、中國化工集團公司;23、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24、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25、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26、中國航空集團公司;27、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28、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29、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30、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31、中國華錄集團有限公司;32、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公司;33、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34、東風汽車公司;35、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36、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37、中國西電集團公司;38、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39、中國南車集團公司;40、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41、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42、新興際華集團有限公司;43、國家開發投資公司;44、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45、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46、華僑城集團公司;47、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48、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49、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50、中國鹽業總公司;51、中國中紡集團公司;52、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53、中國航空器材集團公司;54、中國工藝(集團)公司;55、中國輕工集團公司;56、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57、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58、中國中化集團公司;59、中糧集團有限公司;60、中國五礦集團公司;61、中國保利集團公司;62、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63、珠海振戎公司;64、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65、中國中鋼集團公司;66、中國中絲集團公司;67、中國華孚貿易發展集團公司;68、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69、中國中材集團有限公司;70、中國建築材料集團有限公司;71、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72、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73、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74、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75、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76、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77、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78、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79、華潤(集團)有限公司;80、南光(集團)有限公司;81、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82、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83、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84、中國農業發展集團總公司;85、中國林業集團公司
第四類
86、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87、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88、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89、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90、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91、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92、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93、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94、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95、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96、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97、機械科學研究總院;98、中國鋼研科技集團公司;99、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100、北京礦冶研究總院;101、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102、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103、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104、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105、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106、中國冶金地質總局;107、中國煤炭地質總局;108、中國郵政集團公司;109、中國電影集團公司;110、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公司;111、廣東省農墾集團公司;112、教育部所屬企業;113、貿促會所屬企業;114、 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企業;115、衞生計生委所屬企業;116、 國資委所屬企業;117、體育總局所屬企業;118、首都機場集團公司;119、文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
第五類
120、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121、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