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國:“光大烏龍指事件”能翻案嗎?
去年震動全國的“8.16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因為當事人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不滿處罰、與中國證監會對簿公堂而再起波瀾。五一假期之後,法院將馬上作出一審判決,這一波瀾迎來何種結局,世人正翹首以待。
眾所周知,光大烏龍指事件的前前後後並不複雜,筆者在此就不贅述了。事發之後,光大沒有儘快如實公佈消息,反而掩蓋事實,用虛假信息來誤導公眾,不惜靠損害公眾利益來挽回自己的損失,這還不是內幕交易嗎?這種行為難道不應該遭受懲罰嗎?事實一清二楚,因此,當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做出罰沒金額5.23億元,對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光大證券助理總裁楊赤忠、光大證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兼辦公室主任沈詩光、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做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身期貨市場禁止進入的處罰後,當時並沒有引起太多的爭議。不料,2014年2月18日,楊劍波不服處罰,認為自己沒錯,將證監會告上了法庭。4月3日,已開庭審理。

光大烏龍指事件能翻案嗎?
在筆者看來,這位烏龍指主角為自己辯護的理由中最突出的有兩點。第一,自己的行為是“中性對沖”,不是內幕交易。那麼,他所指的對沖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對沖呢?
楊劍波認為在贏利指標壓力下,一線業務人員必然追求快速交易,烏龍事件在所難免,如果不允許“中性對沖”,以後誰還敢在國內衍生品市場上交易?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鬍俞越教授也認為,“錯單行為,畢竟還是市場行為。而由錯單引起的一系列行為,實際也是市場行為”,“不能因為期貨這種風險管理工具造成了市場波動,而對風險對沖行為進行打壓。事實上,在烏龍指一案中,如果沒有滬深300股指期貨的對沖,市場系統性風險會更大。”
上述説法的錯誤之處在於,把一切在市場上發生的現象都稱為市場行為,卻有意迴避了信息公開這一最基本的市場要求。光大證券在掌握內幕信息的情況下,不但沒有披露信息,卻釋放了錯誤信息(雖然釋放人並非有意),進而利用自己對信息的壟斷進行操作,獲利之後才公開真實情況,這絕不是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與市場經濟的信息對稱原則是相悖的。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就無法正常發揮作用。光大證券的錯誤操作不是小事,它導致股指大幅度上漲,大批投資者跟進。正確的做法應是光大證券先承認操作錯誤,然後再進行對沖。可是,光大證券的對沖操作,卻是在誤導投資者(以為有重大利好出現)的基礎上實現的,光大證券是把自己錯誤操作造成的損失轉嫁給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這也是有悖於商業道德的。對沖是可以的,但是對沖不能建立在欺騙市場與公眾的基礎上。如果容忍光大證券這樣的做法,那才真正是擴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這種做法和莊家操縱市場、基金經理老鼠倉沒有本質區別,都將對證券市場的正常發育造成毀滅性打擊。
在任何金融創新中,風險控制都是一個基本前提。風險不可能根除,但必須可控,這是金融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暴露出了光大交易系統存在巨大漏洞,證監會予以光大證券的嚴厲處分有助於警示其他金融機構認真對待並儘量避免此類風險。光大認為證監會的處罰會打擊今後的金融創新,筆者認為這實際上是在將“內幕交易”美化為金融創新,這種損害公眾與市場整體的創新,越少越好。他自己也承認,“為了完成下午的對沖交易,連銷售都用上了”,“後來沒有一家銀行借錢給光大證券,聽到消息時我才深切地體會到雷曼兄弟死亡時的恐懼,金融機構沒有流動性,精英也只有死亡一條路。”金融“精英”們若胡來,就會像雷曼兄弟一樣死亡。
楊劍波認為自己沒有犯錯的另一個理由是,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時段,上交所、中金所、上海證監局都知情,當時沒有任何人表示可能涉及內幕交易,因此自己的行為不屬於內幕交易。如楊所言:“若之前就認為是內幕交易,為何上海證監局、上交所、中金所事先完全知情卻並不阻止不提醒或制止?當時在場的監管人員都認為是一個正常的對沖交易,大家都沒想到最後這是內幕交易。”
這套邏輯也是講不通的。讓我們暫且認定這番話有其道理,監管部門的確存在問題,的確是知而不管,但即便如此,也並不能説明這樣的錯誤就不是錯誤了,也不能説明內幕交易就不是內幕交易了,就合法合規了,就可以不遭受懲罰了。監管存在漏洞,並不能表明證監會事後經過調查做出的認定結果不成立。好比商場保安翫忽職守,在商場裏偷盜扒竊為所欲為就有理了?看守打瞌睡,越獄就有理了?監管部門是否監管不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監管不力,筆者目前尚不得而知,希望審判對此能有進一步的澄清。當事人若起訴證監會監管不力,那還可以理解,若起訴證監會對自己的處罰不正確,若認為自己沒有進行內幕交易,想要獲勝,就需要變黑為白的神術的幫助了。
還有觀點認為,光大證券的事故是伴隨着對新業務模式的探索而產生的,監管層應該去完善相關機制環境,而不應進行禁止和處罰,否則將制約中國證券業發展。這種觀點也是片面的,它沒有認識到,制度建設與處罰,都是必需的,甚至處罰本身就是制度建設的一部分,任何制度,都得講獎優罰劣。
這些年中國大力發展金融服務業,隨着資產證券化的推進、衍生品品種的增加、金融產品的豐富,金融市場也必將有大發展。如果在這一進程中不嚴格控制好風險,金融市場的大發展就有變成大投機、大崩潰的危險。金融領域的首要目標就是安全,而不是什麼似是而非的“創新”,如果連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和當事人的處罰都要不得,那金融危機離中國也就不遠了。
令人吃驚的是,楊劍波起訴證監會後,得到了大量媒體的支持。不少媒體的傾向性極其明顯。在他們筆下,烏龍指主角成了反體制鬥士,有媒體甚至直接稱他“是貪婪和唯利是圖的權貴金融體系的受害者”。他本人也將自己描繪為體制的犧牲品:“如果更深層次談到內控缺陷的原因與責任,本質上是光大落後和僵化的國企機製造成的。”自己的失誤操作,想通過內幕交易來挽回公司以及個人的損失,這跟企業的所有制有何關係呢?內幕交易,跟國企體制沒有必然關聯,否則怎麼解釋發生在私企中的大量同質事件呢?即便中國體制不好,為何美國也案發頻頻?前幾年出事的巴林銀行、法國興業銀行,難道都是中國式的國有企業?為何美國爆發了金融危機而不是中國?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有專家替光大辯護時,恰恰將光大的國企體制當做了不會主觀犯錯的依據之一:因為是國有證券公司,因此缺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主觀動機。
楊劍波甚至將光大烏龍指事件與顧雛軍事件相提並論,稱對自己的處罰以及對顧雛軍的判罰是不正確的,是“膨脹”的、“不受制約”的“公權力”對公民的迫害。顧雛軍的罪行是一清二楚不容翻案的。而他敢於與顧雛軍惺惺相惜的勇氣,還是很讓筆者欽佩的。
監管沒盡責,我的錯誤就不是錯誤了;體制有問題,我犯錯就不叫犯錯了——這套邏輯,能夠獲得法庭的支持嗎?讓我們拭目以待,靜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