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網站解釋“與他人通姦”通報違紀:黨紀嚴於國法
中紀委網站5日發佈消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在違紀情況通報中,罕見地出現了“與他人通姦”的措辭,引起輿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網上也一時成為熱詞。今天,中紀委網站在題為“從一個熱詞看黨紀嚴於國法”一文中,專門解釋了為何使用這一措辭,該文被置於要聞最醒目位置。

中紀委網站在右欄要聞第一條刊登:從一個熱詞看黨紀嚴於國法
該文章表示,“通姦”指有配偶的一方與配偶以外的異性自願發生性行為,屬於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及相關法律中,一般情況下,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但是在黨紀中則有對通姦的懲戒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明確規定: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文章稱,由此可見黨紀與國法的關係。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違法必先違紀。國法是每一個公民必須遵守的,黨員和黨員幹部不能混同於普通羣眾,不僅要遵守國法,更要遵守黨紀。要時刻以黨紀為準繩約束自己,強化組織意識和紀律觀念。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中紀委在此前通報官員違紀涉不正當男女關係時多使用“作風腐化”、“道德敗壞”等詞。“通姦”一詞很少用在處理幹部上,最近一次是在2年前,無錫市委原書記毛小平落馬,違紀情況有“與兩名女子通姦”。
新聞鏈接:通姦罪在中國
1911年,辛亥革命之後,那年三月頒佈的《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通姦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婦。而這個法律規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則,形成了“網開一面”,即不規定地規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姦罪。
1928年7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罪的處罰又減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頒佈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姦者,亦同。”
1954年全國人大一屆一次會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彭真立即提出起草刑法等基本法。當時對通姦是否定罪爭議很大,法案委員會審議刑法草案時,邵力子等委員也堅持規定通姦罪。彭真則明確表示,不能籠統地規定通姦罪,一則行不通,二則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利少弊多。後來經過反覆研究,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而沒有籠統地規定通姦罪。我國法律將通姦視為道德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
台灣地區目前沿襲民國法律的規定,“通姦”仍是一種罪。台灣“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近十年來,是否該廢除通姦罪也成為台灣熱門的公共議題。
(觀察者網綜合中紀委網站、百度百科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