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那年的吳虹飛辱罵吳法天微博麼?開庭啦
因為微博言論不和,兩個微博大V“槓”上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微博賬號吳法天)把女歌手吳虹飛告上了法庭。吳丹紅稱,他不知何故遭吳虹飛在微博上辱罵,新浪微博未能提前審查致該條微博發出。去年11月,吳丹紅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遞上訴狀,以侵犯個人名譽為由狀告吳虹飛、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浪網)、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即新浪微博)。該案在7月7日開庭。

吳虹飛微博截圖

吳法天微博截圖
兩個大V的微博糾葛
這兩名微博大V之間的法律糾葛來自一條微博。
2013年10月2日凌晨,擁有12萬粉絲的微博紅人吳虹飛發佈了一條新浪微博,內容涉及粗口,並@吳法天,幾小時內,這條微博的轉發量超過2000條。吳法天即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他擁有粉絲35萬。
吳丹紅認為,吳虹飛的微博言論是對他的侮辱和誹謗,侵犯了他的名譽權,而新浪微博任由該微博發出,未盡審查義務。
吳丹紅在起訴書中稱,他看到該微博後,向微博後台舉報,但新浪微博卻未立即刪除該微博,而是啓用投票系統確認是否違規。正是在這段時間裏,該微博被大量轉發。吳丹紅稱,他就此向微博社區管理員發帖質疑,但發帖五次均被刪除,此後,他又被禁言48小時。直到2013年10月3日,這條微博才被刪除。
吳丹紅稱,“我從沒見過吳虹飛,也從沒在網絡上與她有過接觸,可以説是沒有任何交集,也沒有任何私人恩怨,突然被罵完全是莫名其妙。”
經檢索二人微博發現,2013年8月8日,吳丹紅轉發了名為《吳虹飛:我是霍金的門徒》的專訪,並評價:“往自己臉上貼霍金。”彼時,吳虹飛並未做出回應。
涉案微博被刪後,吳虹飛又發佈了一條微博:“罵@吳丹紅被舉報。當初他對我落井下石,端的是小人一枚,沒有脊樑。”對此,吳丹紅回應稱,“當時評價她因揚言炸建委而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對事不對人,沒想到她懷恨在心。”
在起訴書中,吳丹紅要求吳虹飛、新浪網、新浪微博就其名譽侵權行為共同在新浪微博等網絡媒體及北京平面媒體賠禮道歉。此外,他還要求三被告連帶共同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新浪微博:罵人微博超出審查能力
在庭審現場,吳丹紅及其代理律師劉禕出庭。吳虹飛本人沒有到庭。涉案的新浪微博代理人出席了庭審,新浪網方面也未出庭。
吳虹飛表示,截止7日下午,她不知道開庭的消息,也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提起涉案微博,吳虹飛稱,事情過去很久了,她記不清是怎麼回事了。
對於涉案微博,吳虹飛表示不記得了:“我甚至都不記得我們之間有過節。誰跟誰沒有摩擦?而且吳法天是有名的與人有摩擦,有名的喜歡跟人鬧。我當時應該也沒有惡意,所以也沒放在心上。”
對於吳虹飛未出庭,朝陽區法院表示,原告沒有提供吳虹飛的聯繫方式,所以該案先是郵寄送達,後又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期滿後開庭。
新浪網向法庭遞交答辯意見,稱其與新浪微博沒有關係。
吳丹紅在庭審中指出了侵犯名譽權的事實,並當庭展示了涉案微博及其微博舉報的處理流程。
新浪微博代理人辯稱,其已盡到了審查義務,並及時刪帖。微博會依據國家明確禁止的諸如涉黃、涉毒等內容審查,但涉案微博顯然超出了審查能力。而他們接到吳丹紅要求刪帖的申請後,查明該帖違規已立即刪除,新浪微博已經盡到了義務和責任,沒有故意過失。
吳丹紅認為,涉案微博的言語攻擊很明顯,所以不適用新浪社區規定的普通程序,而應屬站方直接判定程序。此外,新浪微博表面上採取普通程序,但30個小時後適用站方直接判定程序刪除,侵權後果已經被人為擴大。根據《侵權法》第36條,新浪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據央廣網拍攝的照片,吳法天狀告吳虹飛侵權,庭後捂住記者拍攝的鏡頭。對此,吳法天在博客中對他阻擋鏡頭的事情經過進行了説明:
“本來我們是想公正報道的”
我訴新浪微博和吳虹飛的案件,我的代理律師劉禕律師事先告訴我7月7日上午九點半開庭。本人就是律師,為什麼我要另請律師,主要是不想出庭,給吳虹飛炒作的機會。但由於需要我本人手機播放當時攝錄的侵權微博的視頻,所以我還是決定出庭陳述事實。2014年7月7日上午九點多,劉律師給我打電話,説開庭時間是九點不是九點半,讓我快點去朝陽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九點十分,我到朝陽法院,法庭又臨時換到封閉的第三法庭,沒有法官帶領根本上不去,所以費了很大勁,我才在九點半多進入法庭。
令我意外的是,現場有很多媒體,長槍短炮,有照相機也有攝像機。吳虹飛缺席,新浪是被告方,他們不希望媒體知道自己成被告,我們也沒有找媒體,那這些媒體怎麼知道消息並獲准進入法院的呢?後來知道,這是法院新聞辦決定併發布的信息,並批准了報道。這次開庭,法院新聞辦居然把我的個人信息(包括我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證號碼)都給了記者。我對於媒體報道並不反對,但對於媒體的侵犯隱私以及歪曲報道是深惡痛絕的。
案件事實其實很簡單。吳虹飛在2013年10月2日凌晨發了一條惡毒辱罵我的微博,內容全是粗口髒話,並且艾特了@吳法天,這樣一個明顯侵權的事實,按照新浪社區規定第19條第四款第一項,應該是直接由站方刪除。可是新浪在接到我舉報後,卻啓動了投票程序,導致該條微博在30小時內至少被轉了三千多次,無數人圍觀,擴大了侵權的後果。新浪對此並沒有否認,只是辯解説他們沒法判斷這個微博是針對我的,所以比較“謹慎”,後來在30個小時內“及時”地刪除了微博。此外,對方律師還説新浪微博不是新浪網的。
我在庭審中明確指出侵權事實的存在,而且該微博的內容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判定是屬於惡毒人身攻擊的侵權內容,所以不適用新浪社區規定第19條第四款第二項的普通程序,而是站方直接判定程序,而且新浪表面上採取普通程序,但三十個小時候後是適用站方直接判定程序刪除的,但侵權後果已經被人為擴大。根據《侵權法》第36條,新浪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至於他們説新浪微博不是新浪網的,卻沒有提供有效證據,只提供了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的一個網站備案截圖,顯示新浪微博是屬於一個微夢創科的小公司。
好在我們起訴的三個被告,除了吳虹飛還有新浪網和微夢創科。侵權事實非常明顯,新浪故意擴大侵害後果的證據也比較充分,只是他們用了一個小公司做防火牆,試圖擋掉針對它的訴訟。如果新浪微博不是新浪網的,那麼新浪微博為什麼都是新浪網的人在管理,為什麼新浪微博之夜都是新浪網的人在操辦,為什麼新浪微博在納斯達克上市都是新浪網高層到場?新浪的法律顧問説新浪微博跟新浪網沒有關係,而且還説艾特一個人罵他,不是針對他,而是提醒他看,那我可以艾特老沉再罵他嗎?別説我人身攻擊哦。
戲劇性的一幕出現在庭審結束等待籤筆錄的時候。一堆媒體記者圍上來要採訪,我都拒絕了。其中某家媒體兩個記者死纏爛打,一直不肯走,而且男記者不停地用相機近距離地對着我的臉拍,女記者則試圖從我們桌子上拿材料。該女記者跟劉律師要證據材料,劉律師説今天給不了,得明天給你,她就用命令的口氣説:“今天必須給我,否則寫不了報道”。劉律師説,我沒有義務給你提供證據材料,請你説話客氣一點。然後女記者開始罵罵咧咧。
我看到她手上有一份我們的起訴書,就問她,從哪裏拿的,怎麼會有我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她説她是從新聞辦拿的,我説那我必須劃去我的身份證號碼才能給你,她就不樂意了。我用筆劃掉了我的身份證號碼,她過來拿起訴書,我的律師劉禕也伸手去拿,兩個人同時用力,起訴書就被撕成了兩半。女記者開始破口大罵,説一些很難聽的話,説“還教授呢,把我的東西都撕了”,我説“請你尊重一下事實好嗎?我只是劃掉我的身份證號碼,是你和劉律師兩人都去拿的時候撕掉的,那時我連起訴書都沒碰到。”法官説了一句公道話:“我看到是你和律師撕掉的,原告那時並沒有拿起訴書。”
男記者在不停地對我進行拍攝,而且是近距離的,鏡頭差不多距離我的臉二十釐米,這是拍特寫的節奏嗎?那也用不着連拍啊。我推開他的鏡頭,説你可以拍攝整個庭審情況,但這麼近距離拍攝本人需要經過我的同意,我有肖像權的。我沒想到他開始撒潑,説我干擾他正常採訪,要報警。我説請報警,謝謝你了。法官又過來説了句公道話:“法院允許你們採訪,是庭審現場,採訪他本人需要經過他本人同意,你們記者應該懂的啊”。
在場的其他媒體記者都對這兩位同行側目,面露不解的神情。沒想到更奇葩的事情在後面。我不讓男記者對着我的臉近距離拍攝,我也不接受他們的採訪後,他在法庭上放了一句狠話:“本來我們是想公正報道的,現在,呵呵……”。劉律師當場反唇相譏:“現在你們又準備歪曲報道了是嗎?”我心裏嘀咕:“為什麼你要説‘又’?”兩位電視台的記者在我身邊,目睹這場對話,不禁對此大搖其頭,跟我説:“這家報社的記者太牛了”。
我對着離去的那家報社的記者大聲説:“尊重事實是記者的職業道德操守,你和劉律師搶起訴書時撕掉的,你卻顛倒黑白賴給我,我還指望你們公正報道嗎?”那句“本來我們是想公正報道的”深深地刺痛了我,我訴新浪,不就是代表網友們求一個媒體的公正平台嗎?你新浪偏失了公正立場,我要討個説法,而該報社作為一家有着巨大影響力的媒體,難道還要在這份不公正上再加一刀?當你們説出“本來我們是想公正報道的”這句話的時候,新聞媒體人的職業道德、客觀的立場、尊重事實的精神,已經死了。
吳法天,2014年7月7日,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