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丫海難”案二審裁定香港電燈集團無責 撤銷4500港元罰款
中新網今日(7月12日)轉香港《文匯報》報道,於2012年10月造成39人死亡87人受傷的“南丫海難”一案有了最新進展:“南丫四號”的船主、李嘉誠旗下的香港電燈集團二審被判上訴勝訴,這樣,一審其被判罰款4500港元也隨之撤銷。

沉船現場
2012年10月1日晚8時23分左右,香港電燈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港燈)的一艘接載員工及家屬出海觀賞煙花的船隻“南丫四號”與一艘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港九)的船相撞,造成39死87傷。香港電燈集團有限公司(港燈集團)是香港兩家主要的電力供應商之一,也是李嘉誠創辦的長江集團的成員之一。
2013年4月30日,香港特區政府公佈了收取113名證人證詞、總長238頁、由獨立調查委員會完成的調查報告。報告中指出:從“南丫四號”船隻的設計、建造和檢驗過程中的各個步驟的描述來看,幾乎每個階段都接二連三有人犯錯,導致“南丫四號”船隻圖則與實際不符,缺少了一道水密門,而海事處人員在事發前十幾年都沒有發現。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報告公佈後會見媒體。他表示,調查報告指出海事處長期以來對本地載客船隻的監管存在嚴重問題。現屆政府定必嚴肅處理和糾正,汲取教訓,並徹底改善和革新,確保海事安全,以恢復公眾信心。
一審判罰款4500港元 港燈不服提出上訴
2013年8月,香港律政司控告港燈時指出,根據驗船證明書和船隻牌照,“南丫四號”最少要有4名船員,而海難當晚港燈的“南丫四號”只有3名船員(包括船長、輪機員和水手),涉嫌違反海事規則。
後經法庭裁定,控罪成立,罰款港燈4500港元。之後港燈不服提出上訴,法庭於2014年7月11日二審宣判,推翻了一審裁決——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船上未提供“足夠船員”,判港燈上訴勝訴,之前控罪撤銷,並且將罰款擱置。港燈表示尊重裁決,並對事故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會落實執行適合用於船隊的建議。
港燈一方則認為船員數量並不是一個“數字遊戲”,並不是船員越多船隻越安全,而是有經驗足夠豐富、能熟練控制船隻的船員即足夠。法官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出,控罪不應只着眼於船員人數、船的設計、特性及狀況等,應考慮3名船員能否確保船隻安全。在“足夠船員”一題上,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船隻船員並不足夠。
法官指控罪與內容不吻合
法官還指出,控方用於檢控的控罪與內容不吻合——控方以548F《商船(本地船隻)(一般)條例》第十一條指控港燈,其中向船隻發出的“通知”為控方所依賴,然而傳票內容卻違反了548D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三十六條,控方把船隻牌照等同向船隻發出的通知。法官指出原審時曾傳召海事職員作供,證供卻提及沒有向船隻發出“通知”,法官認為牌照並不等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