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特首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
據新華網香港今日(7月15日)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15日表示,2017年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梁振英在報告中説,主流意見對此是認同的。

梁振英(資料圖)
梁振英是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中如此表示的。
梁振英在報告中説,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
報告指出,在整體意見上,香港社會普遍殷切期望於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社會大眾普遍認同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基礎上,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社會大眾普遍認同於2017年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施政、經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
新聞背景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3年12月4日發表《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發表聲明宣佈,就上述兩個產生辦法展開為期5個月的公眾諮詢。
諮詢文件指出,自特區成立以來,香港的政治體制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地朝着普選的最終目標發展,社會普遍對按照基本法落實普選的目標,是殷切期待的。嚴格按照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和2007年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依法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以及處理好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工作,是中央、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也是本屆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及重要施政目標。
諮詢期內,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展開諮詢,廣泛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舉辦了超過220場諮詢活動,收到約13萬份意見書。
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必須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7月1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這標誌着香港政制發展“五步曲”邁出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