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無前例 三一重工子公司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獲勝
持續近兩年,歷經波折。有關三一重工旗下子公司狀告奧巴馬一事有了重大進展。美國時間週二(15日),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裁定,此前奧巴馬政府禁止三一重工旗下子公司拉爾斯(Ralls Corp)在美的一宗併購案,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該公司應當被允許質證。三一勝訴美國政府開了一個先例,將允許外國企業正式挑戰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作出的禁令。
在長達47頁的裁決書中,法院命令白宮上交説明為何禁止拉爾斯公司興建風力發電廠的所有非機密文件。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也從微博透露了三一告贏奧巴馬的消息。

向文波在微博中提到,美國東部時間7月15日上午10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由漢得遜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維會金斯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就三一集團在美起訴奧巴馬和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CFIUS)一案作出如下判決:1、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拉爾斯在BC項目中具有受憲法程序保護的財產權;2、奧巴馬下達的禁止拉爾斯公司俄勒岡在BC項目的總統愛令違反程序正義,剝奪了拉爾斯公司在BC項目中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美國政府需要向拉爾斯公司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包括CFIUS/總統做出相關決定所依賴的非保密信息和在瞭解相關信息後回應的機會;3、CFIUS就BC項目針對三一各公司下達的各項命令不因奧巴馬總統令而下達自動規避法院的審查,初審法院應就拉爾斯公司對CFIUS各項命令的挑戰和訴求立案並進行實質審查。

“目前來看應該是個階段性的勝訴,但後續有什麼影響,子公司項目是否重啓我們還在進一步核實。”三一重工品牌公關部長施奕青對媒體表示。
早在2012年9月,拉爾斯控股欲收購位於美國俄勒岡州海軍軍事基地附近的4座風力發電廠項目,但遭奧巴馬政府和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CFIUS)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下令阻止。此後該公司便提出訴訟,指控奧巴馬政府越權。
中資企業勝訴白宮的法律案件前所未有。此案是第一宗挑戰CFIUS的審核流程案例。這宗案件的勝利,意味着美國以存在國家安全風險為由阻礙外資公司收購美國企業或商業項目未來可能存在挑戰。類似這種審查案件中,外資企業尤其中資企業收購美國資產屢屢遇阻的情況可能發生改變。
曾在政府貿易相關訴訟領域從業多年的Mayer Brown合夥人Timothy Keeler評論稱:“我認為這是個相當大的事情。這是史上首次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面臨嚴重的訴訟,也是美國政府歷史上第一次敗訴。”當前,中國聯想集團收購美國IBM公司的低端服務器業務也在接受CFIUS審查,最終結果尚未可知。

三一重工企業官網截圖
案件回顧:
早在2012年,《南方週末》就報道了這起著名的外企狀告美國總統案。
22年來,美國總統首次叫停外資收購案
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發總統令,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中止了三一集團(以下簡稱“三一”)關聯公司Ralls在俄勒岡州Butter Creek風電場的四個風電項目。
據瞭解,這四個風電項目有一處在海軍的限飛空域之內,其餘的距離軍事管制區不足5英里。根據公開資料,美國海軍在此進行低空轟炸和電子戰訓練,以及試驗無人駕駛飛機。
這是自1990年美國前總統布什否決一樁中國收購案以來,22年來美國總統首次直接出面叫停外資收購。
三一集團是中國第一、全球第六大重型機械設備製造商,也是2011年度中國排名前20的風電設備製造商。根據中國風能協會的統計,截至2011年底,三一出口至美國的風機已有12兆瓦。此前,Ralls公司在得克薩斯州已建成了Ralls Wind Farm風場,同時在建Sundown項目。
三一隨即反擊。10月1日,Ralls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遞交訴狀,將奧巴馬總統列為被告。這也讓奧巴馬成為了首位因阻止外資併購被起訴的美國總統。
實際上早在9月12日,三一就已將美國外國在美(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CFIUS”)告上法庭,起訴理由是被告的行為“違法且未經授權”。CFIUS是負責裁定外資收購美國企業是否影響美國國家安全的多部委組成機構。
“兩被告不僅違背了721條款,也違反了美國的行政程序法,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剝奪私有財產’,以及Ralls享有的平等保護的憲法權利。”Ralls案中方首席律師周慶對南方週末記者説道。根據721條款,如總統依據可靠證據判斷有外國人通過交易控制美國企業,並有可能威脅美國家安全的,總統可中斷、禁止這些交易。
不過,作為CFIUS牽頭機構的美國財政部也不甘示弱。“我們認為這一訴訟沒有任何好處,我們打算積極地為該案辯護。”美國財政部新聞發言人Matthew Anderson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

史無前例 三一重工子公司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獲勝
禍起海軍基地
禍端始自俄勒岡州的一處軍事基地。2012年3月,Ralls收購了美國TERNA能源有限公司擁有的四個風電廠,計劃全部使用三一製造的風電機組。
根據Ralls的起訴書,在併購發生前,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就審查了風電場的規劃位置,且在與國防部磋商後通過了規劃,得出了“沒有危害”的結論。
美國禮德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亞太區總監張晉蜀分析説,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和國防部早先的決定恐怕主要關注的是風力發電機是否會影響軍用飛機的飛行安全。
併購完成後,俄勒岡州海軍武器系統訓練場以影響軍事飛行訓練為由,要求其中的一處風場遷址,Ralls照辦。在一封2012年5月17日寫給當地公用事業委員會的信中,美國海軍對Ralls的“配合與體貼表示感激”。
不過,CFIUS一方的律師——美國凱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Farhad Jalinous卻表示,美國海軍在信中説,他們擔心新老位置上的風機都“可能對國家安全產生負面影響”,但是“我們目前沒有更好的選擇”,因為“新位置比老位置的危害要小一些”。
張晉蜀分析説,CFIUS後來的決定顯然更多基於情報安全的考慮,“風力發電機很多本身就是用遠端視頻控制的,所以美國人擔心中國人獲取敏感情報。”
“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條例,拿到國防部等其他政府部門的‘免死牌’,並不意味着可以不理CFIUS的説法。”張晉蜀説。國防部是CFIUS的九個部委成員之一。
升級的審查
擔憂很快演變成了現實。直到收購完成,Ralls都沒有向CFIUS提出審查申請。而CFIUS在啓動審查程序後,對Ralls採取的措施則一再升格,直到最後搬來總統令勒令停建。
2012年6月,CFIUS聯絡了Ralls的代表律師,並邀請其提交一份“自願審查申請”。6月28日,即收購結束後兩個月,Ralls同意自願申報並提交了申請。
CIFUS曾建議Ralls推遲施工直到審查結束,並警告説:“如果繼續施工,CFIUS之後的任何不利決定帶來的任何損失的風險,都將由Ralls承擔。”
根據美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Ralls能讓風電場在當年12月31日之前併網發電的話,就可以從美國政府那裏拿到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的一次性現金返還。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分別作出兩次中間臨時裁決:Ralls公司必須停止修建這些風電場項目,在沒有獲得美國政府許可的情況下,也不能將風電場及建設風場所需設備出售。
而三一及其關聯公司Ralls為此損失慘重,先期投入的數千萬美元能否得到賠償尚無定數,2500萬美元的可再生能源税務優惠不見蹤影,原本可獲得的千萬售電收入,更是無從説起。
“施工停止造成的損失,把Ralls逼上梁山了。”張晉蜀表示。

為什麼是“中國”三一?
在摩根劉易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辦公室負責人Lucas Chang的印象中,雖然CFIUS審查過的案件數以百計,但大部分都能通過,只有不到十分之一會被叫停。
三一認為自己受阻最大的問題可能是“中國屬性”。因為除了中國投資者,被中止的項目周邊建有大量其他國家投資者所有的風場。這些風場有的使用丹麥生產的Vestas風機,有的使用印度資本所有的德國公司生產的Repower風機,但均未受到CFIUS的審查。
更讓Ralls不解的是,CFIUS以危害國家安全為名阻止了中資收購,但始終不曾闡明四個風電場究竟危害了哪項國家安全。
美國凱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Farhad Jalinous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CFIUS的慣常做法是運用法律條文分析外國投資者的背景、國籍。
“如果一個收購交易被禁止,要麼是因為當事人本身有問題,要麼是像這個案件一樣,項目的地理位置在政府看來非常敏感。而CFIUS有責任減輕(對國家安全的)風險。這個案件被交付總統有很大成分因為其中國屬性。”Farhad Jalinous説。
美國財政部在其聲明中急着撇清立場,表明Ralls案只是孤立事件,並無意阻止中國投資者。但在中國律師的眼中,“美國把中國視作最大的戰略競爭對手,所以三一及Ralls的中國屬性是此案的關鍵”。
三一集團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2012年8月,在收到CFIUS的禁止令後,三一集團曾向中國外交部和商務部報告了相關事宜。
在美國目前正處在白熱化的總統大選之時,奧巴馬頒出總統禁令被視作是“毫無風險地白撿一個秀肌肉的機會”。
“歷史上,法庭一直非常尊重總統和行政部門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決定,法院對抗總統並質疑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將十分令人驚訝。”Farhad Jalinous説。
那些淘金路上的吃虧者
訴訟結果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三一和Ralls仍堅持最後一搏。他們的遭遇在中國能源、資源企業海外淘金路上,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在三一折戟美國之前,還有中國西色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西色”)和遠東金源在內華達州的金礦投資,同樣因為接近敏感地點被阻。不過,這兩家公司與Ralls的不同之處在於選擇“知難而退”,避免了被CFIUS否決的尷尬。
最典型的案例是2005年中海油競購優尼科一案。當年美國國內的反對者稱優尼科具備的軍民兩用深海探測技術可用於武器試驗,儘管中海油報價超出雪佛龍約10億美元,最終仍黯然出局。
數個失敗案例中,亦有幸運兒。2010年,鞍鋼參股美國鋼鐵公司的計劃遭代表美國鋼鐵業議員的聯合反對,理由是鞍鋼可能接觸到“美國國防基建所用新鋼鐵的生產技術和信息”。經過反覆協商,鞍鋼最終成功獲得鞍鋼美國鋼鐵發展公司14%的股權。
在血淚斑斑的海外投資史上,觀察者提醒中國企業,要買個安心,只有先向CFIUS申報,並把CFIUS放行作為完成交割的先決條件,以免像Ralls那樣先斬後奏,生米煮成熟飯,再被勒令退出。
摩根劉易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辦公室負責人Lucas Chang始終不認為CFIUS有專門針對中國企業的意圖,他認為在收購過程中,一定要事先跟CFIUS溝通,“以我個人的經驗,CFIUS很樂意跟投資者交流。”
國家氣候中心主任李俊峯則提醒中國新能源企業,在走出去的時候,有三條紅線不能碰:“被認為”涉及軍事和國家安全的、涉及國家自然保護區的、以及當地民眾強烈反感的。
此外得先弄清楚自己是誰,“丹麥人、印度人能做的事,中國人不能做,我們迄今還是美國的假想敵。”對於那些蜂擁在海外投資路上的中國公司,顯然,只有小心,再小心。
(觀察者網綜合新浪財經、中國證券網、南方週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