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機構改革裁撤城管綜合執法局 降格為執法支隊
中國之聲《央廣新聞》今天(7月17日)報道,廣東省委省政府日前批准的《東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中,根據“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城管綜合執法局被撤銷,重回2007年以前“綜合執法局”尚未成立時的格局。
東莞市撤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編制,以“執法支隊”形式併入城市綜合管理局,成為“二級局”。人們一般將城管綜合執法局簡稱為“城管局”,其實,城市綜合管理局才是“正牌”的“城管局”。東莞此次裁併,“綜合執法局”先前負有的環衞、市場監管等職能,將分別移交衞計局、食藥監局等其它部門。

城管換裝(資料圖片)
7年前,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作為廣東省僅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全國試點,包攬市規劃局、城管局、環保局等多個局,近一百項執法權,強勢掛牌成立。成立的初衷是解決執法主體眾多、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多罰”等問題,並且整合行政資源,節約行政成本。
東莞市綜合執法局法規科副科長華玉峯表示,如今廣東省只有東莞的綜合執法局變成一個內設機構,一個支隊。廣州成立了統一的城管委,而珠海不但是城管綜執模式,還合併了大量市場監管的職能。
全國範圍內,目前比較通行的也是城管負責行政綜合執法模式,囊括市容環境衞生、城市規劃管理(亂搭亂建)、道路交通秩序(佔道擺攤)、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等各個方面,總抓城市管理的綜合行政執法。

東莞城管執法(資料圖片)
專家認為,分散執法和綜合執法各有優劣。審批、處罰相分離會導致管理過程中出現推諉、扯皮等諸多問題,應該適當集中,尤其是像城市規劃、市容、環境等部門,應當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則,集中審批、認定違法事實,然後由綜合執法部門或城管局進行集中高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