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德文:冤案是怎樣煉成的?
近日,山東東平性侵案持續發酵。7月14日,山東警方稱發現新證據,公安機關以劉某、黃某峯涉嫌強姦罪,對其依法刑事拘留。此前,警方曾稱不能認定黃某峯等其餘三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東平性侵案觸動了大眾的神經。因為這個案件具備了所有“疑案”的元素:受害者是青少年、弱勢羣體,而犯罪嫌疑人則是當地流氓地痞,家庭條件還不錯,這很符合人們對“為富不仁”的想象;中間又有消息傳出,這個案件中有人“打招呼”,更激起了人們對權力干預司法的想象;而媒體的介入,涉嫌干預司法。更重要的是,證據的模糊性,使事情的真相難以大白天下。
如何認識這類“疑案”?有兩個角度:或者將之看做“冤案”,或者將之看做“奇案”。

東平性侵案的事發賓館。
冤案因具有強烈的針砭時弊的內涵,是中國社會的傳統議題。同時,冤案往往也是奇案。因此,這些案例很容易成為文藝作品的素材,並讓冤案廣為人知,比如《竇娥冤》、《楊乃武與小白菜》。
世人往往只在意冤案的政治內涵,卻不重視其“奇案”的特徵,不去理會製造冤案的特定的、或許與時弊不太相關的行政環境,以至於對冤案的批評有失偏頗。
蘇力曾經對《竇娥冤》做過一個有趣的分析,最後發現,《竇娥冤》中的竇娥,在當時的刑偵技術下,她並不冤,因為縣官並沒有徇私枉法,所有的證據確實對她不利。在這個意義上,通過《竇娥冤》來證明當時的政治黑暗,“證據”或許並不充足。同樣,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最後之所以可以讓楊乃武沉冤昭雪,恰恰表明當時的司法制度或許是較為完備的,基於這個案件中的諸多細節,把它當做單純的“奇案”(而非冤案)或許更合適。
歷史驚人地相似。就在2013年上半年,隨着浙江高院張氏叔侄強姦案,河北聶樹斌、王書金案的(重新)開審,再加上前些年的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冤案重新進入了當代社會議題。對公平公正和正義的政治訴求,隨着媒體和大眾對冤案的不斷書寫而得以彰顯,傳統的冤案基因被重新激活了。所不同的是,《竇娥冤》、《楊乃武與小白菜》是文學家、藝術家事後加工的結果,受眾與其説是在消費這些案件,還不如説是在消費這些藝術作品。
而在進入自媒體時代的今天,人們不僅僅是在接受關於冤案的意識形態教化,在消費奇案帶來的娛樂探險,更是在直接影響案件和司法制度,以至於司法必須回應社會訴求,倡導能動司法。
某種意義上,在這個時代,真正的“司法獨立”已經漸行漸遠,因為司法即便可以做到抵禦來自行政等方面的干預,也難以擺脱大眾的干擾。在司法越來越捲入社會問題漩渦的情況下,強調司法自身的規律變得尤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回應社會訴求。因而,對“奇案”發生的實證分析,也許遠比對“冤案”的批判來得重要。
憑心而論,我們現在不是冤案頻發的時代,大部分冤案都是奇案,也就是説,“冤案”的發生有許多偶然因素介入其中,通過一些必然的機制(如特定時期的刑事政策)發生作用。
比如張氏叔侄強姦案和聶樹斌案,都發生在1996年1997年《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修訂之前,“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所暗含的有罪推定仍是公安機關辦案的潛在原則,再加上改革開放後“嚴打”確立的從重從快原則,刑事程序簡化、辦案手段的多樣化具有法理依據,這必然導致重實質、輕程序的刑事政策。這種刑事政策具有很強的合理性,是回應受害者家屬訴求、回應社會大眾要求安全感的結果,它本身是能動司法的表現。同時,它也符合效率需求,符合亂世用重典的規律。
聶樹斌案至今還是一個懸案、奇案,夠不上是“冤案”。先撇開王書金案的因素,聶樹斌案的辦案過程完全符合當時的刑事政策,且確定聶樹斌為犯罪嫌疑人也完全反映了當時的刑偵技術。
首先,辦案人員在踏踏實實地踐行司法工作的羣眾路線,“依靠羣眾”發現線索,最終確定有調戲婦女惡習的當地小青年聶樹斌為犯罪嫌疑人,因為他有作案動機、也有作案條件。
其次,口供作為證據之王,辦案人員千方百計獲取了聶樹斌的口供,且在理論上,這個口供是聶的自由意志,因為假如説是刑訊逼供的結果,聶樹斌有很多機會澄清、甚至翻供,但他沒這麼做。
再者,也是最為根本的是,儘快找到聶樹斌這個兇手,或許對受害者家庭、對當地民眾是一個回應。某種意義上,這個案件的處理幾乎沒有多大的瑕疵,一切都很符合邏輯,聶樹斌被順其自然地判了死刑。
但這個案件奇就奇在,十年之後,另一個犯有多起強姦殺人罪的人王書金浮現出來,一口咬定聶樹斌案中的那個受害者是他殺的,更為離奇的是,他的辯護律師也積極為他的罪行“辯護”。這在中國法制史上是史無前例的,一個犯罪分子竟然大包大攬一個殺人案,非常不符合“邏輯”。要命的是,這個案件已經沒有現場,聶樹斌也被執行了死刑,死無對證。僅從保留的卷宗來看,王書金的供述有很多破綻,可問題是,這些破綻可以輕易地用記憶模糊造成的誤差進行合理解釋,這讓法院陷入兩難。
表面上看,這個困境是由意外造成的,可這也是刑事政策變遷的結果。因為“疑罪從無”現在已成為新的辦案准則,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規定,非法獲得(如刑訊逼供)的證據不能當做呈堂證供。既然王書金供述是作案人,聶樹斌就有可能是被冤枉的。河北的地方法院所能做的是,既然案件已經為大眾所知,那就儘量將相關證據公開,至於如何採納證據,倒是其次了。或許,聶樹斌、王書金案永遠是個奇案,而不是冤案。
聶樹斌、王書金案表明,奇案是一個客觀存在。特定時期的刑事政策以及刑偵技術,決定了不符“邏輯”的懸案的發生。同樣,一切看似符合“邏輯”的案件,可能會是冤案,因為案情分析都只是一般原理的演繹,而例外總是存在的。張氏叔侄強姦案是一個冤案,從當時的案件處理情況來説,卻很難説公安機關不講邏輯,恰恰相反,是因為他們太講邏輯了,終於製造了冤案。
王冬是從張氏叔侄的車上下來後受害的,王冬接的最後一個電話也是張輝打來的;王冬受害於水溝,因水流沖刷,現場並沒有發現其他證據,無法指向其他人。這樣,公安機關很自然地根據僅有的線索判定張氏叔侄為嫌疑人。很顯然,客觀的證據幾乎無法破案,唯一的希望是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假如遵循程序正義,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張氏叔侄的冤案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下的審訊,嫌疑人的權利受到侵犯;一旦刑訊逼供仍無法獲取口供,“特情”就發揮了作用,張氏叔侄終於在嚴厲的刑事政策下崩潰了。
幾乎可以判定,張氏叔侄冤案的產生,並非若干公安人員有意陷害,而是辦案人員在受到極大的行政壓力的情況下,匆忙結案所致。不過,法院的判決或許客觀表明司法系統對此案的態度:把張輝的一審死刑改判死緩,算是留了張輝一命,也為他們平冤昭雪提供了可能。可以説,法院“疑罪從輕”的審判原則,構成了“有罪推定”的必要補充。
冤案的發生與特定時期的刑事政策密切相關,但不能就此認定這是政治黑暗的表現。刑事政策與其説是一個政治問題,還不如説是行政和技術問題。“有罪推定”與“從重從快”的刑事政策,與“疑罪從無”的刑事政策並無實質差別,他們都是回應社會關於公平正義訴求的結果。只不過,“有罪推定”是以維護受害者利益為中心的刑事政策,其政策目標是為受害人家屬一個交代;而“疑罪從無”是以保護犯罪嫌疑人利益為中心的刑事政策,其政策目標是盡最大可能減少冤案。
在個人權利意識並不彰顯的古代社會和新中國初期,人們需要的是安全感以及樸素的正義觀,“有罪推定”符合社會訴求。一旦社會治安形勢嚴峻,而國家暴力機關力量又有限時,破案率就變得尤為重要,“從重從快”的“嚴打”政策應運而生,加強公安機關內部的行政考核以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合理性。但是,在個人權利意識彰顯的今天,這種刑事政策顯得不合時宜,人們普遍擔心自己的權利受到暴力機關的侵犯,“疑罪從無”的原則適應了這一新的社會訴求。
事實上,兩種刑事政策從來不是對立的。在一個強調實質正義的刑事政策中,程序同樣重要,張氏叔侄強姦案中的刑訊逼供、利用“特情”誘供等非法取證手段,同樣是非法的。“疑罪從輕”的判案原則,也在最低限度上保證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強調程序正義的刑事政策,其最終目標仍是要實現實質正義。在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前提下,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只能不斷提高公安部門的工作效率,因此,各地公安機關普遍進行打防控考核和綜合考評,對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等排名通報,公安部於2004年提出的“命案必破”也成為一項新的刑事政策目標。
本質上,冤案和奇案是行政矛盾的必然產物,任何一個刑事政策都不可能將所有可能性窮盡,行政能力永遠要小於行政需求。一個好的刑事政策,是“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統一,既要滿足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訴求,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可在實際操作中,這兩個政策目標很難統一。如果不盡快破案(尤其是命案),對受害者及其家屬幾乎是一個無法承受的折磨,同樣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朱令案(清華鉈中毒案),因為已成為懸案,朱令一家備受折磨。但是,假使從速破案,將犯罪嫌疑最大的朱令的同學抓起來,很可能製造另一起冤案。
“命案必破”是一個態度,其本意只是要求、鼓勵公安機關動員最大行政能力,盡最大可能破案。但是,如果將此政策目標當成現實,成為具體部門的行政目標,則會出大問題。只要存在行政激勵,就難以保證相關行政人員不會為了個人、部門利益急功近利,犧牲公平性。
張氏叔侄案的預審大隊長是“神探”聶海芬,2006年,杭州警方對外宣傳稱,聶海芬從警20餘年,一直戰鬥在預審辦案第一線,因工作表現出色,多次立功受獎。“近五年來牽頭主辦的重特大案件達350餘起,準確率達到100%……各項辦案指標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經她審核把關的重特大惡性案件,移送起訴後無一起冤假錯案”。聶海芬要承擔張氏叔侄案預審把關不嚴的責任,只是,可以合理想見的是,聶當時的行為是很自然的行政行為,因為她不相信或不縱容部下,就無法在行政考核中佔據一個好位置,她後來的榮譽也無從談起。況且,張氏叔侄強姦案案發當時,還是“有罪推定”的時代。
應該承認刑事政策內含的行政困境。既然沒辦法做到十全十美,就應該給必然發生的冤案、奇案存在的空間。當前的刑事政策已經在回應社會訴求,但在社會訴求較為多元的今天,輿論尤其應該審慎對待冤案。某種意義上,只要是證據不足、難以判斷的奇案,就必然會有部分羣體感覺冤屈。
問題是,是否因為有人覺得冤屈,就判斷是冤案?張氏叔侄強姦案、聶樹斌案,都存在家屬上訪要求法院回應其訴求的現象,如果説張氏叔侄強姦案已被證明是冤案,家屬訴求應該給予理解的話,那麼,聶樹斌只是個“奇案”,並很可能永遠定性為“懸案”,家屬的訴求很難回應。輿論如果在法院沒有審判的情況下,就將廣泛存在的“奇案”定性為“冤案”,就如多年來將聶樹斌案稱作冤案,無疑是對司法的一種變相干預。
任何行政制度都存在徇私舞弊的狀況,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腐敗需要制度完善,包括輿論監督加以解決。然而,任何完善的司法制度,都不得不面對“奇案”的出現,都有可能在客觀上製造“冤案”。這時,將“冤案”還原成“奇案”,理性看待當事人的冤屈,或許比一味批評司法制度,縱容司法干預現象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