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談“彭宇案”等案件:審案要排除社會輿論壓力
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發佈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四起典型案例,指出法院審案要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從幾年前的“彭宇案”到這次最高法發佈的許雲鶴案、吳俊東案,這些案件在審理期間乃至判決作出後,社會輿論都給予了較大的關注,由於一些媒體的負面評價,案件的審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並沒有得到輿論的理解和支持。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最高法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分析:
李明義:這些案件要麼認定事實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監控錄像等直接證據,需要結合全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推理,像這次公佈的天津的許雲鶴案;要麼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輛機動車共同造成同一侵權損害後果的情況下,各個機動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這種責任基礎是什麼?法院判斷產生難度。
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浙江金華吳俊東案等,被告均宣稱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誣陷,引起了社會輿論的關注。對此,李明義強調:
李明義: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最高法認為,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要在法定情形下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查清事實;對現有證據綜合判斷,通過證據評價,形成內心確信,得出在證據基礎上的事實判斷。
李明義:無論如何,都要結合既有證據來考慮日常生活經驗,不宜先入為主。在裁判過程中要注意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結合起來,要鼓勵、引導、發揚社會主義道德,要弘揚公序良俗。因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僅有定紛止爭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導的作用。
如果法官對於案件事實仍然無法形成內心確信、案件事實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就應當依據證明責任規則作出判決。

彭宇案當事人彭宇
回顧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時,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急忙跑向後面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當她經過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26歲的小夥子彭宇正從這輛車的後門第一個下車,雙方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於轉車的彭宇先向車尾看了一下,再回頭時發現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她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經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費用需數萬元。此時,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先後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當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辯時,沒有説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進行法庭質證時,彭宇在答辯中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於什麼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請調取的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並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個老太扶起後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用短信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於當日向鼓樓區法院提出准許新聞記者採訪庭審的申請。
7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由於事發當日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將對彭宇的詢問筆錄不慎丟失,在法庭上,該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此謄寫的材料,其中主要內容是彭宇陳述2人相撞時的情況。雖然該照片顯示的內容已經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但由於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9月3日,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二是由被告申請的證人,並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詢問和第一次庭審時,並沒有表示自己是見義勇為,也沒有否認相撞的事實,只不過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一審判決同時認為,雖然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但由於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也無法準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因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於當年10月初進行調查,並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對於調解結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誤讀原因
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説,為什麼一起經法院審結、當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公眾輿論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並被斥之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靶?追蹤“彭宇案”的演化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確認相撞,由彭宇分擔一定的損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點上,警方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使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對原、被告相撞事實的認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其判決結果因此受到輿論質疑。
從南京中院在一審判決後查找到的當事雙方報警記錄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發當日分別向警方陳述事實時,均表示與對方發生了碰撞。在隨後城中派出所的調查詢問筆錄中,雙方更詳細地説明了各自在碰撞時的行態、動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證。一審法庭調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間的目擊證人時,警方在事發第一時間的詢問筆錄就是一個重要證據。但這份筆錄被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該所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正因為此,彭宇在以後的庭審中一直堅持“無碰撞”答辯。旁聽公開審理的一些媒體也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一邊倒傾向。
其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譁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從一審判決看,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這些不恰當的分析推論,迅速被一些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的普遍質疑與批評。由此不斷升温的報道將對此案的事實判斷上升為價值判斷,在道德追問中忽略了對事實真相的探究。
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中,儘管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是對的,但公眾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卻是此案“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產生的負面效應是頻頻見之於報端、廣播、熒屏等傳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評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雙方對此均表示滿意。但依據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經數年發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據瞭解,“彭宇案”在一審期間,由於媒體的高度關注和連續報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當事人均不堪其擾。徐壽蘭老人因摔傷行動不便,在家養病的她不斷接到陌生人的謾罵攻擊電話,指責她“誣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門口的記者,一次次強行將話筒遞進來要求採訪。彭宇面對一撥又一撥的記者和來自各方的詰問,也深感煩惱。因而雙方在南京中院二審組織的庭前調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體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對此,雖有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允許當事人不公開民事調解協議的內容,但對及時公佈、解析已被誤讀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缺憾。
鑑於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關注,在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前,南京政法部門事先徵求了有關當事人及親屬的意見,他們同意公開此案的相關情況,但同時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擾他們正常的生活。
觀察者網綜合最高法網站、《瞭望東方週刊》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