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十條新規約束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號需實名制
今天(7日)下午,國家網信辦出台《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十條規定對即時通信工具進行了約束,主要措施包括公眾號必須實名制,只有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這意味着個人公共號未經批准不得發時政新聞。
而就在昨天,騰訊方面透露作為“即時通信工具”之一的微信,上半年已封停百餘公眾賬號。儘管相關新聞中將其描述為“工信部今年5月底將嚴打利用微信傳播暴恐信息之後,新一輪清理謠言等有害信息的行動”,但時間上的巧合卻耐人尋味。早前,業界就曾將微信朋友圈中偽科學、謠言橫行及誘導分享行為描述成“已經發展到了‘不能忍’的地步”。

網信辦新規出台當天,微信封停百餘公眾號。
新規劃定發佈、轉載時政新聞門檻
今天發佈的《規定》中,着重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的資質進行了劃定。
其中,第四條提到,“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六條中又進一步要求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同時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規定》第七條則詳細規定了公眾賬號發佈、轉載新聞的資質門檻。規定“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騰訊上半年凍結365萬個惡意賬號
上述規定出台前一天,騰訊發佈消息稱,僅今年上半年,其安全中心舉報平台就收到約6000萬條舉報消息,有超過3500萬用户主動向騰訊舉報惡意賬號,經審核有365萬個惡意賬號被凍結。
據介紹,微信誕生至今已超過三年,逐步形成了一套針對有害信息的完整打擊體系,包括“用户舉報、快速核實以及主動打擊”等三大機制。用户舉報是發現問題的重要來源。在所有的公眾賬號文章末尾,微信都開設了“舉報”通道,用户隨時可以對自己發現的謠言文章進行舉報。微信團隊有一支專業的運營團隊對用户的舉報進行核實,對舉報屬實的信息進行有效快速的響應,只要舉報得當,7天之內都會得到相應的處理。
微信刪文近千篇 封停百餘公眾號
此外,騰訊通過“雷霆行動”對不良信息以及網絡黑色產業鏈進行專項清理。同時,配合國家“掃黃打非·淨網2014”專項行動,微信還在騰訊網建立“掃黃打非·淨網2014”專題頁面,並同時開展了全方位的“打黃”行動,投入超過200人的專業隊伍在微信中完善投訴渠道、設立用户舉報平台。微信用户可以通過微信的投訴功能,或者隨時通過值班電話、在線郵箱舉報不良信息,此類信息一經核實,微信將予以“快、狠、準”的打擊。
據最新官方數據顯示,微信公眾平台已對涉及傳播謠言的近千篇文章、百餘個公眾號進行了刪除和封停。刪除文章近千篇,封停公眾賬號百餘個。
而騰訊雷霆行動自啓動以來,也累計封停假貨公眾賬號3萬個;每日封停欺詐廣告1000萬條;QQ和微信針對有風險網站鏈接每天給用户提供29萬次提示;上半年配合各地警方打掉網絡黑色產業鏈團伙10餘個,抓獲約80名嫌疑人,涉案金額接近2500萬元人民幣。
翻頁為規定全文。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佈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户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佈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註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第八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