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佈對嫣然基金審計結論:不存在財務問題 周筱贇回應
據中新網今日(8月12日)報道,今日,民政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對嫣然基金的調查結果:不存在財務問題。
早在今年1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經調查已做出聲明“未發現李亞鵬以公益之名斂財問題”。而網絡爆料人周筱贇(微博ID:落魄書生周筱贇)不斷對調查結果包括調查機構進行質疑,也不斷催化了整個慈善業,乃至社會的誠信危機。今天16時21分,周筱贇發表博文回應民政部,做出五點聲明:1、民政部確有進步,舉報沒有石沉大海;2、民政部所説核查,是紅會的審計報告。而紅會是嫣然天使基金的主管單位,調查不能服眾;3、民政部未公佈審計報告全文,只公佈了審計結果;4、嫣然基金大量不入賬捐款不在審計報告中;5、民政部門有公開公益信息的義務。

嫣然基金創始人之一李亞鵬(資料圖)
此次來自更高級別的民政部的調查結果出爐,對於嫣然天使兒童醫院來説,應該是期待已久的結果。有關嫣然天使兒童醫院的負責人激動的表示“半年以來我們一直積極的配合政府主管部門的審計和調查工作,但同時這也消耗了我們大量的人力、物力。我們現在只想認真的工作,把失去的時間追回來,一心一意的把醫院做好,這本該是一個充滿愛的地方。”
醫院的捐贈人錢先生(不願透露全名)説:“我只是力所能及的捐贈了財物,但我更尊重的就是這些身體力行的實踐者們。只要嫣然不停下腳步,我對他們的信任和支持就不會停止。”
李亞鵬在接受電話採訪時説:“現在,我們正帶醫療隊再一次奔赴西藏阿里地區,這裏,有40個孩子正在等待着我們的手術。記得2009年,我第一次帶隊來阿里的時候,有人問我:‘為什麼要去阿里’。我説:‘不為什麼,因為阿里就在那兒,那是我生命旅程中的必經之地。‘今天,這個回答依然沒有改變。”
附:周筱贇8月12日回應民政部全文。
今天(2014年8月12日),民政部通過媒體發佈消息,全文如下:
【民政部回應周筱贇舉報嫣然基金】對舉報提出“善款下落不明,涉嫌鉅額利益輸送”,民政部稱,經核查,嫣然基金2006-2013年為患兒支出手術費約4002萬元,救助患兒9616例;用於嫣然天使兒童醫院資金約5322萬元。至去年底,用於醫院建設資金為定向籌款定向使用,未發現所舉報問題。
對此,周筱贇做如下回應:
一,民政部確有進步
首先應該表揚民政部,還是有進步的。這比此前很多人向政府機構投訴、舉報後石沉大海,已經進步多了。但是早在今年4月,李亞鵬就已經高調宣佈紅會對嫣然的審計結果非常清白,而我至今沒有得到民政部的書面調查報告和結論。
二,紅會的審計報告如何服眾
民政部所説核查,是紅會的審計報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是嫣然天使基金的主管單位,此前公佈的財務報表表明,主管單位提取了嫣然天使基金540萬管理費。這是老子調查兒子,這樣的調查結果如何讓公眾信服呢?
三,民政部説好的全部公開呢?
民政部這次只公開了審計結論,卻不公開審計報告全文和財務報表三表一附註。這些本來就是法定應該公開的內容,民政部為什麼不公開呢?今年2月,民政部部長和民政部慈善司司長都公開表態“嫣然必須全部公開”,可是,説好的“全部公開”呢?
民政部只公開審計結論,不公開審計報告全文,明顯就是怕公開出來被網友研究嘛。可是,“真金不怕火煉”,怕什麼呢?更何況當時説好“全部公開”。政府部門怎麼能如此出爾反爾呢?
嫣然天使基金至今拒絕公開全部財務數據,李亞鵬的理由是“沒有更多公開義務”,法律沒有要求我們公開,而用5000多萬善款建立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拒絕公開驗資報告,理由是“個人隱私”。
四,嫣然大量不入賬捐款不在審計報告中
審計報告只能審計賬內資金,對於沒有入賬的資金,當然不可能在現在的審計報告中。今年2月,我用紅十字基金會官網所公開的2006-2012年嫣然全部捐贈清單(共計3200多頁、17萬多條數據)核對發現,劉嘉玲、陳家瑛、伊能靜等明星和機構近5500萬捐贈下落不明,只有兩種可能性,要麼李亞鵬侵吞,要麼明星詐捐。
同時,李亞鵬本人宣稱捐款100萬發起嫣然基金也是謊言。捐贈清單顯示,李亞鵬沒有為發起嫣然捐過一分錢。此後嫣然回應成為這100萬沒有入賬,是因為“經驗不足”。這100萬到底怎麼花掉的呢?這些錢都沒入賬,怎麼審計?
五,民政部門有公開公益信息的義務
民政部稱,嫣然基金才是上述信息的“信息公佈義務人”,而不是民政部,所以周筱贇不應該找民政部公開,應該去找嫣然公開。這完全是法盲言論。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即:不僅行政機關製作的是政府信息,而且,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獲取的信息,也同樣是政府信息。
而嫣然天使基金屬於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下設項目,民政部是紅基會的登記管理機關。上述公益信息,是民政部應當進行的履職行為。所以上述信息就是民政部在對公益組織履行管理職責時的履職過程中獲取的政府信息。
根據民政部《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佈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嫣然天使基金和嫣然醫院的實際控制人均為李亞鵬,兩者間的關聯交易詳情至今沒有公開。這些信息公益組織本來就應該提交民政部門,一旦提交民政部門,就屬於民政部門的政府信息了。民政部門就成了“信息公佈義務人”。
法律依據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7條:“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即我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由保存該信息的民政部負責公開。如果民政部沒有獲得這些信息,就應該督促公益機構儘快提交。
周筱贇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