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基層幹部來信:孕婦事件的地方邏輯-肖湘平
【按:本文作者是土生土長的湘潭人,曾在湘潭政府工作多年,現已調離當地。從鄉幹部到縣幹部,作者對基層事多有了解。作為觀察者網熱心讀者,不僅長期關注基層治理,也關注最新政治思潮,今投書觀察者網發表意見,與網上各類媒體批評與技術分析相比,自有特色。】
湘潭縣婦幼保健院最近火了一把。事件最終收尾於羊水栓塞知識的普及和大家對媒體誇張報道的指責。作為曾經在湘潭政府長期工作的一名基層公務員,我想在喧囂過後談談自己的想法。
事情發展至此,第一個在微博上發佈產婦死亡新聞的某記者當然“功不可沒”。因為那篇微博成功地將這家醫院塑造成了草菅人命、管理混亂的醫院,成功地把道德批判的矛頭對準了醫療機構、把患者死亡的責任引向了醫務人員。但這位記者有什麼好指責的嗎?很多媒體及記者所做的事情就是為了吸引眼球、博取關注,期望他們去擔當道義、秉持公理無異於與虎謀皮,他不幹了別人還會去幹,今天干了明天還會接着幹,不信咱們走着瞧。我看不出在這個階段發表如此帶有明顯傾向性的報道,對事情的處理有任何實質性幫助,也看不出這個階段該事件的新聞價值。這種報道所呈現的內容、所採用的方式及其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只能是激化醫患矛盾、攻擊醫療體制。
產婦死亡,這事不論發生在哪個家庭都是一個悲劇,死者及家屬都值得人們同情。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不管是因為疾病、意外還是事故,患者家屬都傾向於認定是醫療事故導致的。這很好理解,我家把一個大活人送進來,結果人沒了。他們的想法和理由就是這麼簡單和樸素。患者情緒言行過激,也應該算在正常範圍之內。湘潭縣是一個百萬人口的大縣,每年患者因各種原因在醫療機構死亡並因此而引發的比較激烈的醫患衝突總有那麼一兩起。在這些衝突當中,患者家屬在醫院設靈堂、擺花圈、打砸醫院設施、圍攻醫護人員,雖然違法甚至涉嫌犯罪,但卻幾乎成了“規定動作”和“保留節目”,少見才多怪,見慣便不怪,也用不着看視頻去證明了。反正最後這種種行為大都會由於事出有因、法不責眾、時過境遷,而逃過法律的制裁,不了了之。

在發生醫患衝突時,患者家屬在醫院拉橫幅擺花圈已成“規定動作”
據有關資料,2013年湘潭縣及縣婦幼孕產婦死亡率均為零(這一數據有偶然性,更為通行的做法是以五年為期進行統計分析),同期全國為十萬分之二十三點二,目前發達國家約為十萬分之十四。湘潭縣婦幼保健院既是一家二級甲等醫院,也承擔着全縣婦幼保健管理的公共衞生職能,該院曾被評為“市控制孕產婦死亡率先進單位”。我想,此次事件中患者及其家屬應該是基於某種信任才選擇這家醫院。也可能正是因為該地區孕產婦死亡率極低才導致患者家屬很難接受患者死亡的事實。十幾年前我的孩子出生在這次悲劇發生地,只不過那時這裏還是縣人民醫院的分院,縣婦幼於2002年搬遷至此。
一旦醫患衝突產生,患者家屬身邊總是圍着一幫親戚朋友,一方面是患者家屬尚處於悲痛之中,需要有人拿主意,想辦法,另一方面則是人來得多了,可以在醫院形成一種聲勢,對院方造成一種壓力。而人羣聚集、羣情激憤,矛盾就一觸即發,這又給當地政府的維護穩定帶來極大的難度。
地方政府在處置突發性羣體事件時,必須重在疏導,只能慎用警力。處置好了,事態得到平息,糾紛得到解決,是自身的職責所在,是應該做的;處置失當,發生警民衝突,導致事態惡化,那就面臨問責追究,吃不了兜着走。因此“人民內部矛盾用人民幣解決”“擺平就是水平”等説法才會大行其道。不管鬧得多兇,只要還是在醫院之內;不論賠多賠少,最後都是由醫院拿錢,這就表明事情就還處於可控狀態。發生了醫療糾紛,一般情況下都基本不會去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不會去人民法院起訴,基本上都是大事化小,一賠了之。因此在這次事件中,出現在現場的三名警察以及隨後趕到的醫療糾紛調處中心的工作人員,他們能做的就是盡力防止發生流血衝突,等待患者家屬情緒平復。
衝突發生後,醫院日常的醫療診治活動怎麼辦?同時在醫院就診的其他患者的利益誰來保證?除了事發醫院及其醫護人員,沒有誰會關心。如此説來,最滿腹心酸的就是醫院和醫護人員了。死亡患者家屬的眼中,他們失去了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的光環;在媒體口中,他們被描述為醫術拙劣、喪失人性,彷彿他們手中的手術刀已變成了屠刀;最有可能為他們撐腰,給他們支持的政府轉而要求他們顧全大局、委屈求全;他們自己的辯護只是我們已盡全力救治,他們抱怨自己成了遭蛇反咬的農夫。
患者死亡後,當事人及相關方的當務之急應該是安撫家屬和處理善後。鑑於在這種情況下醫患雙方極易演變為對立面,因此通過地方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基層組織出面,居中進行協調就顯得極為必要。
手術室的醫生和護士全體失蹤?已完成救治,已宣佈死亡,傻瓜才留在那裏等着捱揍。通過村支書通知患者家屬?最明智的做法!在過去,村幹部瞭解患者家屬的情況,具備做羣眾工作的經驗,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是雙方之間合適的溝通者。在今天是否還能如此,我不得而知。
要追問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和《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都成了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嗎?這兩個法律性的文件關於醫療糾紛處理的程序規定和責任劃分非常明確,也看不出在實踐中有多大的操作成本以致難以執行。對於妥善處理醫療糾紛,防止醫鬧事件的普遍發生和反覆上演,政府部門需要的是擔當精神,需要有人站出來擔當起依法處置的責任;需要的是底線思維,全社會都有責任堅守住依法辦事這條底線。在一個處處以批評別人為“正義法則”的時代,全社會是否還能上下齊心多方努力,共同創造一個讓地方政府主事者能夠不計得失、免於進退失據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