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以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批捕
2014年8月13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的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案。經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於8月20日以涉嫌開設賭場罪依法對郭美美批准逮捕,由公安機關對此案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警方查明,郭美美嗜賭成性,先後60餘次往返澳門、香港及周邊國家賭博。2012年底,郭美美在澳門賭場認識了一名職業德州撲克賭徒康某某(中文譯名,外籍),很快發展為情人關係並在北京同居。
2013年2月,郭美美與康某某策劃在北京開設賭場,由其生活助理呂某某出面,在朝陽區北京公館西塔樓以月租1.9萬元的價格租下一套房屋用於設賭。隨後,郭美美及康某某購置了賭桌、籌碼、POS機。
此後,郭美美每次都是自己聘請專業發牌手,找專人負責賭資結算,並打電話或發微信邀請“朋友”上門賭博,她本人抽取3%至5%的返點作為“水錢”。
警方初步核實,郭美美開設賭局的每場賭資金額都在百萬元以上,她個人通過“抽水”非法牟利數十萬元。
法律小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提請批准逮捕的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