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當地基層法官看念斌案:疑罪從無不等於冤案,正義遠未實現-程平
我想,同事們也許和我一樣,昨天對他們來講是內心極為艱難的一天。
22日早上九點半,在家複習司法考試的同事把福建高院對念斌案的判決截圖發給我,她説“感覺不愛了”、“崩潰”、“感覺遭到了褻瀆”。
念斌投毒案,這場持續了八年之久的複雜刑案總算有了司法定論。

福建省高院的一紙判決,終於給持續八年的念斌案畫上了句號。
但凡和我一樣,在平潭工作過的人對該案的判決都多少持保留態度。
平潭,中國東海上的一座小島,因為兩岸政策等各方面原因,多年來經濟落後,交通不便。2009年我開始在島上工作,每次進出島都要等坐輪渡。2010年底,平潭第一座與大陸相連的橋——海峽大橋才正式開通。
由於自己從事司法工作,沒多久我便知道了“念斌投毒案”和新浪微博用户@我是念斌的姐姐,也知道了該案在法院內外的“熱度”。
如今,在判決之外,念斌究竟有沒有投毒,大概只有天知地知和兇手的良知知;而在微博上,則掀起了陣陣狂歡,似乎這是人權的勝利,正義的勝利。
但恐怕絕大多數網民甚至媒體人都不知道什麼叫“疑罪從無”。
對於公共事件的評論,特別是法律領域的評論,一些媒體的用詞還需要更加規範嚴謹才行。一些媒體人也需要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把基本的法律邏輯和法律概念弄清楚。比如,“疑罪從無”和“冤案”本身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判定的無罪案件並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的“冤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出的無罪判決,和依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而作出的判決完全是兩碼事。念斌案無罪判決的基礎是證據不足、證據存疑,歸根結底是因為公安機關在前期偵查過程中,偵查措施不到位,偵查技術不到位。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趙作海案、佘祥林案(“被害人”活着回來了)和念斌案有着本質的區別。
但是,這樣的無罪判決並不意味着該案就一定是冤案。“疑罪從無”只是法律上的無罪、證據上的無罪,而事實真相如何,我們不得而知。
“疑罪從無”的判決並不意味着正義的勝利。因“疑罪從無”而作出的無罪判決,實現的只是程序上的正義,離實體正義還有一定的距離。至少真兇未到案伏法之前,被害人的創傷並未撫平,對丁雲蝦一家而言,正義還遠未實現。如果哪一天找到真正的投毒者,並讓他接受法律的審判,這才是正義的勝利。
當然,法院最終判決念斌無罪釋放,這充分彰顯了福建高院對法律制度的堅守,對人權的保護。判決無疑是中國法制史關於疑罪從無理念貫徹中濃墨重彩的一筆,推動着法治的進步,這種勇氣值得讚揚,這種進步令人高興,但判決本身仍然有許多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念斌案判決的三個關鍵詞是無罪、不負民事賠償、國家賠償。這其中暴露出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缺陷。民事訴訟應當遵循“優勢證據”原則,即誰的證據更有利誰勝訴。而在我國“先刑後民”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下,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也依賴於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即有賴於刑事判決證據規則的“排除合理懷疑”,無形中提高了民事賠償訴訟的證據標準,使其更加嚴格。因此,隨着無罪判決的產生,民事賠償訴權也隨之消失。
跳出念斌案的討論,回頭我們再來看看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其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讓無罪之人免受司法追訴之虞,不讓普通公民陷入冗長繁瑣的刑事訴訟,是一般刑事犯罪對公民權利的侵害較之於國家司法機器對無辜者的侵害,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結果。但如果讓有罪之人都能夠利用證據規則脱罪,那麼這一刑訴原則就更應該引起反思。
在國外,明知他犯了罪,但卻又找不到證據證明而當庭釋放的案件很多,律政劇中也很多,大家習以為常;但在中國人的觀念中,這樣的情形我們還是難以接受的。現在的情況是,不管念斌是真的蒙冤入獄還是得了警方證據不足的便宜,總之他現在被法律判無罪了。
真相如何,我們的確無從判斷,更不得而知。可能我們的法官都在僭越,做了本該由神明來論斷的事。
筆者最後想説的是,案件雖已判決,但追兇不應停止,對受害者一家的關懷也不應停止。你們知道念斌,卻不知道俞攀俞悦,不知道丁雲蝦,因為她的聲音太弱,沒有媒體和律師站在被害人一邊,很少人關注過這個可憐的母親。
這難道不是另一種不公和悲哀嗎?希望社會上有能力的賢士能夠幫幫丁雲蝦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