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刊文稱 湖南“奪妻佔財”案實為輿論先入為主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不久前網絡曝光的湖南永州法官“借斷案奪妻佔財”一事,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佈通報稱,涉事法官周新華行為已構成違紀,被開除黨籍並調離法院。其中,媒體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別是在該涉事法官所謂“奪妻佔財”的行為上大做文章。今日,人民法院報刊文稱,所謂“奪妻佔財”實屬無稽之談。媒體對司法進行必要的輿論監督本是理所當然,但前提是必須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尊重人民法院的判決。
媒體大肆渲染“奪妻佔財”之舉
前段時間備受媒體和網民關注的永州法官周新華所謂“奪妻佔財”案有了官方結論:8月22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則《關於永州市冷水灘區法院法官周新華有關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通報》。《通報》顯示,對於周新華所審理的離婚案件,經永州中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適當,決定維持原判。但周新華作為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在與該案當事人馮某結婚後仍積極參與案件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其行為已構成違紀,且影響惡劣,當地紀委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另周新華已被撤銷審判員職務,並被調離法院。
應該説,法院對於媒體反映的問題及時查處,對於法官的違紀行為嚴厲懲處,這是值得肯定並令人欣慰的。但也有少數網友認為對周新華處罰過輕,而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網絡上之所以會出現不同的聲音,是部分網民一直被“奪妻佔財”噱頭所矇蔽。
中新網在第二天刊發了《永州被指“借斷案奪妻佔財”法官調離法院》一文並被多家門户網站轉載,將此事再次推至輿論熱點。縱觀整篇文章,這名法官從標題到內容都已經被深深地打上了“奪妻佔財”這樣一個十分狗血的烙印,似乎法官是因為“奪妻佔財”而被處理,以致網友們在跟帖評論中紛紛質疑:如此惡劣行徑,怎一個撤職、調離就算了!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
所謂“奪妻佔財”實屬無稽之談
首先説説所謂“奪妻”。此事最先在媒體曝光始於今年7月22日《三湘都市報》發出的《永州一法官借斷案“奪妻佔財”》一文。從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出,2006年當事人成某與馮某就已經到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當時在一名女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周新華是成某、馮某兩年後第二次到法院進行離婚訴訟時才擔任的主審法官。也就是説馮某的離婚行為與周新華沒有半點關係,並不是因為這位法官的存在而導致了離婚,而是夫妻雙方多年矛盾使然。而且,法院既然已經判決雙方離婚,周新華和馮某都屬單身,有再婚的權利和自由,更有擇偶的權利和自由。所以筆者認為,説法官“奪妻”純屬無稽之談。
再來看看“佔財”。根據永州中院的情況通報,該案經過二審、再審都維持了原判。也就是説本案在一審審理和判決上並沒有問題。既然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判決部分沒有問題,那麼人民法院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對判決中涉及的財產部分進行執行,保障勝訴方的合法權益,何來“佔財”之説?另一方面,從法律上講,在離婚時,法院判決給馮某的財產均屬於馮某個人所有,即便是馮某和周新華結婚,這些財產也只是馮某的婚前財產,並不屬於馮某、周新華的共同財產,所以“佔財”一説也就無從談起。
如此看來,法院為何要處理周新華呢?在審理離婚糾紛案時,周新華並沒有和馮迪結婚,兩人僅僅是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關係。周新華作為馮迪訴成某某離婚糾紛案的一審階段的承辦法官,在調入執行局工作並與馮迪結婚後仍積極參與案件執行,應當迴避而不迴避,顯然違反了審判紀律。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規定: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對其作出撤銷審判員職務的處分也是有紀律依據的。

媒體渲染法官“奪妻佔財”實屬無稽之談
綜上看來,周新華是因為違反了迴避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而不是所謂的“奪妻佔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媒體報道應以尊重法律為前提
眾口鑠金,積毀銷骨。説你“奪妻佔財”了,你就“奪妻佔財”了,這是典型的網絡時代輿論暴力。從最開始《三湘都市報》的首發報道,媒體在法院再審結果出來之前就先入為主地武斷法官“奪妻佔財”;到官方公佈調查結果後,國內某些媒體仍然罔顧法院官方結論,再次為這名法官加上“奪妻佔財”的標籤。可以説,各路媒體對周新華完成了一次赤裸裸的網絡暴力。這名法官完全是“被”“奪妻佔財”了!儘管他已經從法院離職,但也許他將終身背上這個惡名,恐怕一輩子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了!
不難想象,媒體之所以如此樂此不疲地使用“奪妻佔財”這個抓人眼球的噱頭,無非是為了給報道增加一些戲劇化的色彩,吸引讀者眼球,提高文章賣點。可是,媒體和記者們在享受公眾狂歡的快感的同時,又可曾考慮過,在這個信息碎片化、閲讀“快餐化”的時代,簡單的“法官奪妻佔財”幾個字,給我們本來就比較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帶來了多大的打擊和傷害!媒體對司法進行必要的輿論監督本是理所當然、應有之責,但前提是必須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尊重人民法院的判決。特別是對於司法個案的報道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站在道德制高點上作主觀傾向性報道,更不能歪曲事實、惡意炒作,誤導社會公眾,損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這既是媒體記者應有的職業操守,更是法治社會人人應當始終堅守的一份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