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羣眾阻止、制服暴恐分子最高獎勵100萬
據央廣網今日(9月9日)報道,烏魯木齊今日公佈獎勵辦法,重獎舉報和防範暴恐犯罪活動的各族羣眾。其中,對正在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進行阻止、制服、扭送公安機關,避免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羣眾,將根據其發揮的作用,給予20萬到100萬元獎勵。此辦法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以來,新疆針對幾起暴恐案件的先進個人或集體進行了重獎。8月3日,參與墨玉縣“8·01”圍捕行動的先進集體與個人共獲得423萬元獎勵;8月6日,阿克蘇地區新和縣獎勵10個先進集體與87名先進個人,獎金共75萬元。

8月1日,墨玉縣普恰克其鄉3萬羣眾配合公安圍堵暴徒
辦法規定,為充分發揮各族羣眾在烏魯木齊反恐維穩鬥爭中的積極性和重要作用,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活動,在全社會形成羣防羣治、聯防聯控的工作體系,特制定獎勵辦法。具體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協助、參與防範打擊和處置暴力恐怖犯罪活動,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內容主要包括舉報以下情形線索的:
(一)組織、領導、參加暴力恐怖組織,策劃、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
(二)為暴力恐怖活動提供資金、作案工具、場所、交通工具等便利條件,包庇、窩藏涉恐涉暴人員;
(三)製造、經營、運輸、郵寄、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等物品;
(四)教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和暴力恐怖襲擊方法;
(五)製作、經營、傳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宣傳品;
(六)製作、銷售遮面罩袍等具有宗教極端標識的服飾和物品;
(七)組織、運送、協助涉恐涉暴人員偷越國(邊)境;
(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條 各族羣眾發現或知悉暴力恐怖違法犯罪線索,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登錄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官方網站(www.wlsga.gov.cn)舉報;
(三)前往烏魯木齊市各級黨委、政府和所屬政法委(綜治辦)、公安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鄉鎮)、社區(村)等有關部門單位舉報;
(四)直接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五)通過郵遞信件、發送短信、微博留言、微信參與等形式舉報;
(六)通過其他有效途徑或方式舉報。
第四條 對舉報下列情形線索的,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正在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進行阻止、制服、扭送公安機關,避免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根據其發揮的作用,給予20萬至100萬元獎勵;
(二)對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線索,且能根據線索直接破獲或預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10萬至50萬元獎勵;
(三)對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為破獲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獲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發揮重要作用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5萬至20萬元獎勵;
(四)對參與協助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封堵、攔截、圍捕、抓獲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根據其表現和發揮作用,給予1萬至20萬元獎勵;
(五)對提供包庇、窩藏、幫助涉恐涉暴人員;非法制造、經營、運輸、郵寄、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非法教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和暴力恐怖襲擊方法;組織、運送、協助涉恐涉暴人員偷越國(邊)境等線索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1萬至10萬元獎勵;
(六)對提供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網上非法煽動,非法制作、銷售遮面罩袍等帶有暴力恐怖或宗教極端標識的服飾、物品等線索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1000元至5萬元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條 關於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的審定方法:
(一)由具體查證舉報線索或偵辦涉恐涉暴案件的公安機關負責確定應受獎勵人,並根據應受獎勵人發揮的作用和舉報線索的價值,及時提出評定意見;再由市、區(縣)部門分別按照獎勵等級進行審核、認定併發放獎金;
(二)原則上等級評定、審核和獎勵每季度組織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隨時予以獎勵。
(三)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即時予以審核、認定和獎勵;第七條由各區(縣)審核、認定的獎勵事項,各區(縣)相關部門應當在作出獎勵決定三日內報市委政法委(綜治辦)備案。
第八條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獎金的領取方式:
(一)對符合獎勵標準的,由認定單位通知受獎勵人領取獎金;
(二)受獎勵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當面領取獎金,也可以要求通過銀行轉賬等形式領取獎金;
(三)受獎勵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委託他人代領的,憑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託手續領取。
第九條舉報線索的受理、偵辦單位及獎勵審核、認定部門要加強對舉報信息和受獎勵人及其親屬身份信息的監管,確定專人管理。嚴格為舉報人和受獎勵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情況和受獎勵人及其親屬的身份信息公開或泄露,違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提供的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或安全機關應立即組織力量查證、偵辦,對不積極查證、偵辦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一條 對在舉報中捏造事實和誣告陷害他人或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謊報警情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政法委(綜治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