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華:周其仁教授的土地主張很美但缺乏常識
【農村土地問題的爭論再次來到風口浪尖,此前經濟學者周其仁和華生已經有過多輪激烈的公開辯論,成為媒體事件。近日周其仁再度撰文《為什麼城市化離不開農地農房入市》,批評華生博客中一系列有關土地制度的文章。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的桂華在本文中,對上述爭論表達自己觀點。】
近來周其仁與華生教授就“小產權房”問題發生激烈爭論。周教授大肆鼓吹“小產權房”合法化,卻違背常識常理——“農地農房”入市與“城鄉統籌”不可兼得。據説周教授二十多年前下鄉搞過土地調研,卻在如此簡單道理上犯錯,左思右想,不得其解。遂找來他一貫發言,正看反看,都覺得周教授像在變戲法。
周教授固然高明,認為土地制度只要按照他説的那麼一改,就能憑空多出不少財富。真金白銀怎麼冒出來,還真是讓人費解。周教授回到當年黑龍江下鄉的地方,看到當地人搞墾區城鎮建設,將騰出來的40萬畝土地復墾為耕地,覺得特別可惜,就跟當地人説,“這建設用地裏頭還有資產呢,就是原來蓋房子的權利”。土地種糧食很可惜?建設用地裏頭有資產?姑且看看是咋回事。
爭論始於“增減掛鈎”政策
周教授認為,這40萬畝土地上“蓋房子的權利”,如果變成指標,“賣到重慶去,或者把貴州的地賣到上海去,這對城鄉統籌、對區域協調發展、對收入分配意義非常的大”。(《以土地轉用抑制土地財政,成都模式可行》)黑龍江的土地當然不可能搬到重慶去,貴州的土地也不可能挪到上海去。周教授説土地裏頭有資產,是指建設用地指標能夠賣錢。
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資源部下達,具有分配性和指令性,並且每年總量有限,造成指標稀缺性。地方政府沒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就不能搞土地開發,地方發展就受到限制。實施建設用地指標控制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保護耕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後來,中央政府在指標控制之外開了一個口子,2004年在國務院出台的《關於深化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提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由此形成之後的“增減掛鈎”系列政策。整理復墾農村建設用地,可相應增加城市建設用地指標,而不受年度新增指標計劃控制,相當於給地方政府自己尋找“建設用地指標”的機會。如此,包括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產生出“建設用地指標”,前提是這些土地要復墾為耕地,將其“蓋房子的權利”轉移到城市。
通過“蓋房子權利”轉移進行城鄉統籌,重慶市和成都市都搞過。重慶市和成都市將村莊整治節餘出來的“蓋房子權利”設計為“地票”,即可用於城市土地開發的建設用地指標。周教授在重慶市和成都市看過之後,得出“‘地票是個了不起的創造”的結論。他在《經濟觀察報》上説:“讓城市的級差地租可以惠澤遠地農村的,卻所在不多,上海、天津、北京和成都等地,郊區本來就比一般農村發達不少,再搞城鄉統籌,等於錦上添花。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也有機會分享中心城區節節上升的土地收益嗎?”周教授認為“郊區農村”與“一般農村”不一樣,因此提出“城鄉統籌”主要針對“一般農村”。

周其仁教授(資料圖)
“市場之手”博周教授青睞
要讓“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分享到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就需要設計新的土地制度,“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市建設用地的增加”相掛鈎的政策正好提供這樣機會。重慶市和成都市都運用了這項政策。由此就產生出周教授所説的,“地球上從來沒有過的‘地票’制”。説“地票”制是新鮮事,也不算錯,加上“地球上從來沒有”的修飾詞,聽着很唬人。“地票”並不神秘,不過是計劃外的建設用地指標。成都市2010年文件(成發辦[2010]27號)規定,“通過實施農村整治項目。整理農村建設用地並復墾為耕地。經驗收合格節餘建設用地面積,核發建設用地票”。文件對“地票”的規定要比周教授説的更直白,不過是村莊整治出來的建設用地節餘,經有關部門驗收後所發的一種憑證。在增減掛鈎政策出台之前,各地進行土地整治也會產生這種建設用地節餘,當時因為沒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所以就不會產生指標。這種掛鈎政策鼓勵村莊整治,可部分解決指標稀缺問題。
讓周教授興奮的是,“地票”制實現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皆與市場掛鈎”,由公開市場所發現相對價格。這應證他的“農民自用的建設用地權一旦經由市場定價,可能表現出驚人的貨幣財富”的高論。本來周教授是不會屑於這些與政府沾邊的“指標”,可不,他在誇“地票”是了不起創造的同時,還不忘損它説,“本來‘徵地指標’之外又冒出‘掛鈎指標’,容易變成行政權力手中永不嫌多的新玩物”。(《“地票”是一個了不起的創造》)幸運的是“地票”沾上市場的一點光,才難得被周教授勉強誇一回。
終於看的有點清楚,在建設用地方面,取消“行政之手”,讓“供求競爭的市場機制”來發揮作用,才是周教授戲法的奧秘。那麼,就來看看這個市場戲法,怎麼讓農村建設用地產生出“驚人的貨幣財富”的。
土地裏怎麼冒出白銀?
周其仁教授清楚的很,建設用地是“其所處的位置決定其價值”,“這種價值來自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土地轉用抑制土地財政,成都模式可行》)周教授對建設用地上級差地租的理解還是很到位的。農村建設用地在農村,尤其是 “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的土地,遠離城市,不具有位置優勢,這種土地怎麼會又變得有價值呢?土地不可移動的道理周教授自然懂得,他説了,“地票”轉讓的是“復墾土地的建設開發權”,“比如説遠郊騰出一畝建設用地,把它復墾為農地那麼耕地就增加了,這時把這一畝地蓋房子的權利交易到市中心區,誰買下這個權利誰就有權利在市中心按規劃去買地,這樣就等於是把低價區的建設用地移到了高價區,然後把高價區的耕地移到了低價區。這裏的差價除了支付所有的搬遷費用之外,剩下的就是掛鈎的收益”。(《以土地轉用抑制土地財政,成都模式可行》)
但是為什麼要這麼搬來摞去的呢?村莊整治要拆掉農民好好的房子和原來的基礎設施,再重新建設一遍,豈不是很折騰,豈不是很“高碳”麼?把市區中心或者近郊的耕地直接搞開發不得了,那樣就不需要額外支付“搬遷費用”了。這又是“行政之手”在作怪,國家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尤其是耕地紅線與指標控制。實際上,正是有了“行政之手”的管控,有了土地用途控制,才會產生“蓋房子的權利”的概念。如果沒有用途管制,在土地上想幹嘛幹嘛,哪來的建設用地之説呢?也正是有了“指標”控制,才造成“地票”稀缺性及其價格。
提到“地票”價格,不免讓人想起周教授的“土地白菜漲價論”,針對政策上“土地漲價歸公”而不是歸私人,周教授反問:“白菜漲價要不要歸公”。言下之意,土地與白菜漲價一樣屬於市場行為,所以不能歸公。供給稀缺造成“白菜”價格上漲的道理周教授懂,可他卻不明白建設用地稀缺與白菜稀缺有根本不同。土地本身無所謂稀缺,稀缺的是建設用地——由用途管制和建設用地指標控製造成——由“行政之手”造成。現在國家每年下達約600萬畝建設用地指標遠遠不夠用,“地票”也不能填補缺口,才造成建設用地指標稀缺。為了規範增減掛鈎項目,後來國土部專門下文,要求掛鈎項目經過審批才能立項,又從源頭上控制“地票”數量。相對稀缺的建設用地指標加上本來不多的“地票”,造成建設用地供給無彈性,才抬高城市建設用地價格,也才產生出“地票”價格。這明明是“行政之手”擠出來的價格,又哪裏是“供求競爭的市場機制”造成的。真心希望周教授以後不要再誤將“白菜”與“土地”當一回事。
進一步講,如果取消周教授所不喜歡的“行政之手”,國家放棄土地用途管制,放棄指標控制,誰會對“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土地上“蓋房子的權利”感興趣?這會兒周教授估計會説,“我又沒有説要取消‘行政之手’,我只是要求將其關在籠子裏”。可是您還真説了。你不是説嘛,“本來‘徵地指標’之外又冒出‘掛鈎指標’,容易變成行政權力手中永不嫌多的新玩物”。什麼是“徵地指標”,倒是很少聽説過,文件上有沒有這個説法,還需要請教真懂政策的人。我猜想周教授説的“徵地指標”就是指“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有了“建設用地指標”才好去徵地,否則徵地也不能用。Ok!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周教授的意思就是取消“徵地指標”即取消“建設用地指標”最好。既然“建設用地指標”都取消了,何來“地票”呢?
誤將“行政之手”當做“市場機制”
周教授這麼喜歡市場,就真不該去為“成都模式”點贊。“地票”這種做法本來乏善可陳,唯有一點是值得肯定,那就是通過“行政之手”進行“城鄉統籌”。“城鄉統籌”並沒有增加財富,只不過是改變“分蛋糕”方式而已。“地票”價格與“佔補平衡”政策(建設佔用一畝耕地必須相應開發補償一畝耕地)下的土地開墾費一樣,都是總的土地增值收益一部分,從政府角度講,就是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拿出一塊分給“一般農村”農民。重慶的做法是開發商所支付的“地票”成本直接衝抵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地票”經多少“行政之手”催生的產物,才讓偏遠農村農民分享城市土地增值的好處。這明明是“行政之手”實現的財富再分配結果,與市場機制哪裏有“半毛錢”關係。
周教授誤將“行政之手”當做“市場機制”,為“城鄉統籌”這麼行政化的做法叫好,實屬難得。
這麼説,自然不是誤會周教授。他最近不是在批評華生教授“非法帽子漫天飛”麼。華生教授認為“小產權房”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規劃管制,也不利於“城鄉統籌”,周教授就不樂意了,博古通今地論證“農地農房”自由交易的“合法性”。土地用途管制和城鄉建設規劃管制,本來很明瞭的一件情,愣是讓周教授宋朝明朝英國美國地把人繞暈。繞來繞去不過是主張,“城鎮內外的農村集體土地以及農房也以多種方式入市”。周教授沒有講“農地農房”入市具體怎麼個入法,“農地”入市是指農村建設用地還是農村所有土地,“農房”入市是指符合規劃的一般農房,還是原來就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所產生的具有經營開發性質的“小產權房”?看過周教授對華生教授的批評可以發現,周教授所指的“農地農房”入市是指取消土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制的入市,至少是取消“行政之手”的管制。真不知道,離開“行政之手”,市場怎麼提供用途管制和規劃這類具有公共品性質的事物。也不知道現代社會(不是宋朝明朝清朝喔)哪個國家有過這種做法。華生教授和周其仁教授各自怎麼證明觀點,拭目以待。
規劃是靠政府好還是靠市場好,這些問題太專業,不好作評論。只是周教授“農地農房”入市的觀點,與之前的觀點很有矛盾。如果按照周教授意見改革土地制度,“農地農房”能夠入市的,恐怕只有市區中心的城中村和近郊農村了。如果取消周教授所説的“徵地指標”管制,那麼城中村和近郊農村就可以直接向開發商供地,土地增值收益就不會向“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流動。成都市政府有財力搞“城鄉統籌”,就是通過土地用途管制和壟斷土地一級供給實現的。如果將徵地縮小到“公共建設”範圍,不僅公共建設本身無投資來源,而且城市向鄉村的轉移支付也沒有辦法實現(“地票”是轉移的一種手段)。周教授明知“小產權房”與“行政之手”水火不容,也明知“小產權房”是土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制下的違法產物,卻奮力推動其“合法化”。很明顯,他是對“行政之手”十分不滿。如果取消“行政之手”及各種管制,“地票”恐怕就要從地球上消失了,這麼偉大的創造就此消失,後人只能從博物館檔案館看到,周教授難道不惋惜麼?
土地放在那裏不能自動產生財富,佔有土地是分享社會財富的手段。特定的土地制度就確定依附於土地上財富的特定分配方式。“地票”是一種將部分財富分配給“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農民的制度設計,“小產權房”是由城郊“農民”(嚴格來説早就不是農民,而是食利地主)侵佔社會財富的一種形式。表揚“地票”時,周教授注意到廣大“一般農村”農民的利益,鼓吹“農地農房”入市時,周教授維護的是市區中心和近郊食利“農民”的利益(還記得周教授説過:“郊區本來就比一般農村發達不少,再搞城鄉統籌,等於錦上添花”)。前者佔中國農民95%,後者不到5%。周教授一邊為成都市“城鄉統籌”做法叫好,一邊主張“農地農房”入市,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這種身心分離狀態,恐怕是很多經濟學者的通病。
既然土地制度調整不過是改變分蛋糕方式,我最後想問周教授一句,“地票”與“小產權房”,究竟要選哪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