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縣法院裁決釣魚島海域案件 國內首次
中新社寧德9月18日電 福建霞浦縣人民法院18日披露,該院裁決針對釣魚島海域專屬經濟區行使民事司法管轄權的案件,依法對一起發生在釣魚島海域沉船事故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作出民事確認決定。
**“在司法方面,我所瞭解,這是中國第一例。”**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管建強在接受寧德官方媒體採訪時表示,這是有效地、很積極地維護我們國家主權的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霞浦縣三沙寶銀來捕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捕撈公司”)所有的閩霞漁01003號漁船在東經123度16分、北緯26度46分,即釣魚島以北60海里海域沉沒,致1名船員死亡,6名船員下落不明。
經三沙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捕撈公司與4名船員家屬於8月19日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賠償每名船員各款項共85萬元,並向霞浦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法院審查認為:案件發生海域為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中國對此區域依法擁有專屬管轄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二條、第三條等中國相關法律條文,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合法有效。

福建省霞浦縣三沙港
管建強表示,這個案子證明了中國始終(是)對釣魚島進行管轄的,而不是日本單方面“管轄”的,所以意義重大。
“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負責該案的霞浦縣人民法院法官也表示,中國政府2012年9月10日發表聲明公佈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點基線;同時根據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二條規定,事故發生海域可確定為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三條還規定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可行使管轄權。因此,霞浦縣人民法院除對該案申請人享有屬人管轄權外,同時還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的專屬管轄權。